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椰树公司成立于1980年7月,经营范围为食品、饮料的投资及管理等。1999年1月5日,椰树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饮料商品上的“椰树”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至2008年期间,椰树公司的“椰树”牌天然椰子汁被认定为“海南省名牌产品”,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为推广产品,椰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在全国各地通过电视等形式发布大量广告对“椰树”椰子汁进行推广宣传。
椰树公司的关联企业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5日对“椰树牌”天然椰子汁的罐贴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200530139245.4)。本案中,椰树公司主张其“椰树”椰子汁产品的特有包装为黑色易拉铁罐,特有装潢为罐贴正背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该装潢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色彩及整体构图内容基本相同,仅文字存在细微区别,具体表现为:罐贴正面有一黄色边框的长方框,内有深蓝色的U形图案,U形图案内有一黄色边框红色底色的梯形,内镶白色的“正宗椰树牌”文字(黑体字体,“正宗”二字字体较大且加粗),U形图案内梯形下方有黄色纵向较大字体的“椰树”商标(黑体加粗字体),长方框底部U形图案下方为黄色底色红色边框,内镶红色的“椰汁”文字(黑体字体),长方框左右两侧分别有黄色纵向的“椰子汁十多年接待多国元首”“正宗椰树牌发明椰汁老品牌”文字(黑体字体),长方框下方为几只绿色的椰子,其中正面一只被剖开一半且放大,可见白色椰子肉,旁边有一只装有白色椰子汁的高脚玻璃杯。罐贴背面有一红色边框黄色底色的U形图案,内部上方有一红色梯形,内镶白色的“ORTHODOXCoconutPalmBrand”英文文字(“ORTHODOX”字体较大),U形图案的中部镶有深蓝色的“COCONUTPALM”英文文字,底部镶有红色的“CoconutJUICE”英文文字(“Coconut”字体较大)。U形图案左右两侧分别有黄色纵向的“椰子汁十多年接待多国元首”“正宗椰树牌发明椰汁老品牌”文字(黑体字体),下方为几只绿色的椰子,其中正面一只被剖开一半且放大,可见白色椰子肉,旁边有一只装有白色椰子汁的高脚玻璃杯。
2016年11月8日,顺德市监局对矗立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海村东海路2号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司仓库存有“樵椰”生榨椰子汁饮料18561瓶及“有椰到”生榨椰子汁饮料6621瓶,顺德市监局扣押了“樵椰”生榨椰子汁11161瓶及“有椰到”生榨椰子汁4321瓶,并查封了剩余的“樵椰”生榨椰子汁7400瓶及“有椰到”生榨椰子汁2300瓶。2016年12月26日,顺德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矗立公司委托樵宝公司生产并自行销售的“樵椰”生榨椰子汁饮料及“有椰到”生榨椰子汁饮料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饮料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责令矗立公司停止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消除现存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28.32元及罚款2871.68元的处罚。
椰树公司主张上述“樵椰”生榨椰子汁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向顺德市监局调取的照片提取单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为黑色易拉铁罐包装,罐身正面有一黄色边框的长方框,内有蓝色的U形图案,U形图案上方有一红色的五边形,内镶白色的“正宗”文字及蓝色的“樵椰”文字(“正宗”二字处于上方,为黑体字体,较大;“樵椰”二字处于下方,二字顶端有部分为白色,为幼圆字体,较小),U形图案内五边形下方有黄色纵向较大字体的“樵椰”文字(黑体加粗字体),长方框底部U形图案下方为黄色底色红色边框,内镶红色的“生榨椰子汁”文字(黑体字体),长方框左右两侧分别有白色纵向的“不加色素不加防腐剂”“用新鲜椰子肉榨汁”文字(黑体字体),长方框下方为一只剥了外皮并被剖成两半的椰子,可见白色椰子肉并有白色椰子汁泛起,旁边有一只装满白色椰子汁的高脚玻璃杯。罐身背面有一红色边框的长方框,内有黄色的U形图案,U形图案内部上方有一红色梯形,内镶白色的“AUTHENTICQIAOYE”英文文字,U形图案五边形的下方纵向镶有两排英文字母,右方一排的为蓝色的“COCONUT”英文文字(字体较大),左方一排的为红色的“qiaoye”中文拼音(字体较小)。长方框左右两侧分别有白色纵向的“不加色素不加防腐剂”“用新鲜椰子肉榨汁”文字(黑体字体),长方框下方为一只剥了外皮并被剖成两半的椰子,可见白色椰子肉并有白色椰子汁泛起,旁边有一只装满白色椰子汁的高脚玻璃杯。罐身图案两则各有一长方框,其中一框内列明饮料名称、配料、营养成分表等,另一框内列明“委托方:佛山市飞动贸易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东樵宝饮料有限公司”等生产信息。
庭审中经比对,椰树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主张权利的“椰树”椰子汁在产品包装、装潢方面近似,表现在:两者均为长形圆柱罐体,罐体以黑色为底色,字体均是采用红、黄、蓝三色,罐体正面字体的背景均为深蓝色,都是有一个黄色长方形的设计,且在黄色长方形的两边都有标语,两个商品的标语的设计排列是相同的。虽然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构图及外观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两者总体上是相似的,消费者不易分辨。矗立公司、樵宝公司则认为椰树公司的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并不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最显眼的商标“樵椰”与椰树公司商品最显眼位置的商标“椰树”文字内容和字体大小有明显区别,位于包装上方的“樵椰”字样是蓝色幼圆字体,椰树公司商品同样位置的“椰树牌”字样是白色黑体,两者的字体和颜色完全不一样;黄色U形旁边的标语字体大小不一致;下方的椰子和椰汁图片也不一样;椰树公司商品的包装上的侧面有很大的白色字体,写着“老品牌不加香精不加防腐剂”,但被诉侵权产品没有标注不加香精,以上差别足以将两款产品区分开来,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
另查明一,2016年8月11日,矗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能以作者的身份就名称为“樵椰”的美术作品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该局向郭某能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被登记的美术作品即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证书显示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3月1日。
另查明二,2016年8月1日,矗立公司与樵宝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矗立公司委托樵宝公司为其灌装“樵椰”生榨椰子汁等饮料,由矗立公司自行设计、提供产品的外包装(纸箱、标签、瓶形、瓶盖等),矗立公司收到客户的订单后向樵宝公司发出加工计划通知单,樵宝公司按照通知单进行生产并向矗立公司交货,由矗立公司自行销售。矗立公司称,双方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樵宝公司仅为其生产了23400瓶“樵椰”生榨椰子汁,其中大约有50瓶损耗,对外销售了4789瓶,剩余18561瓶被顺德市监局扣押或查封。对外销售的4789瓶中的480瓶是通过网络销售,每箱售价28元(15瓶/箱),获利640元,其他为实体店销售,每瓶利润0.077元,获利331.79元,合共获利971.79元。
另查明三,矗立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销售预包装食品,其成立时名称为佛山市飞动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8日,该司名称变更登记为佛山市矗立饮料有限公司。樵宝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饮料(蛋白饮料类、茶饮料类、其他饮料类)、罐头。
一审中,矗立公司称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椰子汁的包装装潢已属旧包装,椰树公司生产销售的椰子汁已启用了新包装。椰树公司确认其主张权利的装潢确已是旧包装,但旧包装的椰子汁还未退出市场,仍有售卖,目前处于新旧包装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