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鹰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0日,其成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市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经核准于2016年7月28日更名为上海市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五金交电产品的进出口、佣金代理和批发,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从事机电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增加了从事智能科技、工业自动化科技、机电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福鹰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5日,登记的股东为胡显兵、张福勤,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研发、软件设计、开发,计算机技术研究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网络技术推广,计算机培训,电子产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电设备维修、维护、技术服务,批发机器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配件、电子产品及配件、五金交电及配件,货物及进出口业务。
2016年,和鹰公司发现福鹰公司的网站有涉嫌侵犯其权利的内容,遂于2016年7月12日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及和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了福鹰公司的网站(网址为××),对该网站中的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屏(其中点击该网站页面的“服装行业”,打开的页面内容中有关于“定制快速成衣”的内容及其简介,简介的具体内容为“世界首创的和鹰高级定制成衣系统,以和鹰三维人体扫描技术为依托,以样板自动生成设计软件为核心,配以YINCAD软件系统及和鹰高精度裁剪设备,全面提供从服装量身定制到成衣尺寸智能获取,裁剪样片自动生成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实现服装个性化定制”。点击该页面上的“定制快速成衣”,打开的页面的内容为:“世界首创的福鹰高级定制成衣系统,以福鹰三维人体扫描技术为依托,以样板自动生成设计软件为核心,配以YINCAD软件系统及和鹰高精度裁剪设备,全面提供从服装量身定制到成衣尺寸智能获取,裁剪样片自动生成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实现服装个性化定制。从人体数据的扫描收集到点云模型计算、建立标准的人体模型,针对用户自身特点进行全面准确的尺寸数据获取。结合和鹰科技版型智能生成软件、样板智能数据库的个性化样片数据生成,通过YINCAD排版软件进行自动排料、制……”)并打印。就上述登陆和浏览福鹰公司网站的过程,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于2016年7月15日出具了(2016)沪长证字第5370号公证书,和鹰公司为该次公证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
2016年9月23日,和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和鹰公司提交了(2016)沪长证字第5370号公证书,以及福鹰公司网站网页与和鹰公司网站网页截屏的对比图,并提供了其主张的福鹰公司网站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表,其内容详见附件。和鹰公司反映,其旗下有上海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鹰”一直作为集团公司的字号与旗下的“欧泰科”“YIN”统一对外宣称、使用,这一点在和鹰公司所有的对外宣传材料和官网上均有体现。在认定和鹰公司字号时,应将其作为整体考虑,不应予以分割。和鹰公司经过十余年的苦心经营,已经成为缝纫裁剪行业的领军企业,市场占有率亦始终领先,多次获得上海市、闵行区、缝纫行业协会及国家级的荣誉称号。同时,和鹰公司作为主起草单位,以自己的企业标准为蓝本,参与拟定了服装裁剪机的行业标准,企业字号在缝纫裁剪行业已具备了相当的知名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企业名称。福鹰公司认可(2016)沪长证字第5370号公证书及福鹰公司网站网页与和鹰公司网站网页截屏的对比图的真实性,确认有关资料所反映的该公司网站的情况,并确认其网站上有部分内容及四张图片来源于和鹰公司的网站,但认为其并不存在擅自使用和鹰公司企业名称的故意,只是有部分介绍内容中的“和鹰”文字没有进行修改,有关使用行为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福鹰公司反映,其之所以在网站上宣传有十六年自动裁剪行业经验,是因为其法定代表人胡显兵有十六年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另该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其经过惠州市天泽盈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使用的,并提供了该公司出具的证明。和鹰公司对于惠州市天泽盈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予确认,但未能提出相反证据。对于和鹰公司主张其存在虚假宣传的其他情况(详见附件),福鹰公司予以确认。庭审时,和鹰公司明确,对于其关于福鹰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捏造虚伪事实,对外散布福鹰公司能对和鹰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施加特殊影响的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混淆视听,严重诋毁了和鹰公司商誉方面的主张,其不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和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和鹰公司是中国国内知名的缝纫剪裁企业,其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担任中国服装协会理事单位,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2年11月1日发布的国家轻工行业标准(QB/T4294.1-2012,于2012年11月1日实施)中《服装机械直刀式数控裁剪机》部分的起草单位之一。该标准中《服装机械直刀式数控裁剪机》部分中规定的型号命名方法为:可按照QB/T2251-1996的规定表示,或者按照企业在全国缝纫标准化中心备案登记的编制细则表示,也可以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共8位代号,表示厂家、设备类型、裁剪宽度、厚度及特性等(代号排列和顺序型号命名方法为:第一二位为厂家代码,使用拼音大写字母,第三位为设备代码,第四、五位为有效裁剪宽度,第六、七位为最大裁剪宽度,第八位为大写字母,可省略,表明设备特性)。就上述代号排列和顺序型号命名方法,该标准所列举的两个实例分别为HY-H20011和HY-S0905,但说明中表明上述示例的HY是公司名称代号,而未直接指明是具体哪一个公司的代号。此外,和鹰公司于2010年曾获得中国轻工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发的“2010中国轻工业高成长型500强企业”称号,在2009年1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选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于2016年10月获得中国轻工业协会颁布的“十二五轻工业科技创新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和鹰公司的数控裁剪机产销量列缝纫设备(数控裁剪机)行业2009年年度全国第一。其生产的伺服智能拉布机产品也曾于2012年8月获得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闵行区科技进步奖”,其生产的HY-S0909电脑自动裁剪机和SM-I全伺服智能铺布机项目于2009年获中国缝制机械协会颁发的中国国际缝纫设备展览会(CISMA)优秀新产品奖。上海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均系和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泰科公司)原系和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后于2014年10月31日经核准将股东变更为和鹰公司、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灵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鹰公司反映,虽然直接生产的有关产品的生产商是其下属子公司,但有关产品一直是以和鹰科技的名义统一由和鹰公司对外进行宣传推广。
和鹰公司提交的该公司的宣传册中,其中“和鹰·云智造”部分宣称和鹰科技完成了全球范围内最顶尖的三维人体测量、3D试衣系统、CAD排料软件、自动铺布机、数控裁剪机、智能吊挂系统、智能仓储系统等系列产品的全面整合,成为全球唯一一家集缝前、缝中、缝后整个服装工艺产品线的数字化设备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产品销售到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实现全国市场占有率80%以上,连续9年销量第一的战略目标。“和鹰·全球”部分中,宣称和鹰总部位于上海,在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整合了全球顶级技术,比如德国轩尼博格的智能仓储技术、美国TC23D扫描技术、比利时DNA虚拟试衣技术、日本AGMS的CAD技术、香港意达的真皮裁剪技术、罗马尼亚CAD技术、欧泰科的智能吊挂技术、香港创机科技的3D足部扫描系统等,用全球领先技术,为客户提供智能生产、云制造、互联网+等领域的先进设备及服务。该产品宣传册中介绍的产品系列包括了数控裁剪机以及选配设备、自动铺布机、真皮扫描机裁剪设备、三维产品及门店配套软硬件、智能物流体系,其中智能物流系列中的智能服装吊挂系统的产品是欧泰科的智能吊挂系统。
和鹰公司反映,胡显兵及其妻张福英均系在和鹰公司任职多年的员工。其中,胡显兵在离职前担任和鹰公司广东区域的售后服务的负责人,张福英任销售经理。为证明上述情况,和鹰公司提供了一份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5日与胡显兵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此外,和鹰公司提供了一份由胡显兵之妻张福英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但未提供与张福英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鹰公司反映,胡显兵自2007年进入和鹰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离职,此间一直在和鹰公司集团内各公司任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由和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之签订的;张福英于2005年进入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离职,此间一直在和鹰公司集团内各公司任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由江苏和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之签订的。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和鹰公司提交了一份其作为合同甲方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同乙方)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该份协议约定:甲方因与福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该所杨传君、薛雯雯律师作为上述案件甲方的一审代理人,甲方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交纳计件定额律师费36000元。和鹰公司提交了一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8月16日开具给其的金额为36000元的律师费增值税发票,以及一份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时间为2016年8月24日,付款人为和鹰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转账金额为36000元)。此外,和鹰公司还提交了面额为3983元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的发票。
另查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福鹰公司于2016年6月7日注册了第16289983号“福鹰科技”中文及拼音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7类,包括电子工业设备、贴标签机、梭、丝织工业机械、羽绒加工设备、裁布机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