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长青与广水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原告:谭长青。
被告:广水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吴义良,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抄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春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长青诉被告广水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谭长青以被告广水市民政局已补偿其经济损失壹万元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谭长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长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长青负担。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周勇军
人民陪审员 段远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瞿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