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8时许,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部分业主因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期满后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并继续管理、收取相关费用而聚集在该小区门岗附近,后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公然将该小区价值人民币31272元的门岗等设施损毁。
案发后,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共同赔偿武汉市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72元,均取得谅解;被告人谈志超向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在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况和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的身份情况及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公司注册登记及项目备案信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备案登记表,证实:日月山水小区开发建设情况;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
3.涉案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将该小区西门、东门门岗等设施损毁的事实。
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军安、胡谦抓获,2017年2月11日将被告人谈志超抓获,2017年2月16日将被告人张德平抓获的事实。
5.证人罗某(系被告人胡谦之妻)证言,2017年1月5日6点多钟我从汉口北坐286公交车到盘龙城下车,从日月山水小区西门门岗走进小区,我看见西门的门杆被损毁了,我从小区西门往东区门岗走,当时在下雨,在东区门岗门口的一个超市门口看见现场很多业主,我老公胡谦在现场。
6.证人方某1(系日月山水小区西区门岗收费员)证言,2017年1月5日晚7点钟左右,我在日月山水小区西门门岗收费,有一辆临时车辆要出去,因这辆车产生了两块钱的停车费,他不给,我就让此车出去了,此车出去以后就把车辆停放在岗亭门口熄火将门岗堵了,接着又来了一辆车将出门口堵了,后从外面进来小区大概二十人左右把西区门岗全部毁坏,当时砸门岗有七八个人动手。
7.证人吴某1(日月山水小区保安)证言,今天(2017年1月5日)晚上大概7点左右,我们小区业主大概有二十余人来到我们小区西区,把进去的道路堵了,然后又来了一批人,就开始砸我们的西区的门岗,西门除了收费岗亭没砸,其余的道闸系统全部被业主砸光了,他们一起又砸又闹的,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又一起到小区东区去砸岗亭,东区的收费岗亭,收费电脑,道闸系统全部被砸光了,旁边围观群众有很多人。
8.证人郑某1(日月山水小区东区门岗收费员)证言,2017年1月7日晚上7点多的时候,我正坐在岗亭,(看见)差不多有一两百人从小区西区走过来,这些人走到岗亭出口附近站着,人群中走出来三四个男人,这几个男人一起使劲将岗亭进口的铁道闸推弯了,随后这三四个男的又绕过岗亭去推岗亭出口的铁道闸将出口道闸推弯,随后其中有个(身高)1米7左右,(留)短头发男的走到出口的探头旁将出口探头使劲转了几圈后,将探头朝下掰了下来,然后有两个人拿着灭火器砸岗亭的玻璃,将岗亭背面的钢化玻璃砸破了,我在岗亭里面对着这几个人说:“你们是在搞么斯啊,是不是疯了”,那几个男的对着我喊:“出来出来,打死你个XX”,我从岗亭走出来,一个男的拿着铁撮箕准备打我,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我在办公室门口看到被砸的岗亭围了蛮多人,还有人拿着喇叭喊话说:“所有人都从屋里出来维权啊”,我认得将探头掰坏和砸岗亭的男子,岗亭处有监控视频。
9.证人张某(日月山水小区员工)的证言,证实,张某在东区的视频中看出张德平穿了一件黑色戴帽子的棉袄参与了毁坏道闸。案发前张德平骑着自行车,带着红袖章,拿着电喇叭在小区里面喊:“物业拿了钱跑了,小区业主要维权”等话语,连续喊了一个星期左右。其从监控视频中认出张军安、胡谦、谈志超。
10.辨认笔录,证实:吴某2、吴某3、郑某1辨认出被告人谈志超、张德平为2017年1月5日晚在日月山水小区故意毁坏门禁设施的嫌疑人。
11.被毁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毁损的停车管理系统DGSYS-20设备2.5套,岗亭热弯玻璃一块在认定基准日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1272元。
12.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1月19日黄陂区物价局出具的被损物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民警向受害方和嫌疑人告知了被损物物品损失价格的认定结论,受害方对认定结论提出了异议,并于2017年1月20日提出了物价复议申请,后办案民警联系物价部门,物价部门要求受害方提供设备进货单价凭证,受害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导致物价复议程序无法进行。
1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共同赔偿武汉市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72元,均取得谅解;被告人谈志超向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谅解。
14.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5日18时许,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部分业主因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期满后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并继续管理、收取相关费用而聚集在该小区门岗附近,后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分别将该小区西门门岗和东门门岗等设施损毁的事实。
15.讯问光盘,证实: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
16.视频监控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