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6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叶晓亮因故与被告人方飞龙发生矛盾,并在电话、微信中互相谩骂后,二人决定“约架”。被告人叶晓亮电话联系了被告人黄欢、汪海斌等人见面。在屯溪区水心亭叶晓亮将与方飞龙约架的事情告诉了大家,并准备工具,找他人借了一辆大众轿车,由汪梅杰驾驶该车辆带大家至屯溪花鸟市场,在花鸟市场叶晓亮等人与黄欢及被告人罗凯汇合。期间,方飞龙带着水某、方某、郭某等人驾驶皖J×××××牧马人等四辆汽车,携带长矛、钢管等抵达花山大桥,叶晓亮与方飞龙二人遂约在屯溪花山大桥打架,后由汪梅杰驾车带大家开往花山大桥。
到达花山大桥后,汪梅杰将车停下,其他人均下车,由汪梅杰驾车向方飞龙等人开去,叶晓亮手持长矛,黄欢、汪海斌、罗凯手持钢管和其他人跟在车后冲向方飞龙等人,叶晓亮等人到达后,只有方飞龙、水某在现场,其他人见状后均逃离现场。方飞龙手持钢管与黄欢、汪海斌、罗凯对峙片刻后转身逃跑,并跳到路边下面的田里造成其本人右腿胫腓骨骨折,黄欢、汪海斌、罗凯三人随后也追赶至田里,并持钢管殴打方飞龙受伤。期间,叶晓亮手持长矛追打水某,致水某受伤,因当中有人认识水某,遂被拉开。随后,叶晓亮、黄欢、汪海斌、罗凯四人手持钢管对停放在现场的车牌号为皖J×××××的牧马人汽车实施打砸,经黄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1961元。随后汪梅杰驾车带叶晓亮、黄欢、汪海斌等人离开现场。
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飞龙、水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案在原审审判阶段,被告人黄欢、叶晓亮、汪海斌、罗凯与被害人吴某(皖J×××××牧马人汽车所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欢、叶晓亮、汪海斌、罗凯、汪梅杰与被告人方飞龙达成口头谅解,双方表示相互谅解。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卢肯明与朋友在黄山市屯溪区黎某桂坊酒吧娱乐时与邻桌的被害人朱某、唐某等人因唱歌一事发生口角。随后卢肯明等人离开兰桂坊酒吧,并通过他人联系上黄欢,将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一事告诉黄欢,让黄欢帮忙去教训下唐某、朱某等人。黄欢接到电话后便将此事告诉了同行的被告人叶晓亮、汪海斌。
随后黄欢、叶晓亮、汪海斌三人至一出租房内拿了两根钢管和一根矛头,一同乘坐出租车赶至兰桂坊酒吧。到酒吧后,黄欢先用手机拍下一段唐某等人视频发给卢肯明确认后,黄欢、叶晓亮持钢管、矛头冲进兰桂坊酒吧并用钢管、长矛殴打了唐某、朱某二人。汪海斌冲进酒吧时手持的钢管被酒吧服务员夺下,空手进入酒吧后接过黄欢手中的钢管殴打了唐某与朱某中的一人。期间,黄欢的手受伤流血,被告人卢肯明得知该情况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黄欢,让其去医院治疗。
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2017年1月19日4时许,被告人黄欢、白某、叶某2三人酒后来到黄山市屯溪区步行街口欧拉网吧下面的电子游戏厅,三人在该游戏厅娱乐后无故用游戏厅内的椅子砸游戏厅内的游戏机,致游戏机厅的三台游戏机及十几把椅子损坏。经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游戏厅内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欢的同案犯白某就毁坏屯溪欧拉游戏厅物品的损失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叶晓亮、汪海斌于2016年11月14日9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罗凯于2017年2月12日8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黄欢于2017年2月19日14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汪梅杰于2016年11月15日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卢肯明于2017年3月31日9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二、鉴定意见;三、辨认、提取等笔录;四、视听资料;五、证人证言;六、被害人的陈述;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