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刘宏、丁学福等赌博罪刘泽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学福,绰号“烤鸭”,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6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8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宏,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8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4月24日、2017年4月26日分别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罚款伍佰元。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琳,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曾因赌博,于2009年3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泽,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19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凤弟,绰号“刘三姐”,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4月29日、2011年12月30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三百元;于2013年3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伍佰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玉良,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曾因赌博,于2016年7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伍佰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赵读军,绰号“军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8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伍佰元、于2013年10月22日被原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罚款伍佰元,收缴赌资一百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5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灿,男,1983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范四营,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童兵,绰号“金猪”,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曾因赌博,于2008年9月11日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罚款二百元;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0年3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1年5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后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节孝言,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宏、丁学福、陈琳、刘凤弟、马玉良、赵读军、刘灿、范四营、童兵、节孝言犯赌博罪,原审被告人刘泽犯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苏0412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丁学福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刘凤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马玉良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赵读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范四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童兵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节孝言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刘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各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丁学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学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学福、原审被告人刘宏、陈琳、刘泽、刘凤弟、马玉良、赵读军、刘灿、范四营、童兵、节孝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丁学福、原审被告人刘宏、陈琳、刘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刘凤弟、马玉良、赵读军、刘灿、范四营、童兵、节孝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泽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刘泽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刘宏、刘凤弟、刘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丁学福、原审被告人刘宏、刘泽、刘凤弟、赵读军、童兵有劣迹,原审被告人陈琳、马玉良有前科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各原审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刘宏、丁学福、陈琳、刘泽、马玉良、范四营、童兵、节孝言退出违法所得,原审被告人刘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学福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学福撤回上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红霞

审判员朱文箭

代理审判员段云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詹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