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3 0:00:00

张军安、胡谦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安,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辩护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谦,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辩护人胡燕芬,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德平,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辩护人刘胜超、万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谈志超,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审理经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安及其辩护人胡生浩、被告人胡谦及其辩护人胡燕芬、被告人张德平及其辩护人刘胜超、万浩、被告人谈志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18时许,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部分业主因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期满后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并继续管理、收取相关费用而聚集在该小区门岗附近,后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公然将该小区价值人民币31272元的门岗等设施损毁。

案发后,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共同赔偿武汉市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72元,均取得谅解;被告人谈志超向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军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军安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军安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日月山水小区业主的权益,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张军安系初犯,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表示自愿认罪;3.被告人张军安与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军安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胡谦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谦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谦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胡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3.被告人胡谦与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胡谦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罪表现。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谦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德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德平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张德平损毁财物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是:1.日月山水小区当时管理混乱,晟明物业公司的管理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张德平等人的主观目的是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上符合全体业主的长期利益,其行为不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2.本案的证据存在瑕疵。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德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谈志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18时许,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部分业主因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期满后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并继续管理、收取相关费用而聚集在该小区门岗附近,后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公然将该小区价值人民币31272元的门岗等设施损毁。

案发后,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共同赔偿武汉市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72元,均取得谅解;被告人谈志超向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在公安机关受理的情况和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的身份情况及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公司注册登记及项目备案信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备案登记表,证实:日月山水小区开发建设情况;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情况;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

3.涉案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将该小区西门、东门门岗等设施损毁的事实。

4.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军安、胡谦抓获,2017年2月11日将被告人谈志超抓获,2017年2月16日将被告人张德平抓获的事实。

5.证人罗某(系被告人胡谦之妻)证言,2017年1月5日6点多钟我从汉口北坐286公交车到盘龙城下车,从日月山水小区西门门岗走进小区,我看见西门的门杆被损毁了,我从小区西门往东区门岗走,当时在下雨,在东区门岗门口的一个超市门口看见现场很多业主,我老公胡谦在现场。

6.证人方某1(系日月山水小区西区门岗收费员)证言,2017年1月5日晚7点钟左右,我在日月山水小区西门门岗收费,有一辆临时车辆要出去,因这辆车产生了两块钱的停车费,他不给,我就让此车出去了,此车出去以后就把车辆停放在岗亭门口熄火将门岗堵了,接着又来了一辆车将出门口堵了,后从外面进来小区大概二十人左右把西区门岗全部毁坏,当时砸门岗有七八个人动手。

7.证人吴某1(日月山水小区保安)证言,今天(2017年1月5日)晚上大概7点左右,我们小区业主大概有二十余人来到我们小区西区,把进去的道路堵了,然后又来了一批人,就开始砸我们的西区的门岗,西门除了收费岗亭没砸,其余的道闸系统全部被业主砸光了,他们一起又砸又闹的,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又一起到小区东区去砸岗亭,东区的收费岗亭,收费电脑,道闸系统全部被砸光了,旁边围观群众有很多人。

8.证人郑某1(日月山水小区东区门岗收费员)证言,2017年1月7日晚上7点多的时候,我正坐在岗亭,(看见)差不多有一两百人从小区西区走过来,这些人走到岗亭出口附近站着,人群中走出来三四个男人,这几个男人一起使劲将岗亭进口的铁道闸推弯了,随后这三四个男的又绕过岗亭去推岗亭出口的铁道闸将出口道闸推弯,随后其中有个(身高)1米7左右,(留)短头发男的走到出口的探头旁将出口探头使劲转了几圈后,将探头朝下掰了下来,然后有两个人拿着灭火器砸岗亭的玻璃,将岗亭背面的钢化玻璃砸破了,我在岗亭里面对着这几个人说:“你们是在搞么斯啊,是不是疯了”,那几个男的对着我喊:“出来出来,打死你个XX”,我从岗亭走出来,一个男的拿着铁撮箕准备打我,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我在办公室门口看到被砸的岗亭围了蛮多人,还有人拿着喇叭喊话说:“所有人都从屋里出来维权啊”,我认得将探头掰坏和砸岗亭的男子,岗亭处有监控视频。

9.证人张某(日月山水小区员工)的证言,证实,张某在东区的视频中看出张德平穿了一件黑色戴帽子的棉袄参与了毁坏道闸。案发前张德平骑着自行车,带着红袖章,拿着电喇叭在小区里面喊:“物业拿了钱跑了,小区业主要维权”等话语,连续喊了一个星期左右。其从监控视频中认出张军安、胡谦、谈志超。

10.辨认笔录,证实:吴某2、吴某3、郑某1辨认出被告人谈志超、张德平为2017年1月5日晚在日月山水小区故意毁坏门禁设施的嫌疑人。

11.被毁物品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毁损的停车管理系统DGSYS-20设备2.5套,岗亭热弯玻璃一块在认定基准日期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1272元。

12.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1月19日黄陂区物价局出具的被损物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民警向受害方和嫌疑人告知了被损物物品损失价格的认定结论,受害方对认定结论提出了异议,并于2017年1月20日提出了物价复议申请,后办案民警联系物价部门,物价部门要求受害方提供设备进货单价凭证,受害方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提供,导致物价复议程序无法进行。

1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案发后,经自行调解,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共同赔偿武汉市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272元,均取得谅解;被告人谈志超向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取得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日月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谅解。

14.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5日18时许,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小区部分业主因武汉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服务期满后未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并继续管理、收取相关费用而聚集在该小区门岗附近,后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等人分别将该小区西门门岗和东门门岗等设施损毁的事实。

15.讯问光盘,证实: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

16.视频监控光盘,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依法均应予以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张德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德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胡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谦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胡谦与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军安、胡谦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军安、胡谦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张军安、胡谦、张德平、谈志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军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德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谈志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治武

人民陪审员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许庆发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吴颖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