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振华,曾用名杨振军,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阜南县xxxx。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2月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住⑿ぢ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加新,男,1998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南县xx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开峰,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南县xx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昂,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阜南县xx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3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杨俊,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南县xxx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6月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李飞,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南县xxxx。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