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赵敏与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敏,女,1979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兰,女,1988年4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裕民大街3号院1幢1层1129室。

法定代表人:石剑,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敏因与被上诉人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敏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黄晓兰、兰世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赵敏没有侵害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提交的微信电子证据、证人证言我都不认可,微信头像、昵称都是可以更改的,用户名和昵称是两个概念,证人是不是方糖小区的居住人员也没有提交证明,证人身份证地址也不是本地的。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在一审时承认自己有税务问题,提交的营业流水都是非企业账户,故其并没有经营损失。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黄晓兰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兰世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敏对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方糖小区××号张贴公告,通过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方式为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兰世达公司各项损失2万元;3.赔偿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总计1万元;4.诉讼费由赵敏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兰世达公司在顺义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韩式半永久),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并在该美容店工作。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徐某到上述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坐在沙发上询问黄晓兰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赵敏与黄晓兰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赵敏推翻了美容店桌子上的一个装有美甲物品等杂物的盒子,黄晓兰拨打报警电话,赵敏另推倒了一个美容推车并欲离开,黄晓兰抱住赵敏阻止其离开,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赵敏的一男性朋友赶到将二人分开,之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并拍摄了出警视频。当日,黄晓兰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急诊外科检查,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检查记录显示未见异常,超声提示盆腔积液。黄晓兰为此支出检查费165元。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与赵敏、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股东马某以及事发时在场人徐某、黄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赵敏表示我陪邻居到涉诉美容店做美容,因之前我在此做过美容,脸做的有问题,我与黄晓兰沟通此事,对黄晓兰答复并不满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晓兰辱骂我,我因生气用手将桌子上一个装有指甲油等美甲物品的盒子推到地上,黄晓兰见状便报警,我看对方为这点小事报警一生气又将屋内一个装有一些消毒物品的架子推倒,后准备离开,黄晓兰挡住楼梯口阻止我走,我用脚踢了黄晓兰小腿一下,对方还是不让我走,我用身体往下挤,黄晓兰抱住我,拉扯我的衣服,我也拉扯黄晓兰的衣服,两人一起坐在楼梯上了,后我前男友赵某赶来,将两人分开,赵某没有殴打黄晓兰,警察不久也来了,在此过程中我没有损坏对方美容仪器,摔的其他东西也没有碰到美容仪,不清楚美容仪器的设备掉在地上的情况。黄晓兰表示事发当天我在个人经营的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涉诉方糖小区××号房屋内给顾客做美容时来了两个顾客,一名顾客要做美容,另一名顾客坐在沙发上问我给她消斑的事情,我说自己在忙,一会再说,后对方便辱骂我,我没再说话,对方生气用手将桌子上放有美甲物品的盒子推到地上并砸在旁边的美容仪器上,之后用脚踢旁边的椅子和美容仪器,还用脚将旁边的装美容用品的推车踢倒,我因害怕躲在沙发旁边,对方过来用脚踹我的肚子两脚,我说自己肚子有伤口,但对方不听,继续用脚踹我的肚子,我蹲在地上打电话报警,对方又踹了我肚子一脚,后用手拉着我的胳膊往楼梯下拖,我当时就躺在地上了,拖到楼梯拐弯处又用手抓我的脸、手、头发,此时对方男友赶来让她松手,他没有打我,就是将二人拉开,可能用力太大,将我的手拉伤,我从楼梯上滑下来,之后没再打架,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美容店内的美容仪器坏了,不能工作了,具体哪个部位不清楚,美容仪的手柄掉在地上了,怎么掉的不清楚,该美容仪是被对方踹坏的,店里的窗帘拉坏了,我腿上、手上、胳膊上、脖子上、脸上、背上均有抓伤和擦伤,去医院只是看了肚子,肚子没有问题,身上的伤没有看,医生说没事,没有给写病历,也没写诊断证明,不要求做法医鉴定。徐某表示我与赵敏一起到涉诉美容店做美容,到那之后我躺在床上做美容,赵敏与黄晓兰说她之前在这消斑,越弄越严重,黄晓兰说不是她弄的,她已经给赵敏消了好多了,就因此事,她们两人吵起来,当时我躺在床上,就听到有东西掉在地上,应该是赵敏将桌上装做指甲工具的盒子推到地上了,后来还有一个架子也倒了,但具体怎么倒的没看清,后赵敏要走,黄晓兰挡着楼梯口,不让赵敏走,赵敏就往楼下冲,黄晓兰拉赵敏的衣服,抱着赵敏,不让赵敏走,赵敏也和黄晓兰撕扯,想赶紧离开,后二人都坐在楼梯附近了,之后不再撕扯,一会警察就来了,赵敏没有动手打人,只是为了离开和黄晓兰撕扯在一起,赵敏也没有接触和砸美容店的仪器,美容店的窗帘是在楼梯旁,应是二人撕扯过程中扯坏的。黄某表示事发时我正在涉诉美容店做眉毛,店里只有我和店主黄晓兰,进来两名女顾客,一名穿白色衣服的顾客进来后躺在我旁边的床上做脸,另一名穿深色衣服的顾客进来后坐在椅子上,黄晓兰给她祛斑,没几分钟,坐着的顾客就和黄晓兰吵起来,声音越来越大,后深衣顾客突然将桌上放做指甲工具的大盒子推翻到地上,紧接着用脚踢翻放在我旁边用来做睫毛的工具架,她做完这两个动作后准备下楼离开,但是黄晓兰不同意并报警,黄晓兰坐在二楼楼梯准备下楼的位置,用腿拦着不让深衣顾客下楼,那名顾客用一只腿迈过黄晓兰的身体,黄晓兰赶紧抱住她的腿,深衣顾客用脚踢了黄晓兰小腿或者是肚子一下,具体踢到哪个部位不确定,二人从二楼楼梯最上面一直抱着纠缠着到楼梯的中间部位,在这个过程总两人互相用手扣对方的手部,撕拽对方的衣服,这时顾客的男朋友赶到,他用手将两人分开,但是黄晓兰不松手,顾客男友一用力,黄晓兰因为一直躺在楼梯上,就悬着滑下楼梯滑了两三节,在此过程中身体有被楼梯磕碰到,顾客男友只是将二人分开,没有动手打人的动作,之后没多久警察就到现场了,在此过程中没看见深衣女子损坏美容仪器。马某表示事发时其没有在现场,事后听说的,公司的多功能美容仪、激光头、窗帘,还有一些小物件损坏了,这些小物件不值钱,多功能美容仪是公司在2016年4月从河北省花56000元购买,激光头是2016年4月左右在河北省花3000元购买,窗帘上面是金属杆,下面是布窗帘,安装时间和价格记不清了,上述物品听说是女顾客闹事时弄坏的,具体怎么坏的不清楚。2017年2月26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对赵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17年1月17日16时,违法行为人赵敏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方糖小区4单元1129号,因琐事与黄晓兰发生口角,后赵敏对黄晓兰进行殴打,被查获”……,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期限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

一审庭审中,兰世达公司、黄晓兰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微信截图九张(内容显示:糖友开心群有冷静郡主发的黄晓兰在兰世达公司美容店的照片并附有文字“4单元下面商家,这个黄晓兰美容师不正归,讹诈客户,精神分裂,装疯卖傻,希望大家不要沾上这个疯子”,后面有其他群内用户发信息询问的内容;方糖365便利群中有冷静郡主发的与上文类似的文字和图片,还有“@方糖4单元美甲美容韩式半永久”后附的文字:“××”,“臭××”,“千万别用她家那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脸上原来没啥斑,现在这么久还有很明显的斑,最后就是不承认,还讹我15万,说我打她了”,“臭××,咱走着瞧,把我脸做坏了,还会讹,你是想钱想疯了吧”,“××,××,一点儿法律常识都没有,找两个男的就能帮你呀,来呀,再讹个15万看看,可笑不可笑,土×”等内容),来自两个微信群,一个是糖友开心群,群主是赵敏,人数是345人,一个是方糖365便利群,群主是小区超市老板,人数是123人,赵敏于事发当天将黄晓兰移出了糖友开心群,黄晓兰朋友在这个群里有看到赵敏发损害兰世达公司和黄晓兰名誉的图片,赵敏不止一次发这些图,因为黄晓兰被移出,看不到,黄晓兰从其他朋友那里看到,朋友截图给黄晓兰,在365便利群里,2017年2月22日赵敏有发上述截图信息,此后没有了,另赵敏在她的朋友圈里也有发过,后来删除了,黄晓兰朋友在朋友圈里看到过,证明赵敏侵犯名誉权的事实;2.黄晓兰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对账单、收据,兰世达公司的企业账户因税的问题一直没有用,证明兰世达公司2016年至2017年12个月的营业流水,收据是客户购买兰世达公司仪器出具的收据并签订了合同,钱是分两次转账到黄晓兰的银行卡里,其余均是微信和支付宝支付,黄晓兰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是专门用来收取在兰世达公司做美容的客户的消费款项;3.证人证言二份,均是兰世达公司的顾客,证明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2017年1月17日至3月17日没有正常营业,因赵敏散播谣言,现生意严重受损。证人张某到庭并表示我在兰世达公司美容店里做过美甲,方糖小区有一个业主的微信群叫糖友开心群,大概有300多人,我是楼下咖啡店推荐加入该群的,听别人说赵敏是该群的群主,群主微信名是冷静郡主。赵敏在春节期间1月底的时候在业主微信群里有发布关于该美容店及黄晓兰的照片,说赵敏在该美容店做美容做的不好,说黄晓兰像疯子一样,群里信息太多,我不经常看,就看到赵敏发过一次,后来微信我均删除了,未留存。今年2月我联系黄晓兰做美甲,她说她在老家,一直没在北京,后来黄晓兰回来,在2月20号左右我去了该美容店,当时去的时候店里没有开业,也没有顾客,黄晓兰跟我说是因为店里被砸,机器去维修了,没有开业,所以她回老家了,2月20日左右才回来,我之前在别处做了美甲,所以当天没有在黄晓兰处做。3月时黄晓兰也没在北京,店也没有开,最近一次我去该美容店做美甲是在4月。我之前一直在该美容店做美甲,费用是通过微信红包发给黄晓兰的,觉得黄晓兰人品不错。证人当庭出示了其手机微信中有关糖友开心群的群主信息,微信号为×××---calm。对于张某的证言,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认可并表示证人不太看业主群里的消息,但是不代表赵敏只发过一次,黄晓兰之前也在该群,后来被踢出该群,无法再收到信息。

对于上述证据,赵敏均不予认可,并表示证据1截图上不是赵敏,不知道是谁发的,且赵敏现在也不在该方糖365便利群里,之前在该群赵敏微信名称是开心果,在糖友开心群里也叫开心果,之前也叫过冷静郡主,后来改了,现还在糖友开心群里,叫冷静郡主的很多,糖友开心群的群主也叫冷静郡主;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与赵敏无关,且看不出来是兰世达公司的营业流水,应当有正常的财务;证据3不认可证人证言,赵敏在该群叫开心果,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的情况。赵敏表示其2016年夏天在涉诉美容店做过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发现斑越来越严重,后咨询不能在此处做了,为此与黄晓兰沟通过六、七次,但对方不同意退钱,本想算了,2017年1月17日陪同另一小区业主去该美容店,又咨询了下黄晓兰此事,黄晓兰却否认赵敏在此做过祛斑,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店是否营业与赵敏无关,该美容店不开店是常态,以前每次去都需要预约,且店里只有一个人,白天经常不开店,有时候晚上七八点开门,其他商户也可以证明;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也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

经一审法院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核实,警察表示并未提出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美容店不能营业的要求。

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调取微信号为×××---calm(昵称为冷静郡主)的用户信息,查询该微信号申请人是否为赵敏(身份证号:×××);二、查询微信号×××---calm(昵称为冷静郡主)与微信号×××-HL(用户姓名:黄晓兰,身份证号:×××)是否曾为微信好友关系。经一审法院院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复函:微信号×××---calm实名为赵敏(身份证号×××);微信号×××---calm与微信号×××-HL(用户名:黄晓兰,身份证号:×××)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对此,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均认可,并表示该微信用户就是赵敏。对此赵敏认可该微信号是其本人的,但是在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信息,赵敏并不清楚,现在已经不用该微信号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赵敏否认其微信号×××---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证据证明,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截屏信息内容、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一审法院认定赵敏在2017年1月17日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使用黄晓兰照片作为配图,对黄晓兰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店使用了贬损性言辞,赵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的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将上述不当言论通过微信发至有众多小区业主的微信群,造成上述不当言论的传播,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敏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询问的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及快捷特点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二者负面认识和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故赵敏的行为侵犯了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赵敏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方糖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小区业主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兰世达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发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赵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二、赵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三、赵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赵敏上诉称其没有侵害黄晓兰和兰世达公司名誉权一节,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赵敏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赵敏分别在“糖友开心群”和“方糖365便利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臭××”、“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已使上述言论被两个微信群中的其他成员所知晓,上述两个微信群人数众多,该侮辱性言论及图片导致黄晓兰及兰世达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认定赵敏侵害了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权正确,赵敏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赵敏上诉称兰世达公司没有经济损失一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兰世达公司的经营地点在方糖小区内,而赵敏的不当言论发布在人数众多的方糖小区住户所在的微信群,势必对兰世达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判决赵敏赔偿兰世达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赵敏对微信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敏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巴晶焱

审判员李淼

代理审判员徐晨

法官助理田晔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