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仕博公司辩称,对被诉侵权产品由其生产不持异议,但奥仕博公司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奥仕博公司通过嘉兴市卓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获得了“OUUPPE”商标及“太湖欧普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权,授权时间为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奥仕博公司在此期间仅生产了少量产品,且均有正规授权,未侵害欧普照明公司的权利,故欧普照明公司对奥仕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欧普吊顶经销部、太湖欧普公司未作答辩。
欧普照明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欧普照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证明欧普照明公司以“欧普”作为企业字号。
2.第1424486号“”商标、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等文件的公证文书,以证明欧普照明公司持有商标的情况。
3.(2015)莱凤城证民字第1181号公证书、(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593号公证书,以证明欧普照明公司持有的第142448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欧普照明公司及“欧普”品牌产品所获荣誉情况。
4.(2017)呼北证内字第8761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据、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以证明欧普吊顶经销部、太湖欧普公司、奥仕博公司侵权的事实。
5.太湖欧普公司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太湖欧普公司与奥仕博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
6.公证费发票,以证明欧普照明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奥仕博公司对前述证据均无异议,欧普吊顶经销部、太湖欧普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经审核,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能否证明欧普吊顶经销部、太湖欧普公司、奥仕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在说理部分予以综合阐述。
奥仕博公司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司、商标授权合同》(复印件),系奥仕博公司与嘉兴市卓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证明奥仕博公司系经授权在产品上使用了太湖欧普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按约定支付了授权费用,授权期限为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
2.太湖欧普公司营业执照的照片,证明太湖欧普公司对奥仕博公司进行授权时出示了营业执照,奥仕博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没有过错。
对奥仕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欧普照明公司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公司、商标授权合同》,欧普照明公司认为系复印件,且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经审查认为,奥仕博公司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即使前述合同真实的,也无法核实授权方与太湖欧普公司之间的关系,况且前述授权合同并不影响奥仕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亦不予认定。2.对证据2,欧普照明公司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奥仕博公司使用太湖欧普公司的企业名称没有过错。
欧普吊顶经销部、太湖欧普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7月7日,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成立,其前身为
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2002年名称变更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该公司申请注册了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日光灯管商品上的第1424486号“”商标以及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霸、灯(照明用灯)等商品上的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欧普照明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建筑装饰材料、卫浴洁具、家具的销售,照明线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等。欧普照明公司经受让取得了第1424486号“”商标及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424486号“”商标于2007年9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3年1月、2006年1月、2008年12月三次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欧普牌室内灯具于2006年9月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欧普牌灯饰灯具、OPPLE/欧普照明牌灯饰灯具于2005年9月、2008年10月两次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17年7月12日,欧普照明公司代理人贾广善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申请保全公证。同日,贾广善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闻都家居建材城1019号招牌为“环艺门业欧普集成吊顶店”的店铺。贾广善在该店内购买了型号为OP600D取暖器(OPLED三合一浴霸)及型号为Modei的Quantity(欧普金超导)各一台。贾广善通过POS机刷卡后取得《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联和《欧普集成吊顶专用收据》各一张,同时售货员为贾广善配送欧普空间美学和欧普吊顶空间美学.上层生活宣传册各一本。《POS签购单》上显示的商户名称为个体户张成锁,《欧普集成吊顶专用收据》上加盖的印章显示的企业名称为欧普吊顶经销部。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购物过程及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所购商品由公证员封某交由贾广善自行保管。上述过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于2017年8月8日出具的(2017)呼北证内字第876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当庭拆封公证保全实物,内有浴霸产品(外包装盒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集成吊顶电器组件”)一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正面印有“OUUPPE”标识以及太湖欧普公司的企业名称,侧面标注了“太湖欧普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同时注明了制造商为奥仕博公司。庭审中,奥仕博公司承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