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廷安(乳名志安),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席顺国、张勤,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军(曾用名王跃忠、王耀忠),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0月18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东旭,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俊如,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鹏,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光,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廷芳,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海勇(曾用名王海永),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德学,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领勤,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同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永逢,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