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核查明:2000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明小想外出打工但未筹集到路费,便心生抢劫他人钱财之念。张明小在村道上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本村五常门楼地段时,发现邻村女孩张某1独自携带行李从外地打工回家,张明小即决定对张某1实施抢劫。随后,张明小以老乡同路的名义进行搭讪,以帮助对方携带行李回家的方式骗取张某1的信任,途中以走路劳累需要休息为由,将张某1哄骗至本村下岭冲果园山上的一偏僻干枯的水池内。在水池内休息时,张明小强行对张某1搜身。张某1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张明小害怕被人发现,遂双手用力掐住张某1的颈部,直至张某1窒息死亡。张某1死亡后,张明小从张某1身上劫走现金人民币386元。张明小害怕罪行败露,又将张某1携带的衣物等物覆盖在张某1的尸体上,点火焚烧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10日,她从广东回来,次日和丈夫张明毅去下岭冲开发区看香瓜、辣椒,到半山腰时,她想过去看一下新砌起的池子怎么样,开始看到池子里有一堆黑东西,后来看到有一双脚还穿着袜子,她吓了一跳,她丈夫看都不敢看,二人就跑回来了,下午4点钟的样子,她向村支部副书记张光岸报了案。
2、证人张某2、陈某的证言证明:大阳洞村水果开发基地水池边的女尸是他们的女儿张某1。
3、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抢劫现场方位、蓄水池具体位置、尸体相关情况、现场残留物、收信人为张某1的信封,提取了被害人牙齿、指骨、趾骨等,并附现场照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6]4035号物证鉴定书证明:所检牙齿所属个体是陈某与张某2所生之女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5、湖南省宁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宁公(物)鉴(法)字[2017]0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张某1系遭他人损伤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死亡后尸体被焚烧。
6、证人欧某、莫某、张某3、王某、张某4、张某5、熊某、张某6、丁某、谢某、邹某、刘某的证言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7、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张明小对抢劫现场和遇见王某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8、被告人张明小的供述。
此外,被告人张明小在湖南省宁远县实施抢劫杀人后潜逃至广东省。2016年,张明小化名为“张红逵”,潜逃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在坪山新区程某处打工时因被扣工资而对程某怀恨在心。2016年8月9日凌晨3时许,张明小骑自行车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沙田脚二区15号院内,发现程某的一辆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停放在院内的空地上,张明小将木料、海绵等易燃物堆放在车头驾驶室南门位置处,用打火机点燃木料等易燃物后逃离现场,导致程某的车辆被烧毁,损失9.9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8月7日,他将货车停放在坑梓街道田脚村二区一栋后面空地,同月9日3时许,有人跟他说货车起火了,车头被烧了,需要约3万元维修费,具体需要多少钱他得修完车后才知道。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发现他的车存在人为纵火,截图中的男子是他之前请的一个临时工,2016年5月份的时候就结完工资走人了。唯一有可能的就是5月份那人结账离开的时候,因为计算工时的时候发生过争执,对方后来就气冲冲的走了。
2、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他接到火警报警,在坑梓沙田后面发生火灾,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扑救,才把火势扑灭。
3、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深龙价认〔2016〕14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烧货车损失9.99万元。
4、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出具的《8·09汽车火灾调查报告》证明: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货车驾驶室南面木条堆垛,该起火灾存在放火嫌疑。
5、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深公坪刑勘[2016]K4403100300002016080107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深公坪刑现照(2016)字第K0555号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6、被告人张明小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