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凌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迅工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州凌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郭丙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芳,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琼,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迅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0号楼2060室。
法定代表人:舒元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玉芳,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凌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迅工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苏州凌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快件分检控制云平台开发服务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各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快递汇物流分拣控制系统云平台的设计、开发,并提供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活动,合同总金额为25万元。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软件系统的分析、开发、调试、测试、验收等工作,至2017年1月11日,各方在该项目所在地浙江湖州华豪公司厂区内,经各方调试设备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但原告只收到了3万元的预付款,其他款项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事实描述及证据材料内容,并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快件分检控制云平台开发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陈述,本案应主要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附带其他技术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的规定,发生在苏州市等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相关批复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苏州基层法院于2017年1月4日后立案的案件应适用该新规定。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系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朱维贤
人民陪审员杨金云
二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