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易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与郭晨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云易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19号楼1单元411。
法定代表人:贾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多多,女,北京云易时代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郭晨,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满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张宏,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民族不详,住湖北省武汉市大学园路万科城市花园上东一区。
原告北京云易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晨、张宏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云易时代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16日签订的《GPON上行智能融合终端委托开发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合同首付款10500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6日,原告北京云易时代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晨、张宏就原告委托二被告设计、开发面向符合联通市场业务技术规范的GPON上行智能融合终端产品事宜签订了《GPON上行智能融合终端委托开发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二被告应当在合同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提供一块GPON测试板;应于201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提供5台整机产品,同时提供对应的软件、源代码和文档资料;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完成一个由原告指定的省公司的本地化定制开发,通过双方评估测试,并提供对应的软件、源代码和文档资料。同时,原告作为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二被告支付开发费用总额30%的首付款计105000元。
2016年5月19日,原告按约将首付款105000元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二被告指定账户。二被告除向原告提供了一块GPON测试板和一块IPTV测试板后,至今并未就原告委托的其他事项履行过任何合同义务,未能满足原告委托开发要求。经原告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陈依卓宁
审判员闻汉东
审判员温同奇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