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原审被告人王卫峰为陕西出版传媒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延伸段“504”研究所对面租用地圈地栽围栏。当日10时许,南豆角村村民李某2因租地费用尚未赔付,遂到圈地现场阻挡施工。期间,李某2与王卫峰发生口角,王卫峰将李某2打伤,李某2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李某2外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同日14时许,王卫峰担心村民再来阻挡施工,遂纠集李某4(另案处理)、孙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16时许,南豆角村的部分村民前去阻挡王卫峰等人的施工。期间,王卫峰与李某3发生口角,王卫峰、李某4、李某1等人殴打李某3,致其受伤。随后,王卫峰、李某4、李某1、孙某强行将李某3抬上李某1的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为陕AXXXXX),并将李某3带离现场。李某3的儿子李宇兴闻讯赶到,在得知父亲被打并用车某走后,李宇兴驾驶黑色轿车(车牌号为陕AXXXXX)进行追赶。在,李宇兴追上了李某1驾驶的车辆。李宇兴示意李某1停车,李某1没有停车,李宇兴为了逼停李某1驾驶的车辆,与李某1相互超车、碰撞,致李某1的车辆侧翻。李宇兴下车后,踩踏了李某1所驾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直至120急救车及民警赶到,李某3才从李某1的车辆后备箱内被抬出。经鉴定,李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李某2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344.34元。原审被告人王卫峰已给付75000元,交至法院6407.16元。李某1所驾车辆损失为5210元。其中,前挡风玻璃修理费用为38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3日16时许,民警接李某3电话报警后,在翻车现场将王卫峰、李某4、李某1等人传唤至派出所调查。2014年9月29日,民警在西安市521医院门口将李宇兴抓获。
2、被害人李某2陈述,有人想征他们村的地,但赔偿款还未谈好。2014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施工人员强行施工安装网片,他就抓住他家地头的网片摇了几下,王卫峰手持一根长约1米的木棍过来,边走边骂,到他跟前用右脚朝他左屁股踢了一脚,将他踢倒在坡下,还用手中的木棍朝他屁股左面打了一下。
3、被害人李某3陈述,2014年9月23日下午4时许,他听说有人圈村里的地就过去看。期间,因为他说让留路,与王卫峰发生口角。王卫峰在他头上打了几拳,将他放倒在地。有好多人在他身上乱踏,还有人用锨在他头上、身上打。他跑到路东,那些人又追过去打他。打完后,他坐在路东打电话报警,李某1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他北边,王卫峰等人将他强行弄上白色面包车,李某1开车沿子午路往北走。这时,后面有个黑色小车让面包车停下,但王卫峰给李某1说“不要停、撞他”,两辆车在路上撞了几次,面包车翻了。车翻后,王卫峰给李某1说“谁上来,拿起子往死弄”。直到派出所的人来,他们才从面包车里出来。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2外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李某1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东风牌面包车维修费用为5210元。其中,前挡风玻璃维修费用为380元。
6、长安9.23案件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1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银灰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甲车)与李宇兴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XXXXX的黑色传祺牌轿车(乙车)在该案中发生过两次碰撞。第一次碰撞部位为乙车右前侧与甲车左侧面,第二次碰撞部位为乙车左前侧与甲车右侧面,并且第二次碰撞相对严重,导致甲车向左侧翻,并在路面上滑行一段距离后停止。
7、子午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土地租用情况说明显示,陕西出版集团租用南村一、二、三组土地,是子午街办安排协调相关事宜的项目。租地面积80余亩,涉及农户86户,前期土地租用合同、村民同意租地签字表已签订。目前86户村民附着物已赔付70户,剩余16户正在赔付中。
8、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2014年9月23日下午2时许,他朋友打电话让他到圈地现场帮忙。他在去现场的途中,孙某打电话约吃饭,他便将孙某也叫至案发现场。他在现场时拿了一把锨,但没打。有人把李某3往一辆面包车上抬,他帮忙把李某3抬到面包车后备箱,他和另外一个人上了面包车。在车上,他对司机说往长安医院开。车开到时后面追来一辆黑车,有人喊“把车停下”,他们没有停车。黑车从侧面撞面包车,连撞了四五下,把车撞翻了。后来,有人砸他们车玻璃,撬车门。撬开后把李某3拉了出去,他们都爬出去。案发当天他穿迷彩服,里面穿红T恤。
9、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们村的李某3带了七八十个村民阻拦施工,和王卫峰等人发生争吵。王卫峰等人对李某3拳打脚踢。朱某打了李某3一耳光,王卫峰用拳头打李某3,他不认识的小伙(李某4)拿了一把铁锨,打没打上他没看见。李某3被打倒在地,头部流血。王卫峰让他开面包车将李某3送到医院,李某3不愿意上车,他、王卫峰以及另外两名男子将李某3强行抬上车。他开车沿朝北开了五六十米,看见李某3的儿子李宇兴开了一辆黑色轿车追上来让他停车,他没有停车。后来,李宇兴追上来撞他的车,他把车开进了台阶上的草坪。从草坪出来后,他继续朝前开,黑车又追上来,将他的车撞翻,车头转向。这时,李某3在车内喊了一声,黑车停下了,从上面下来四五个男子。有一红衣男子用灭火器砸前挡风玻璃,李宇兴也拿灭火器朝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红衣男子用灭火器砸车玻璃时,他手里拿了一把起子,但没伤人。120救护车来后,撬开后备箱把李某3抬了出去,王卫峰和另外两个人也从后备箱钻了出去。
10、证人孙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李某4给他打电话让他去,说事情忙完了一起吃饭,他在延伸段找到了李某4。李某4当时正和几个人将一男子围住拳打脚踢,他上前拉,李某4就停手了。李某4等人准备将该男子抬上车,该男子不愿意,李某4等人就将该男子从后备箱抬上车,将后备箱门关了,面包车向北开走了。后来,他听说面包车在翻车了。他打车赶过去,看见面包车翻在路边,旁边有一辆黑色轿车,黑色轿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拿灭火器砸、用脚踩面包车的挡风玻璃,另外两个男子也用脚踩挡风玻璃。他们将后备箱打开,红衣男子用脚朝车内出来的男子胸前踢了几脚,头上打了几拳。120和警察到场后,将车内的一个男子抬出来,将他和李某4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11、证人朱某证言证明,李某3和圈地的人发生争执后,他怕李某3吃亏,就用左手推了李某3脸一下,李某3没走,王卫峰上来一脚把李某3蹬倒在路西的道沿下,用脚在李某3身上踏。有一个人拿铁锨在李某3头上、身上打,他上去拉住王卫峰。李某3跑到路东后,侧身躺着,右手捂着他的右肋。他让王卫峰带李某3看病,工地上的四个人就把李某3往一辆面包车上抬,李某3不上车,王卫峰等人强行把李某3弄上车。
12、证人和江某证言证明,他在子午街办负责陕西出版集团租地的协调工作。2014年9月份,陕西出版集团的王总说赔付只剩下几户了,想先圈地。他说圈地可以,但不能和群众发生冲突。过了一个星期,王卫峰称王总让其圈地,他让王卫峰听从王总的安排。王卫峰和具体的施工人员都是陕西出版集团的人,他听说施工当天王卫峰把李某2打了,下午把李某3打了。
13、证人肖某1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0时许,王卫峰因为李某2掀围栏把李某2打了。王卫峰先在李某2胸前打了一拳,又用木棍在李某2屁股上打了一下,后李某2坐在地上喊腰疼。下午2时许,李某3等村民与圈地的人再次发生争执。一个40多岁的男子让李某3赶紧走,李某3都要走的时候,一个红衣小伙拿铁锨在李某3左边拍了一锨、头上打了一下,李某1拿扳子准备打李某3,但没打,用脚在李某3身上踏了几脚。后来又有四五个小伙上来用脚踏李某3,王卫峰也在李某3身上踏。李某3跑到路东,王卫峰等人又追过去,用脚踏李某3。后来,李某3躺在路东,左手捂腰,右手打电话,头上还流着血。工地上不知谁说把李某3拉上车,李某1和四五个人就把李某3强行抬上李某1的面包车,把车开走了。过了二三分钟,李某3的儿子李宇兴得知他爸被拉走,就开黑色小车去追了。
14、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和江某让他协助王卫峰圈地。10时许,李某2拉网片,王卫峰就一把将李某2拉倒了,李某2说腿疼起不来了。下午3时许,王卫峰和李某3因为圈地的事说得不好就厮打在一起。李某3倒在地上,王卫峰和一个小伙用脚在李某3的身上踢了几脚就不打了。后来,王卫峰、李某1、还有两个男的将李某3抬上车去看病。董某1喊李某3的儿子说他爸被拉走了还不赶紧撵,李宇兴就去撵了。
15、证人李某6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看见李某2在土坎上坐着。子午街办的一个工作人员让他帮忙将李某2扶上车某走了。
1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她看见一个穿红色T恤的小伙拿铁锨在李某3身上拍了一下,当时围的人很多,李某3头部左侧流血了。李某1开面包车从南边过来,有三个小伙强行将李某3抬上车某走了。李某3的儿子得知消息后开车去追了。
17、证人董某1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因为圈地的事朱某打了李某3一个耳光,王卫峰在李某3胯骨附近踢了两脚,穿红短袖的男子拿铁锨在李某3身上拍了两下。李某3跑到对面,有几个人还在李某3身上踢了两脚。过了一会儿,李某1开着面包车过去,让李某3上车,李某3不上,两三个人把李某3抬上车。这时,李某3的儿子李宇兴过来了,他说李某3在面包车上,李宇兴就去追了。
18、证人李某7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圈地的三四个人把李某3打倒在地。李某4用铁锨在李某3身体右边拍了一下,王卫峰拳打脚踢,李某1拿了个三角扳子跑到李某3的跟前,用脚在李某3身上乱踢。李某3跑到路东后,王卫峰又追过去,被人拦住。李某3头上流血,一只手捂着右肋。过了一会儿,李某1将面包车开到李某3跟前,并和其他三人强行将李某3拉上车,李某3不停喊救命。走了不到一分钟,李某3的儿子李宇兴来了,他让李宇兴赶紧追李某1的面包车,李宇兴就开车去追了。
19、证人李某8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有人先打了李某3一个耳光,后上来一群小伙子,对李某3拳打脚踢。
20、证人董某2证言证明,当时有七八个人围着李某3打,都是拳打脚踢。只有李某1拿了个扳子,一个外地口音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拿了一把铁锨,但他没有看到用扳子和铁锨打。
21、证人强某证言证明,案发时,他骑摩托车在看见一辆面包车在前面行驶,一辆黑色三厢小车在后面追。黑车上的人叫面包车停车,面包车不停,黑车追上去跑到前面,面包车在黑车后面擦了一下,又跑到黑车前面,黑车又追上去,右面撞到了面包车左面,将面包车撞到道沿上面。面包车开下道沿后继续往北走,黑车开上来撞到面包车右边,面包车翻了。后来,从黑车上下来三个人,面包车上的人还没下来。黑车司机用脚踏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有人将黑车司机的父亲从面包车后门拉出来。
22、证人李某9证言证明,她是李某3的妻子。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有人给她打电话说李某3被人打了,还被车架走了。她给儿子李宇兴一说,李宇兴就开着黑色小车载着她、田某、李某10一起到了504研究所门口。当时504门口人很多,有人说李某3被前面的面包车某走了。他们在杏园人家门口追上了面包车。她看到开面包车的是李某1,就让李某1停下,李某1没理她。李宇兴超车想截住李某1,李某1直接撞到了他们的车上,还往北开走了。开出去20米左右,李某1的车上了路东道沿,后来就翻了。他们赶紧下车让面包车里的人开门,把李某3放出来,但门打不开,李某1还拿东西往外捅,她和儿子李宇兴很生气,就用脚在驾驶室门上蹬了几脚。后来,有人将面包车后门打开,将李某3抬出来。
23、证人李某10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有人给李宇兴的母亲打电话,说李宇兴他爸被人打了,李宇兴就开车某着母亲和他一起到了504研究所附近。与李宇兴同村的人说李宇兴的父亲被打了,还被拉上了前面的面包车。李宇兴就追上去让面包车停车,面包车不停,还加油走。最后李宇兴把面包车朝道沿上逼,面包车就翻了。
24、原审被告人王卫峰供述,他从子午街办和江某处承接了南豆角村504研究所附近的圈地工程。2014年9月23日早上,李某2等人来阻挡施工,他将李某2拉了一下、踢了一脚,李某2受伤了。中午11时许,他给李某4打电话让其过来帮忙。下午2时许,李某4来了,还打电话叫来了孙某。17时许,李某3带领村民阻挡施工。他和李某3说的不好,发生打架。李某4扇了李某3一耳光,后两人用拳头在脸部、头部互相乱打。他用拳头打、用脚踏了李某3。李某3被打后,头部流血,躺在地上,他就让李某1开车过来拉李某3看病。李某3不去,他和李某1、李某4、孙某一起强行将李某3抬上车。李某1开车,孙某没上车。他们的车行驶至附近时,后面追来一辆黑色轿车。黑车上的人边骂边让他们停车,他们准备停车时,黑色轿车在他们车上擦了一下,他害怕打架就给李某1说别停了。黑车见他们不停,就追上来在他们左侧撞了几下,把他们的车撞翻。李某3的儿子和另一个小伙砸他们的前挡风玻璃。对方其他人把面包车的后备箱门打开,他们从车里爬出来。
25、原审被告人李宇兴供述,2014年9月23日下午,有人给他妈打电话说他爸在被打,他就开车某着他妈、田某、李某10到了延伸段。他到后,旁边村民说他爸被面包车某走了,他就开车追。追到子午大道和环山路十字约500米处时,他追上了面包车,并让面包车停下,面包车不停。他上前想把面包车逼停,面包车不仅不停,还开到了他的前面。他从面包车左侧逼停,两车撞了一下。面包车上了道沿的绿化带后又继续向前开,他从面包车右边再次逼停,两车相撞,面包车翻了。他下车把面包车前挡风玻璃踩烂,后和他妈等人把他爸从面包车后备箱拉出来。他逼停面包车是怕对方把他爸拉走,他踩前挡风玻璃是想把他爸救出来。
26、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提供了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