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白马酒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西环城路南7区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少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圣艾米隆33330白马酒庄。
授权代表人:皮埃尔˙卢顿(PierreLurton),总经理。
上诉人泉州闽南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南红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闽南红贸易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867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沟通和查清事实。
被上诉人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以在成都春季糖酒会期间,上诉人闽南红贸易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闽南红贸易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规定,发生在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案件的法院,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白马酒庄(CHATEAUCHEVALBLANC)提起的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闽南红贸易公司主张本案应当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魏图强
审判员周力非
审判员曹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