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男,1937年3月27日出生于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由丰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刘成星,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赣098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审查了上诉人邹某某的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23日下午3时被告人邹某某同其兄邹某1来到河洲街道新城机关幼儿园入园公路工地上,邹某某动手打烂工程设施水平仪和下水井等物品;当天晚上7时许,邹某某在自己村中敲锣召集村民开会不准工地施工,而后带领几十名村民将工地的下水井、水泥涵管等物品毁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的一天中午,我与我兄邹某1到河洲新城机关幼儿园入园工地,我要当时在场的“歪达”等征田的事情解决了再施工,“歪达”对我凶凶叫,我说你再凶我打烂工地上的东西,他继续凶着我,我就用工地上的三角水平仪敲打刚砌好的下水井,三角水平仪就断了,下水井的砖也敲倒了,然后我们就离开。当天晚上,村里人叫我敲锣召集我村的村民到祠堂去开会以阻止继续施工。会后,我村的八、九十个人就一起到幼儿园入园工地将工地上的水泥涵管和下水井打烂了。2015年7月10日晚8时许,我兄邹某1叫我敲锣召集我村村民开会,22时许,我村村民八、九十人赶到工地,阻止挖机施工。

2、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0日晚,我叫我弟弟邹某某敲锣召集我新居组村民开会。会后,我村一伙人将正在施工的挖机的玻璃打烂了。

3、证人邹某2的证言证实:河洲街道中心幼儿园旁入园公路由我承建。2015年7月23日,工地上做事的人打电话告诉我说工地上的水平仪、下水井被邹某某打烂了,同来的还有其哥邹某1,邹某某是用水平仪砸下水井,又用脚踢下水井的砖,估计损失约8000元。当晚我工地上的几个下水涵管也被打烂了,我怀疑是邹某某打烂的。另外前段时间的一天晚上,我工地上的挖机玻璃我也怀疑是邹某某打烂的。

4、证人邹某3的证言证实:邹某某绰号“中拐子”。2015年7月23日下午3时20分,我看见邹某某(“中拐子”)骑二轮车搭其史邹某1(“任拐子”)到河洲街道机关幼儿园入公路施工工地,邹某某下车后什么都没有说拿起水平仪往新砌的下水道井壁砸,水平仪被砸坏,井壁被砸一层半。当晚上7点多钟,邹某某在小桥邹家敲锣,召集新居组的村民到祠堂开会,不准工地施工。8时10分许,邹某某走在前面和新居组的男女三十余人到该工地,我跟在他们后面,我看到邹某某和另外一个年轻人手里拿着耙子还是铁揪,他们到工地上后就开始砸涵管、下水井。9时许,他们便回去了。当时他们打烂了三根内径800厘米、三根内径300厘米的下水管,还打烂了二个下水道井。我还打了电话告诉邹某4说了邹某某敲锣召集新居组的人到祠堂开会不准工地施工的事。

5、证人邹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3日下午3时20分,我看见邹某某拿着工地上的铁揪要走,我就说你还拿工地上的东西呀,同时将铁揪抢了下来。在工地上做事的小袁、小徐跟我说那个人把工地上的东西打烂了。我过去看到一个水平仪和一个下水井被打烂了,共计损失有3000多元,水平仪属精密仪器,不能修复。当晚8时许,邹某5打电话给我说“中拐子“敲了锣召集村民开会。我估计他们会到工地上打砸东西,便骑电动车到幼儿园门口的工地上等了十多分钟,我看到邹某某扛着一把耙子带着几十个村民到工地,邹某某用耙子打烂了水管。第二天早上我到工地,发现三根大的水管和三根小的水管和二个用砖砌的下水井被打烂了。

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3日下午3点多钟,有两个老头(一个是“中拐子”、一个是其兄“任拐子”)骑一辆三轮车到工地,“中拐子”拿起我们工地上的水平仪往井壁上乱砸,水平仪和下水井被砸烂了,后还想把我们工地的一把铁揪拿走,被“光板”抢下来了。

7、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3点多钟,我在工地做事,看见二个老头到工地,其中一个老头二话没说拿起工地上的水平仪往刚砌好的下水井上乱砸,后走了。后来我听说这二个老头是亲兄弟,动手砸东西的是邹某某。水平仪大约值2000-3000元,下水井大约值1000元。

8、证人邹某5的证言证实:为阻止幼儿园入园公路施工,邹某某于2015年的7月9日晚上、7月23日晚上吃晚饭的时候敲锣召集村民到祠堂开会,每次都有100人左右开会,每次会后都有好多去工地砸了东西。

9、辨认笔录证实:邹某3、邹某6、袁某、徐某1均辨认出邹某某。

10、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的位置,现场物品被损毁的情况。

11、丰城市国地资源局答复意见证实:丰城市新城区幼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属“二调”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建议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12、丰府办公文处(2014)73号公文处理回复单证实:2014年8月4日丰城市人民政府回复河洲街办河流街办东侧约23亩土地作为新城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以无偿方式供地。

13、征地协议及附件证实:2015年4月23日,丰城市国地资源局与河洲街道、小桥社区、何李村小组、上边曾家、丰家村小组、小桥邹家居委会、小桥新居组、小桥老居组的相关人员签订过征地协议。

14、受案登记表证实:熊有平报警称:邹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及当晚8时许,两次将河洲街道新城机关幼儿园入园公路工地上的工程设施砸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阻止他人施工,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邹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邹某某上诉提出:不准工地施工是为了保护耕地良田,事出有因,其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诉人邹某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某某为阻止他人施工,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上诉人邹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意见,经查,根据证人邹某3、邹某1的证言及其本人的供述,能够证实案发当天是上诉人邹某某在村中敲锣召集村民开会不准工地施工,会后有几十名村民到达施工现场,且造成涵管、下水井被砸烂的后果,其行为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的规定,故其不构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与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珑婕

审判员李湘宜

审判员周海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