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刑初88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部分、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被告人盛某、张某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刑初88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及并罚部分,即“判处拘役五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上诉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对上诉人刘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