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6年6月23日凌晨,经被告人谢刚军、梁丰安排,14卡车共1029.63立方米的建筑泥浆被非法倾倒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经济开发区滨海二区(北一区)8#和10#地块基建场地内,致已经填筑好的地表结构层损坏,导致该区块无法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经鉴定,受损地块受损价值为49416元。
2016年8月16日、8月3日,被告人谢刚军、梁丰分别被警方传唤到案。案发后,两被告人组织人员清理倾倒的泥浆,弥补了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2017年6月,谢刚军向警方检举他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并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
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14)甬鄞刑初字第53号判决中对被告人谢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谢刚军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梁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