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广州动享公司主张权利的《夺宝捕鱼》游戏的权属及推广情况
(一)广州动享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夺宝捕鱼》的权属情况
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3月8日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225828号)载明,软件名称:夺宝捕鱼―手机游戏软件[简称:夺宝捕鱼]V7.0,著作权人:广州动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5年8月1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国家版权局于2016年5月4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6-F-00270305)载明,作品名称:夺宝捕鱼,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广州动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人:广州动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时间:2015年8月3日,首次发表时间:2015年10月14日,作品内容为“夺宝捕鱼”图文组合。
广州动享公司为防止其主张权利的《夺宝捕鱼》游戏与被控侵权游戏发生混淆,委托代理人龙震云于2016年4月14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对其开发的手机游戏“夺宝捕鱼”进行演示操作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本人手机连接手机共享的WIFI网络后进入手机桌面上的“夺宝捕鱼”软件进行游戏界面演示操作,公证员对龙震云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64247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及录像光盘均为龙震云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广州动享公司主张其《夺宝捕鱼》游戏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中独立存在的界面以及元素布局构成美术作品,游戏的运行步骤、游戏规则、功能说明、文字介绍等构成文字作品,广州动享公司就以上作品享有著作权。
广州动享公司提交《网络广告发布服务协议》《游戏服务协议》《信息推广合同》《广告推广服务框架合同》、发票拟证明广州动享公司积极与众多主流媒体、代理运营商运营和推广涉案游戏,使得该手机游戏具有良好的市场基础,在手机游戏界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二、涉案被控侵权游戏的保全及比对情况
(一)被控侵权游戏的公证保全情况
广州动享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钟鸣为了收集涉嫌侵犯广州动享公司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于2016年4月14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吴钟鸣使用该处提供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进入百度首页,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应用宝”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新的页面,点击该页面第一个搜索结果“应用宝官网”链接进入新的页面,在该页面提交查找栏输入“夺宝捕鱼”点击提交查找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该页面的“夺宝捕鱼”链接进入新的页面,该页面显示有一图标,图标右方显示有“夺宝捕鱼官方”字样,其下方显示有“2.5分29人评论4030下载版本号:V1.0.0更新时间:2016年4月2日开发商:广州卓梦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64238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吴钟鸣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该处计算机显示器的显示内容相符。
广州动享公司为证明在手机应用宝平台上上架的手机游戏软件《夺宝捕鱼》侵犯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委托代理人龙震云于2016年4月14日到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龙震云使用其本人手机连接手机共享WIFI网络,进入手机桌面上的“应用宝”,下载手机游戏软件“夺宝捕鱼”,并对该游戏进行游戏界面演示操作,公证员对龙震云的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2016)粤广广州第64245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及录像光盘均为龙震云在上述操作过程中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涉案游戏与被控侵权游戏的比对情况
播放(2016)粤广广州第64247号、(2016)粤广广州第64245号公证书封存光盘并就两款游戏运行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如下:1.游戏首页:界面中部均突出显示有“夺宝捕鱼”字样,但二者的字体字型存在差别,组成元素亦不相同,广州动享公司的“夺宝捕鱼”字样背景为一个圆球,其下方载有“RaiderFishing”英文字样,其中“夺宝捕鱼”中的“夺”“宝”“捕”三个字笔画中的点依次为炮管、骷髅、鱼眼和炮弹,“鱼”字的顶部为一条鱼;被控侵权的游戏“夺宝捕鱼”的字样的背景是沉船。2.游戏引导页面:界面上方均显示有“3步玩转夺宝渔场”,广州动享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包含“获得珍珠”“获得夺宝卡”“兑换奖品”的标题及相应内容,被控侵权游戏包含“获得金币”“获得夺宝卡”“兑换奖品”的标题及相应内容,被控侵权游戏中除了将“珍珠”换成“金币”外,其余文字内容基本一致,文字的字体字型均一致,界面内的相同位置均有相同主题的配图,配图具体内容不相同。3.游戏核心功能页面:客服中心页面中部均显示有“客服QQ”(或“客服Q群”)、“客服电话”“渔场公告”等字样。精彩活动页面左边均有“红包福利来袭”“绑定手机送大礼”“天天分享赚珍珠”或“天天分享赚金币”功能选项,界面内的相同位置均有相同主题的配图,配图具体内容不相同。夺宝场界面左侧均有“超值礼包”“免费珍珠”(或“免费金币”)、“充值”“瞄准”功能选项,左上方均有“客服中心”“狂欢活动”(或“精彩活动”)、“VIP房”功能选项,右上方均有“夺宝活动”“兑换商城”功能选项,右下方均有“找刺激”功能选项,以上功能选项均配有相同主题的配图,配图具体内容不相同;界面中关于夺宝场人数、珍珠或金币数量、炮弹数量等的显示框及炮台均设置在界面中的相同位置。VIP创建房间界面均有标题为“创建房间”窗口,内容均包括“密码”“最低炮倍”“确定”及珍珠或金币的最低值10000等。夺宝商城界面均包含“夺宝商城”“最新揭晓”“夺宝记录”“收货信息”功能选项。充值界面均包括“珍珠”(或“金币”)、“炮塔”“超值礼包”功能选项,“珍珠”(或“金币”)功能下设置的每档珍珠或金币的数量(包括另赠送珍珠或金币的数量及限制次数)及相应价格均相同。找刺激玩法页面中部均有相同形态的抽奖框,抽奖框内默认的数字为“777”,下方均包括“自动”“开始”按键,界面左侧均设有“奖励规则”框,每档夺宝卡的数量均一致,且相同位置均有相同主题的配图。特殊玩法界面中部均有“夺宝活动”“兑换商城”“开宝箱”功能选项,并均有相同主题的配图,界面左侧均有“特殊玩法”“技能介绍”功能选项。
三、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被控侵权的相关情况
广州动享公司(甲方,下同)与广州卓梦公司(乙方,下同)签订的《业务合同协议书》订明,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甲方有意提供甲方合作方产品及服务于乙方进行推广,乙方负责在乙方的自有线下推广渠道为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渠道和相应服务;甲方确定推广项目内容详见《推广任务确认表》,甲方委托乙方为全国地推目标市场的合作方,向该目标市场的人群进行面对面推广并指导用户完成相应的流程要求;本协议有效期为1年,即合作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所附《推广任务确认表》载明,任务品名为捕鱼夺宝APP推广。
广州动享公司主张其曾向广州卓梦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过《夺宝捕鱼》游戏包括源文件在内的相关资料,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发件人883×××@qq.com于2016年1月21日向收件人“地推吧-谢戈”xie×××@dituiba.com发送电子邮件一份,内容为“附件为《夺宝捕鱼》各种宣传图片素材,里面配有源文件,可以做文字和LOGO等图片修改”,邮件包含4个附件,分别为“夺宝捕鱼素材”“宣传”“各种源文件”“夺宝捕鱼游戏说明”。经当庭上网登录邮箱883×××@qq.com核实,邮件内容与以上打印件内容一致。经查询,域名为dituiba.com的地堆吧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卓梦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5084409号-1。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于2016年3月15日颁发的《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载明,软件名称:夺宝捕鱼游戏软件,版本号:V1.0,登记类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申请人:广州火舞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受理日期:2016年3月15日。广州动享公司提交广州火舞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广州卓梦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夺宝捕鱼》(以下简称“授权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号:2016SR043712)是我司自主研发的手机网络游戏产品,我司对授权游戏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或合法授权,足以授权广州卓梦公司运营授权游戏,现我司授予广州卓梦公司授权游戏的运营权,广州卓梦公司可自行运营授权游戏,也可授权第三方运营授权游戏;在授权期限内,广州卓梦公司对授权游戏享有运营权是非独家、不可转让的、可分授权的、有限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广州动享公司明确上述《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及《授权书》系广州动享公司发现涉案被控侵权游戏并向腾讯应用宝平台投诉后,广州卓梦公司向腾讯应用宝平台提供的,广州动享公司通过腾讯应用宝平台获得上述证据材料。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对上述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广州卓梦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提供以下证据:1.多款捕鱼类游戏(包括深海捕鱼、疯狂街机捕鱼、阿强捕鱼等)及游戏玩法的网络截图打印件,拟证明涉案游戏并非广州动享公司所独创;2.涉案被控侵权游戏运营的相关业务数据,拟证明广州卓梦公司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仅产生了极其微薄的利润;3.涉案被控侵权游戏的上下线情况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该游戏上线时间为2016年4月2日,下线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拟证明该游戏的运营时间极短。广州动享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但确认在“应用宝”平台上已搜索不到以广州卓梦公司名义运营的涉案被控侵权游戏。
四、其他查明事实
广州动享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州火舞公司系成立于2012年12月18日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686800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州卓梦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9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等,广州火舞公司系其法人股东。
广州动享公司向该院提起关联案件诉讼,该院以(2016)粤0106民初9073、9074号案受理并合并审理,广州动享公司主张上述两案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5160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4500元、660元),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80000元),广州动享公司主张上述费用在两案中平均分摊。
上述事实,有广州动享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封存光盘、业务合同协议书、邮件打印件、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授权书、发票等证据以及广州动享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广州动享公司就其主张权利的游戏《夺宝捕鱼》已提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载明该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广州动享公司,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该院认定该游戏计算机软件系由广州动享公司开发完成,广州动享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是否侵害广州动享公司《夺宝捕鱼》游戏的著作权,二是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是否侵害广州动享公司《夺宝捕鱼》游戏的著作权
(一)广州动享公司的《夺宝捕鱼》游戏整体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按一般理解,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剧情或故事情节,并综合角色、摄影、美术、音效、剪辑等要素的一种较复杂的作品形式。广州动享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夺宝捕鱼》是一种比较简单的休闲类小游戏,虽然涉及美术、文字、音乐等不同的要素且包含有不同的游戏模式,但并不具备特定的游戏角色或游戏故事情节,缺乏一般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核心要素,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广州动享公司就该游戏整体以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张权利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二)被控侵权游戏是否侵害广州动享公司游戏中的独立界面及元素布局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广州动享公司游戏中的独立界面及元素布局系由图形、图案、特殊字体、色彩等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广州动享公司该游戏首页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广州动享公司,鉴于广州动享公司系该游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广州动享公司系该游戏独立界面及元素布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比对,广州动享公司游戏与被控侵权游戏在相对应的独立界面与元素布局方面使用了相同主题的配图,但具体内容不相同,该院考虑到,配图受特定的文字或游戏主题所限定,在文字或游戏主题相同的情况下,配图主题相同合乎常理,鉴于被控侵权游戏的独立界面与元素布局与广州动享公司游戏相对应的部分并不相同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广州动享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游戏侵害其游戏独立界面及元素布局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三)广州动享公司游戏中的运行步骤、游戏规则、功能说明、文字介绍等文字说明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广州动享公司游戏中的运行步骤、游戏规则、功能说明、文字介绍等文字说明系对游戏运行步骤、游戏规则、功能等方面的简单直接的客观描述,缺乏表现作者主观情感或意义的独创性表述,不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法定条件,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广州动享公司就其游戏中的运行步骤、游戏规则、功能说明、文字介绍等文字说明以文字作品主张权利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动享公司主张权利的《夺宝捕鱼》游戏不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中的运行步骤、游戏规则、功能说明、文字介绍等文字说明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被控侵权游戏中的独立界面及元素布局与广州动享公司游戏相应部分的美术作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广州动享公司主张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侵害其游戏著作权不能成立,该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动享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均系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动享公司、广州火舞公司的经营范围均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州卓梦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包括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等,广州动享公司与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且竞争关系密切。
广州动享公司就被控侵权游戏提交的《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载明夺宝捕鱼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为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动享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载明《夺宝捕鱼》是广州火舞公司自主研发的手机网络游戏产品,广州火舞公司授权广州卓梦公司非独家运营该游戏,(2016)粤广广州第64238号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的游戏开发商为广州卓梦公司,综上,可认定被控侵权的夺宝捕鱼游戏软件系由广州火舞公司开发、广州火舞公司与广州卓梦公司合作运营。广州火舞公司虽辩称其非涉案游戏的开发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及《授权书》所涉夺宝捕鱼游戏并非涉案被控侵权游戏,广州卓梦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涉案被控侵权游戏软件的开发者或著作权人,广州火舞公司的上述抗辩显然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控侵权游戏名称与广州动享公司游戏名称完全一致,经比对,两款游戏的游戏引导页面除将“珍珠”替换成“金币”外,文字内容及字型字体基本一致,配图内容虽不相同,但相应配图位置相同;游戏核心功能页面除了“珍珠”或“金币”的区别外,游戏功能标题及文字说明基本一致,某些功能项下设置的档珍珠或金币的数量及相应价格或夺宝卡的数量均完全一致,抽奖框形态相同,相应配图的位置相同;综上,两款游戏在整体与大部分细节方面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两款游戏系同主题类型的游戏,游戏模式等方面内容难免相同或类似,但在游戏的整体及大部分细节均存在高度相似的情况与常理不符。广州火舞公司的涉案游戏开发完成并推出运营于广州动享公司与广州卓梦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作期限内,鉴于域名为dituiba.com的地堆吧网站系由广州卓梦公司主办,广州动享公司向xie×××@dituiba.com发送电子邮件,该收件邮箱后缀系地堆吧网站域名,《业务合同协议书》亦明确广州卓梦公司是广州动享公司的地推合作方,综上可认定该邮件系发送至广州卓梦公司相应业务负责人,该邮件附件包含相关源文件,即在广州火舞公司的涉案游戏开发完成前广州卓梦公司已接触到广州动享公司游戏源文件。广州火舞公司作为广州卓梦公司的法人股东,并与广州卓梦公司合作运营涉案游戏,广州火舞公司对上述广州动享公司游戏源文件亦存在接触可能性。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与广州动享公司均系同行业经营者,且广州卓梦公司与广州动享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应当明知广州动享公司所有的《夺宝捕鱼》游戏,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开发、运营同类游戏时应当注意尊重并合理避让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在对广州动享公司游戏源文件存在接触可能性的情况下,于广州动享公司与广州卓梦公司签订合同并发送源文件的两个月后即开发完成并推出运营与广州动享公司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涉案游戏,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广州动享公司的合法权益,该院认定广州火舞公司开发、广州火舞公司与广州卓梦公司合作运营涉案游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州卓梦公司虽提交其他捕鱼类游戏截图打印件,但未举证证明案外同类游戏先于广州动享公司游戏开发完成且广州动享公司游戏与案外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广州卓梦公司认为广州动享公司就其游戏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由于涉案游戏与广州动享公司游戏名称完全一致,内容高度相似,容易使社会公众造成混淆,故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综合考虑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影响范围及主观故意程度,该院认为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应在腾讯应用宝官网(××)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以此方式足以消除其行为给广州动享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故对广州动享公司要求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在《中国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已在腾讯应用宝平台对涉案游戏作下线处理,在广州动享公司未举证证明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广州动享公司主张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已得到实际满足,故该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广州动享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游戏运营方式、运营范围、运营时间等与广州火舞公司、广州卓梦公司运营涉案游戏的方式、范围、时间等不具有可比性,广州卓梦公司提供的运营数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且所显示的运营时间亦不完整,鉴于广州动享公司因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该院综合考虑广州动享公司游戏的类型、知名度、经济价值,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时间、影响范围、获得模式、主观过错,以及广州动享公司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动享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00000元,对于广州动享公司请求数额超过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腾讯应用宝官网(××)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承担);二、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动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广州动享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8800元,由广州动享公司负担6500元,由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负担2300元(广州卓梦公司、广州火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交纳上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