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忠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建忠。
委托代理人周庆喜。
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志峰。
行政机关负责人周斌良,该镇政府司法纪检书记、分管灵谷峰片业务。
委托代理人姚晓忠。
原告黄建忠诉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中,2018年5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忠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忠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邓 玲
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
人民陪审员 章爱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 恒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