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上诉人张波雇佣司某3使用挖掘机,擅自将坐落于灵璧县娄庄镇司房村原长集乡人民政府171.6米院墙以及数间房屋毁损。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4915.32元。
另查明:张波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4月1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户籍信息》证明,张波1978年8月20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
(二)《到案经过》证明,张波于2017年8月25日在灵璧县光明菜市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等情况。
(三)《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明,张波犯罪前科及释放等情况。
(四)《挖机租赁合同》证明,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2月23日,张波承租司某3挖机等情况。
(五)《土地转让协议》证明,原长集乡政府东院墙向西7米宽,是张后队的地,西边和张前队相邻,北到老乡政府南墙,张后队以8千元卖给张后队张波永久性使用。
(六)灵璧县娄庄镇司房村张后队村民出具的《证明》载明,张后生产组村民一致同意,将原长集乡政府所占用的土地,东到院墙,院墙向西7米宽,北到老乡政府南墙,以捌仟元卖给张波使用。
(七)《收据》证明,张波支付张后组购地款捌仟元,收款事由“买乡政府占用张后的土地”。
(八)《情况说明》载明,张波找村民签字证明原长集乡政府东院墙向西7米宽,是张后队的地,西边和张前队相邻,北到老乡政府南墙,包括破院墙、破房子,张后队以八千元卖给张波永久性使用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娄庄镇司房村原长集乡政府院内房屋及院墙被毁造成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标的房屋座北朝南,砖木结构,木梁、木棒,苇芭上挂红瓦,水泥地坪,内墙白灰抹面,外墙未粉。院墙共损毁171.6米。鉴定标的价格54195.32元。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毁坏财物地点在灵璧县娄庄镇司房村等案发现场情况。
四、证人证言
(一)任某证明,他坐落在司房村司房街的房子被人扒倒了。被扒的房子原是长集乡人民政府的,2009年他和政府签订协议,政府将房子转让给他。2015年11月28日,他听说房子被人扒了,到现场发现有近10间房子被损毁。当时他不知道是谁扒的房子,只知道挖掘机是司某3的。他怀疑是张波扒的房子,因为张波想霸占这片地,计划在这盖房子。司某3不一定知道房子是他的,但司某3肯定知道房子不是张波的,张波所损毁的房屋位于原长集乡政府东边院墙及东侧从西朝东的三四排房屋,是属于原长集乡政府的办公生活用房。
(二)司某3证明,他扒倒的院墙、房屋都是老式的砖瓦房,他不知道房子归属权是谁,是张波雇佣他的挖掘机,让他去扒的。张波称地皮被张波和凯洋(大名不知道)买去了,他扒房子的时候,张波和凯洋都在。他扒的房子和北段院墙有破损,院墙南段约100米是好的。
(三)张某奎证明,他是娄庄镇司房村副书记,双张(张前、张后)自然庄由他包保。2004年,原长集乡政府准备将乡政府用地卖给个人承建房屋,双张自然庄村民提起诉讼,经灵璧县政府下文,原长集乡政府征用的办公用地归双张庄所有,2005年原长集乡政府撤并为娄庄镇政府后,土地及建筑物一直闲置,2007年灵璧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原长集乡政府的土地所有权。2008年,任某与张前组村民达成赔偿协议,2009年张前组村民撤回诉讼,同年,娄庄镇政府与任某签订协议,将所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卖给任某,任某对建筑物有管理使用权。
(四)张某1证明,他曾是司房村的书记。他代表司房村张后组和张波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张波翻门进入他家,问他原长集乡政府所在地是否有张后组的地,他说有亩把地。张波说要买这块地,后张波拿出一份协议让他签字,因为张波平时不干正事,名声也坏,他怕张波对付他,就在协议上签字了。原长集乡政府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属于任某,协议上只是卖张后组的土地,地上附属物不在卖给张波的范围内,张后组无权卖房子及院墙。协议上其他人的签字是张波去找的,具体怎么签的,他不知道。张后组没有开会,是张波一户户找人签的字,张波先给村民钱,后村民才签的协议。
(五)张某6证明,2015年11月28日中午,他和张波、司某3在他老家吃饭,当时喝点酒,谈其他工程(粮站)拆迁的事。傍晚,他知道张波让司友富开挖掘机把原长集乡政府房子扒了。在他家吃饭时,张波没有说扒房子的事。张波扒了院子南北围墙及靠东的几间房子。大概在2015年八九月份,张波从张后组买的那块土地,但张波扒的围墙、房子不是张后组的。他不是和张波合伙买地,张波买地时钱不够,从他那借了3000元。
(六)司某1证明,他原来是灵璧县娄庄镇党委副书记。原长集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属于司房村的张前组和张后组,地上建筑物属长集乡人民政府。后长集乡并入娄庄镇,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归娄庄镇人民政府所有,后任新聪与娄庄镇人民政府签订购买原长集乡政府地上附属物协议,地上附属物归任某所有。
(七)张某2证明,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张波到他家问他,原长集乡政府院内是不是有张后组的地。他说有亩把地。张波要买那块地并拿出一张纸让他签字。他看到纸上有别人签的名字,他也没看具体内容就签字了。张波刚从监狱出来,他们庄的村民怕张波就签名了。情况说明的具体内容他没看,是张波弄好了拿给他们每户村民签的名,他们组只把乡政府占的土地卖给张波,地上的房子、围墙是乡政府的,不属于他们组的,他们组无权变卖。他听说原长集乡政府的土地及建筑物卖给任某了。张后组卖地一事,没有进行商议,是张波花8000元钱买的,钱也分给各户了。
(八)张某田证明,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张波到他家让他签字,他问签什么字,张波说长集乡政府占用张后队土地。因为他家已经从张某5处领过张波给的钱,所以就签字了。载有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以及房子卖给张波永久性使用的证明,是张波打印好的,张波把纸折叠起来并让他签字,他没看到内容,而且张波找他签字的时候也只是说买地的事,并没有提到院墙以及房子的事情。他不敢得罪张波,平时也害怕张波,看别人签了,他也就跟着签了。他们张后队只是卖的土地给张波,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以及房子他们没有权利卖给张波,他听说镇政府卖给任某了。
(九)李某晨证明,2016年过完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张波拿张纸到他家说是村民签名,要从镇里把原长集乡政府占张后组的地要回来。他不认字也不会写字,情况说明上他的名字是张波写好让他摁的手印,他看到有其他人签名,他就按了。他不知道情况说明的内容,张波刚从监狱出来,他们村里人都怕张波。后来他听说是原长集乡政府占张后组的土地被张波弄走了。原长集乡政府的地是张后组的,但是院墙、房屋是原长集乡政府的,他们组无权卖。原长集乡政府占张后组从东院墙朝西有一间屋的地方,南北长一百多米。
(十)马某电证明,张某5拿情况说明到他家超市让他签字,他签字之前,上面已经有别人签名。因为他家领了张波支付的买地款就签字了。他签字是为了证实只是把张后组地卖给张波,他领取的是卖地钱,至于地上的房产以及院墙他不清楚。他签名时没看内容,但他知道院墙、房屋属于原长集乡政府,他们张后组无权卖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及房子。
(十一)任某阔证明,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张波拿着一份协议到他家让他签字。因他不在家,他妻子代为签字。情况说明的内容他不知情。原长集乡政府有一部分土地是他们张后组的,卖地的事村里没开会,是张波拿着协议挨家挨户签的。他们卖的是原乡政府占他们组的土地,地上附属物是镇政府的,现在不知道怎么转让给任某了,张后组无权卖原长集乡政府的地上院墙及房屋。
(十二)张某林证明,他签字的协议内容是卖原长集乡政府占用他们张后队的土地。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房屋所有权都是原长集乡政府的,乡政府合并之后所有权属于娄庄镇政府。至于后来娄庄镇政府是如何处理的他不清楚。他们张后队没有权卖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房屋。他们只是把原长集乡政府占用他们张后队的土地卖给了张波。
(十三)张某5证明,他以前是司房村张后组村民,2015年到2016年间,张波拿着一份原长集乡政府所在土地转让协议,在张后组挨家挨户让村民签字。因为张波犯过好多事,村民都怕张波,他也不愿得罪张波就在协议上签字了。协议内容他都没细看,其他村民也如此。张后组没有开会研究卖地一事。让村民签字的协议,内容都是张波定的。土地只是供张波使用,地上建筑物不属于张后组,张后组无权出卖。最早原长集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属于司房村张前组和张后组,建筑物是长集乡政府的。后长集乡并入娄庄镇,张前组村民起诉娄庄镇政府,任某和张前组签订协议后张前组村民撤回起诉,娄庄镇政府将原长集乡政府所在地的建筑物卖给任某,因任某给张前组补偿了,没给张后组补偿,所以张波钻了空。张波扒过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房屋后的一天晚上,张波到他家以原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丢失为由,让他补签一份情况说明。他签字时,张波把情况说明叠起来,没让他看内容,他看已经有人签字,就签了。
(十四)张某7证明,他与乳名叫飞玉的张波同名同姓,他的乳名叫张大庆。两三年前的一天晚上,张波拿一张纸让他签名,张波说是土地转让协议。他看已经有人签字,也就签字了。他只在一份情况说明上签过字,土地转让协议上“张大庆”的签名不是他签的。他签字是转让原长集乡政府所在的土地,与建筑物无关,地上附属物他们张后队无权变卖,听说院墙、房屋被任某买走了。
(十五)张某知证明,2015年至2016年间,村民代表张某2、张某5到他家说将土地转让给张波,让村民签字。情况说明上“张某知”的名字不是他签的。他们签字是转让原长集乡政府所在地占用张后队的土地,他们无权卖地上附属物。他听说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房屋被任某买走了。
(十六)张某金证明,他不识字。在张波扒房以后的一天晚上,张波和张元凤到他家说张波已经购买了原长集乡政府占用张后组的地,需要补个协议,并让他按手印。原长集乡政府占地建的建筑物属于原长集乡政府,后来属于谁他就不知道了,但张后组无权变卖。
(十七)张某存证明,卖地的事情他不知情,他知道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房子被任某买走了。
(十八)张某华证明,他与张波父亲是兄弟关系,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他签的,他们签名是把原来长集乡政府占用张后队的土地卖给张波。
(十九)张某春证明,张波扒过房子后的一天,张波和几个人到他家说,张后组把原长集乡政府占的土地转让给张波了,让他补个协议。他表示同意,张波就在协议上签了他和他儿子的名字。他在自己名字上按了手印。张后组只能转让土地,原长集乡政府地上的建筑物是镇政府的,张后组不能卖。
(二十)张某明证明,张某5、张某2到他家给他钱并告诉他是张波买张后队土地给的钱。他不知道原长集乡政府的院墙和房子归属权是谁,张波给钱是买地的钱,与房子无关。
五、上诉人张波供述,2015年七八月份,他和张某阳从长集乡司房村书记张某1处以8000元购买了长集乡政府所在的地,并与村里签订了买地协议。11月28日中午,他和张某6、司某3等人吃饭,他让司某3开挖掘机把他买的那块地上的房子扒了。当日下午2时许,司友富开挖掘机到原长集乡政府扒房子。原长集乡政府的房子都是破房子,但是没倒。他不知道原长集乡政府地上建筑物是谁的,也不知道张后组是否有权转让原长集乡政府地上建筑物。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波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波拆除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张波不具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书证《土地转让协议》《证明》《收据》均证明,张波与张后组村民达成协议,张后组将原长集乡政府所占用的土地以8000元卖给张波使用。双方并未约定涉案院墙、房屋等建筑物转让事宜;证人张某1、司某1、张某2、张某5等十余名证人均证实,张后组仅将原长集乡人民政府占用张后组的土地转让给张波,无权变卖此宗土地上的院墙和房屋;张某金等多名证人还证明,张波扒房以后,又以补签协议等事由让他们张后组村民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张波亦供述,他不知道原长集乡政府地上建筑物是谁的,也不知道张后组是否有权转让原长集乡政府地上建筑物。张波在购买涉案土地时,对该宗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权属问题较一般村民应更加了解,应当明知坐落于灵璧县娄庄镇司房村原长集乡人民政府院墙及房屋不属于其所有。另,张波在未取得涉案建筑物所有权情况下,无论涉案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均不得擅自肆意处分。综上,张波在明知财物不归其所有的情况下,拆毁涉案院墙及房屋,应认定张波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张波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