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周纪红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纪红,曾用名周继红,男,1956年12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枞阳县。1991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8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岳胜,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纪红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皖072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纪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纪红及其辩护人岳胜、李丁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敲诈勒索事实

1.2013年以来,周纪红多次连续上访举报枞阳县横埠镇左山村委会以及左山村党支部书记周某1个人的有关经济问题,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多次调查核实均未发现,并向周纪红作了答复。周纪红仍然继续上访举报,给周某1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周某1为了消除影响,便想找人做周纪红工作,让周纪红不再上访举报。后周某1通过本村村民吴某1了解到周潭镇澄英村的章某3与周纪红结为干亲,关系甚好,于是通过吴某1找到章某3侄子章某2,章某2联系了章某3,章某3答应做周纪红的工作。2014年12月15日前后一天晚上,周某1在横埠三鑫大酒店宴请了周纪红,章某3、章某2、吴某1亦受邀,周纪红当场表明不再上访举报。事隔一两日,周纪红向章某3提出要求周某1给其几万元的上访路费和误工费,否则仍然继续上访举报。章某2、吴某1得知后在章某2家中与章某3共同做周纪红工作,言明周某1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又生病,根本拿不出许多钱,让周纪红少要些,而周纪红要求至少给5000元。后吴某1电话告知了周某1,周某1称其没有钱,只能拿出3000元钱。接着,经吴某1、章某3、章某2三人轮流劝说,最终周纪红同意周某1给付3000元便不再上访举报周某1。吴某1又电话告知周某1,周某1不得不答应给付周纪红3000元,并要求章某2暂时垫付3000元给周纪红,章某2当即付给周纪红30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周某1将3000元归还给章某2。

原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1、章某2、章某3、吴某2、章某4等人证言、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2.2014年8月-9月,枞阳县横埠镇左山村村民章某1私自将自己的宅基地以16万元卖给本镇范潭村村民左某1建房。被告人周纪红得知此事后,在左某1房屋尚未建成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章某1非法买卖宅基地,有关部门立即要求左某1停建。章某1、左某1得知周纪红上访举报周某1经济问题,周某1通过章某3、章某2协调周纪红不再举报的情况后,也找了章某2、章某3做周纪红工作。周纪红以章某1所卖宅基地属村民组集体财产为由提出要求其分得章某1买卖宅基地款的一半。章某3、章某2劝说周纪红索要买卖宅基地款属无理要求,经再三劝说,周纪红要求章某1、左某1给付4000元便不再上访举报。章某3和章某2将周纪红的要求转告了章某1、左某1。鉴于左某1的房子已建成一半,为了避免更大损失,章某1、左某1不得不各出2000元通过章某2转交给周纪红。后章某1与左某1商量,让左某1在澄英“乡味苑”饭店宴请了周纪红,章某2、章某3亦应邀参加,吃饭期间,周纪红明确表示同意左某1建房屋。

原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吴某1、章某2、章某3等人证言、被害人章某1、左某1的陈述等证据佐证。

(二)诈骗事实

2013年上半年,横埠供电所依照《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辖区范围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进行清障。因周纪红家7棵树木影响了电力设施安全需要修剪树枝,在修枝清障前,横埠镇左山村电工告知了周纪红。在征得周纪红同意后,横埠供电所对周纪红家7棵香樟树进行了修剪。事后,周纪红就供电所修剪7棵香樟树纠缠时任横埠供电所所长吴某3,要求供电所赔偿7棵香樟树损失3万元,并不停地向县上访。吴某3为了摆脱周纪红的纠缠和上访给自己带来的压力,被迫答应给予周纪红修剪7棵香樟树3000元。2015年1月10日,横埠供电所与周纪红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时任横埠供电所所长黄某向周纪红支付了3000元树木款,周纪红向横埠供电所出具了领条,载明领到横埠供电所2013年砍树赔偿款3000元,此赔偿作为一次性赔偿款。

2016年5月5日,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通知》精神下达了《关于做好区域内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整改和通道内树木清障的通知》,指出区域内近期强对流天气影响造成停电85%由电力线路通道内树障引起,为确保防汛排涝期间正常安全用电,开展2016年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整改。横埠供电所为做好防汛排涝期间电力设施安全,开展区域内树木清障和通道内树木清障专项行动。因周纪红住宅附近几十棵树木的树头过高,影响了电力设施安全需要清障,电工胡某向周纪红当面进行了告知。同年5月8日,周纪红得知其家树木需要清障后,为了获得横埠供电所高额赔偿款,便找到横山村村民章某5(另案处理),让章某5与自己签订购买树木的虚假合同,内容为:周纪红将其家门前80棵香樟等树木,以每棵5000元价格出售给章某5,该树木在周纪红家门前暂养20年,章某5预交定金1万元给周纪红,20年后章某5挖树时一次性付清。周纪红并许诺章某5,按上次供电所砍了其家7棵树赔偿3000元,平均每棵430元,如得到横埠供电所的赔偿款,超过430元的部分和章某5平分;周纪红又让章某5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写为2015年3月2日。虚假合同签订后,章某5亦未预交定金1万元。

同年6月1日,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又下发了《关于2016年防汛期间大力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竹清障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横埠供电所加强对各所辖电力设备的运维管理,开展电力线路通道树竹排查,凡因树竹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供电所通知树竹单位(个人),由树竹单位(个人)自行组织清除,供电所安排人员监督验收;在清障期间,若树竹个人没有自行清除的,由所在的各村委会牵头负责组织电力通道树竹清障工作。同年6月2日,横埠供电所向周纪红发出清理线路树障告知书,在检查中发现周纪红树木严重影响了电力线路安全,要求周纪红于2016年6月8日前自行清理结束,并在周纪红住宅进行了张贴。同年6月7日,横埠供电所因周纪红电话称其房屋门前合铜公路沿线栽种的所有树木均已出卖给章某5,遂向章某5发出安全告知书,要求章某5于2016年6月14日前将在周纪红门前购买的严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移栽或清除,逾期将组织强行砍伐。章某5签收了告知书,并向现任横埠供电所所长王某1出示了周纪红与其签订的虚假合同,提出如横埠供电所清障树木,要求横埠供电所对清障树木按合同约定的每棵5000元计算给予赔偿。逾期后,周纪红未自行清理。同年6月28日,横埠供电所对周纪红家门前影响供电线路安全的36棵树木进行了清障,周纪红未出面阻止。树木被清障后,周纪红唆使章某5向横埠供电所对清障的36棵树木按虚假合同约定的每棵5000元要求赔偿18万元。同年8月20日,章某5持请求解决供电所线路清障砍树赔偿的报告到横埠供电所又向王某1提出要求,横埠供电所明确答复树木已赔偿,不再进行赔偿,拒绝了章某5的要求。后周纪红又唆使章某5采取打砸供电所物品、吃住在供电所的方法逼横埠供电所给树木赔偿款,遭章某5拒绝。周纪红便要挟章某5如果不按照要求向横埠供电所索要赔偿款,其就到法院起诉章某5,要求章某5按照虚假合同确定的给付内容赔偿80棵树木款。同年9月27日,章某5因害怕周纪红要挟向枞阳县公安局报案以致案发。

原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周纪红出售门前香樟树给章某5的合同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等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周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继续上访举报相威胁方法强行索取周某1、章某1、左某1财物7000元,数额较大;采取虚构出卖树木给章某5的事实并指使章某5在横埠供电所对其36棵樟树清障后向横埠供电所主张赔偿,欲骗取横埠供电所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第三起事实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周纪红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周纪红在实施诈骗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纪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纪红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周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其敲诈勒索周某13000元、章某12000元、左某12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与证人章某2等人证言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且其与周某1、章某2等人有矛盾,他们的证言不能采信。2.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错误。其与章某5签订的合同是真实的,并非虚假合同;向横埠供电所索要赔偿18万元是章某5的行为,与其无关;其种植树木在供电部门架设线路之前,其向横埠供电所提出赔偿问题,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综上,原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周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继续举报上访相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周某1、章某1、左某1财物7000元,数额较大的事实,有证人吴某1、章某3等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可以正当行使对他人不法行为控告举报的权利,但借此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周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与他人虚构买卖合同,欲骗取供电部门财物180000元,数额巨大的事实,有虚假买卖合同相对方证人章某5的证言及书面虚假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且本案的案发正是因周纪红为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威胁(恐吓)章某5,章某5报案以致案发。上诉人欲骗取他人财物180000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在案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以来,上诉人周纪红多次连续上访举报枞阳县横埠镇左山村委会以及左山村党支部书记周某1个人有关的经济等问题,给周某1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周某1为了消除影响,便通过吴某1、章某3等人做周纪红工作,让周纪红不再上访举报。2014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周某1在横埠三鑫大酒店宴请了周纪红,章某3、章某2、吴某1亦受邀,周纪红当场表明不再上访举报。事后,周纪红向章某3提出要求周某1给其几万元的上访路费和误工费,否则继续上访举报。后在章某2家中,经吴某1、章某3、章某2劝说,周纪红同意周某1给付3000元便不再上访举报周某1。吴某1电话告知周某1,周某1被迫答应给付周纪红3000元,由章某2垫付3000元给了周纪红,后周某1将3000元归还给章某2。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4年12月份,因周纪红天天上访告周某1,把周某1都搞死子,周某1就托其看有没有人跟周纪红熟悉劝劝他,然后其通过章某2找章某3去周纪红家做工作,周纪红答应不告后,周某1安排其、章某3、章某2、周纪红在三鑫大酒店吃饭。当天晚上气氛很好,周纪红说之前的事情既往不咎了,以后不再告你了。过了三五天,其接到章某2电话说周纪红要钱。其就去了章某2家,周纪红对其说他告状告了这么长时间,跑了许多地方,花了不少路费,没有五六万元不行。其和章某2、章某3看周纪红要钱态度坚决,让他不要钱肯定是不行,只有劝他少要点钱,周纪红说那五千块钱要把。其听他这么说就打了周某1电话说他那个事情吃饭吃不掉,要钱,不把钱肯定是要上访的。周某1就说真的没有5000块钱,现在手上只能拿出3000块钱。在其和章某3、章某2的劝说下,周纪红才点了头,同意3000块钱。其马上打电话给周某1说,周某1让其先把3000块钱垫着,其说身上没带钱,周某1让其找章某2借3000块钱。其就对章某2说了。章某2说他身上也没有那么多钱,就去旁边的小店丰收家借钱,回来后在章某2大门口就把钱递给周纪红。当时除了其,章某2、章某3都在场,章某2岳父在旁边看到了,还怪周纪红不该要这个钱,骂他无皮。

2.证人章某2的证言:2014年12月份一天上午八九点钟,吴某1就到其家,跟其小爹爹章某3讲了周纪红举报周某1的事情,想让其小爹爹劝劝周纪红不要告了。其小爹爹当着其和吴某1面劝周纪红不要告周某1了,他们也在中间劝周纪红,抬头不见低头见。周纪红当时也还好,讲看他们面子不告了。第二天晚上,周某1请他们在三鑫饭店吃饭,当晚吃饭的气氛很好,周纪红喊周某1书记长书记短,周某1也喊周纪红三爷。过了四五天,其接到章某3的电话,讲周纪红反悔了还要钱。过了一会儿,其小爹爹一个人就到其家里来了跟其讲周纪红要周某1补偿钱,不然还要上访。其就让小爹爹把周纪红喊来,其也打电话给吴某1把周纪红要钱的事情跟吴某1讲了,喊吴某1也到其家来下。吴某1就问周纪红要多少钱,周纪红开口讲五六万块钱不能少。吴某1讲周纪红要五六万块钱是七扯八拉,要讲万把块钱,后来在他们劝说下,周纪红同意了3000元。吴某1马上打电话给周某1说周纪红同意三千块钱,周某1就让吴某1先把钱垫着,吴某1没有带钱就让其先垫三千块钱。当时其也没有三千块钱,就到丰收家小店里向丰收老婆吴某2借了三千块钱。其借到钱后,周纪红、章某3、吴某1在其家大门口处站着,其就把三千块钱递给了周纪红。其岳父岳母家在隔壁,看到了还骂周纪红不要皮,都是门口人还敲人家钱。过了个把月,周某1把其垫付的三千块钱还给其了。

3.证人吴某1、章某2的证言有章某3、章某4的证言相印证。

4.证人吴某2的证言: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章某2一个人到其家里。当时其一个人在家,章某2向其借三千元钱,其问他要钱干么事,他讲是周纪红告书记周某1的事情。其在家里超市里拿了三千元钱给章某2,过几天章某2才还给其。

5.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2013年以来,特别是2014年,周纪红上访反映左山村委会特别是其个人问题,其被调查组直接接触调查不下于20余次。上级部门也指责其工作没有做好做细,其工作压力非常大,内心感到屈辱和恐慌。可以说是身心疲惫、精神崩溃。2014年12月份其通过吴某1找章某2、章某3做了周纪红工作,周纪红答应不再上访。其听到这个消息后,心里非常高兴,认为这个事情终于能解决了,可以舒口气了。不是当天晚上,就是第二天晚上,其请章某3、章某2、吴某1、周纪红到鑫饭店吃晚饭。当晚周纪红态度很好,不会继续上访举报了。过了几天后,吴某1打电话跟其讲周纪红那个事情不照,他反悔了,问其要钱,不给钱,周纪红还要上访举报,其就慌了。经过章某2、章某3、吴某1做工作,周纪红同意5000元。吴某1电话告诉其后,其就对吴某1讲其家里情况你也晓得,老婆得癌也医了不少钱,哪里有五千元,吴某1讲看他(指周纪红)态度,不给钱肯定是不行的,肯定是要告你的。其咬咬牙对吴某1讲其家里没有那么多钱,吴某1讲他再做做周纪红工作。过了一会儿,吴某1打电话跟其讲周纪红要三千元,给了钱他就不上访告你了。其对吴某1讲三千元,其现在没有,让吴某1先给其垫着。吴某1讲他身上也没有带钱,其让他向章某2借三千元。章某2回其电话,跟其讲他借了三千元给周纪红了。后来其把三千元还给了章某2。

(二)2014年8月-9月,枞阳县横埠镇左山村村民章某1私自将自己的宅基地以16万元卖给本镇范潭村村民左某1建房。在左某1建房过程中,周纪红得知此事遂向有关部门举报章某1非法买卖宅基地,有关部门立即要求左某1停建。2014年12月中旬,章某1、左某1获悉周纪红上访举报周某1的问题,通过章某3、章某2协调,周纪红不再举报周某1的情况后,也找了章某2、章某3做周纪红工作。周纪红以章某1所卖宅基地属村民组集体财产为由提出其要分得章某1买卖宅基地款的一半。经章某3、章某2劝说,周纪红要求章某1、左某1给付4000元便不再上访举报。章某1、左某1被迫分别拿出2000元通过章某2转交给周纪红。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1证言:章某1把自家的土地卖给左某1盖房,周纪红知道后到处告章某1私卖土地、违章建房的状,横埠镇政府不让章某1、左某1盖房,还把盖房子使用的电停了。一天晚上,章某1喊其到三鑫饭店吃晚饭,当时左某1、周某1、章某2也在场,章某1等人都说,周纪红举报违章盖房的事情已经协调好了,周纪红要四千块钱。其看到章某1数出二千元钱给左某1,让他第二天把钱给周纪红。

2.证人章某2的证言:2014年12月份,周某1请其和章某3、吴某1、周纪红到三鑫饭店吃饭后的第二天,章某1为了左某1盖房子被周纪红举报的事情找周某1,周某1就让章某1找其协调。章某1跟其讲了他把自家地皮卖给了左某110几万块钱,这个事情被周纪红晓得了,周纪红经常到政府上访,政府把房子工程停了,让其找周纪红协调一下,让他不要告了。然后其就打电话给小爹爹章某3,让他找找周纪红、劝劝他不要告了。章某3对其讲周纪红要钱,不给钱他还要告。其问章某3周纪红要多少钱,章某3讲周纪红要七八万块钱。不是第二天就是第三天上午,左某1也到其家里让其出面找周纪红谈谈。其打电话让章某3到其家中把周纪红喊来,其和章某3就劝周纪红不要告了。周纪红讲土地是国有的,是属于我们村民组集体所有土地,他也有份,章某1只有使用权,不能买卖土地,卖了16万元,他也要分一半,要章某1拿出8万块,他就不告。其和章某3、左某1就讲好话托周纪红,最后其就跟周纪红讲不要告了,章某1、左某1两家一家拿二千元,周纪红答应了。当天晚上,章某1、左某1喊其和周某1、吴某1到横埠三鑫饭店吃晚饭。吃完后,章某1本来打算和左某1各出二千元,让其第二天给周纪红,而左某1身上没有带钱,章某1就数了二千元给左某1,让左某1把钱准备好后于第二天早上送到其家。第二天早上,左某1一个人到其家里来了,交给其四千块钱,还有一条中华香烟,让其交给周纪红。随后,其就打电话给周纪红让他到其家里来,其就把四千块钱和一条中华香烟交给了周纪红。

3.证人吴某1、章某2的证言有证人章某3、周某1的证言相印证。

4.被害人章某1陈述:2014年上半年,其小学同学左某1想搬到合铜公路边,但他在合铜公路边没有地皮,要买其家房子旁边的自留地盖房子,其将地皮以16万元卖给了左某1。周纪红得知后,到镇、县举报左某2中没有手续盖房子,横埠镇政府就派人来叫停在建的房子,将已经建好的部分拆除。当时房子地下一层都建好了,地上已经建了二层半了,房子就这样停工了。那段时间把其急死了,担心镇里真的动用挖机推房子。2014年12月中旬,其向村里周某1书记诉苦,周某1让其找章某2,让章某2通过章某3劝劝周纪红不要告其私卖土地、违章建房的事情。章某3到周纪红家劝周纪红不要告状,周纪红提出要钱,给了钱就不告了,还讲周纪红开口要8万块钱,不给钱就告状。其一听周纪红要8万元没有答应。第二天上午其让左某1也去找章某2,毕竟周纪红举报的事情对他们两家都不利。后章某2打电话给其,说他和章某3当着左某1的面做周纪红工作,周纪红开始要8万元,后来经过他们劝和,周纪红要4000元。其没有办法只好答应给了。2017年12月17日,其和左某1喊周某1、章某2、吴某1在横埠三鑫饭店吃饭,想把钱给章某2,让章某2第二天带给周纪红,但是左某1身上没有带钱,其就拿了二千元给左某1,让左某1第二天早上把他的二千元准备好,共拿四千元交给章某2,让章某2给周纪红。12月18日早上左某1就带着四千元和一条中华香烟到章某2家,章某2把四千元和一条中华香烟交给了周纪红。

5.被害人左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章某1被迫付给周纪红4000元的事实经过。

(三)2013年上半年,横埠供电所因周纪红家7棵树木影响了电力设施,证得周纪红同意后,对周纪红家7棵香樟树进行了修剪。事后,周纪红就此事纠缠时任横埠供电所所长吴某3,要求供电所赔偿3万元,并向有关部门上访。2015年1月10日,横埠供电所与周纪红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向周纪红支付了3000元。2016年5月5日,横埠供电所根据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的部署,为做好防汛排涝期间电力设施安全,开展区域内树木清障和通道内树木清障专项行动。因周纪红住宅附近几十棵树木的树头过高,影响了电力设施安全需要清障,横埠供电所电工将此情况告知了周纪红。周纪红得知后为获得横埠供电所高额赔偿款,于同年5月8日找到横山村村民章某5(另案处理)签订了内容为“周纪红将其家门前80棵香樟等树木,以每棵5000元价格出售给章某5,该树木在周纪红家门前暂养20年”的虚假合同,并许诺章某5,如得到横埠供电所的赔偿款,按上次供电所砍了其家7棵树平均每棵赔偿430元的超过部分和章某5平分,还让章某5将合同签订时间提前至2015年3月2日。同年6月2日,横埠供电所向周纪红发出清理线路树障告知书,要求周纪红于2016年6月8日前自行清理影响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周纪红称其房屋门前合铜公路沿线栽种的所有树木已出卖给章某5,横埠供电所遂于同年6月7日向章某5发出安全告知书,要求章某5于2016年6月14日前将在周纪红门前购买的严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移栽或清除,逾期将组织强行砍伐。章某5则向横埠供电所所长王某1出示周纪红与其签订的虚假合同,要求横埠供电所对清障树木按合同约定的每棵5000元计算给予赔偿。同年6月28日,横埠供电所对周纪红家门前影响供电线路安全的36棵树木进行了清障后,周纪红唆使章某5向横埠供电所对清障的36棵树木按虚假合同约定的每棵5000元要求赔偿18万元。横埠供电所拒绝了章某5的要求后,周纪红又唆使章某5采取至横埠供电所打砸物品、吃住的方法迫使横埠供电所给付树木赔偿款,遭章某5拒绝。周纪红便要挟章某5如果不按照要求向横埠供电所索要赔偿款,其就到法院起诉章某5,要求章某5按照虚假合同确定的给付内容赔偿80棵树木款。同年9月27日,章某5因害怕周纪红要挟向枞阳县公安局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横埠供电所清障的36棵树木中,香樟树20棵、毛栗树2棵、杂树14棵。

2.书证周纪红出售门前香樟树给章某5的合同书证实:周纪红出售门前80棵香樟树给章某5,每棵价5000元,树在周纪红门前暂养20年,章某5预交定金1万元,余款20年后挖树时付清。签订合同时间为2015年3月2日。

3.章某6出具的证明证实:周纪红出售门前香樟树给章某5的合同是假合同,该合同系章某6于2016年5月8日在章某5家写的,当时周纪红称在2014年供电所砍其7棵树赔3000元少了,通过合同方式赔的钱多些。

4.侦查机关在横埠供电所调取的章某5请求横埠供电所线路清障砍树赔偿报告证实:章某5向横埠供电所递交报告,称2015年3月2日周纪红将门前80棵香樟树卖给章某5,每棵5000元,横埠供电所于2016年6月28日砍了36棵树木,应以原价给予赔偿。

5.侦查机关在横埠供电所调取的领条一张证实:周纪红领到横埠供电所2013年砍树赔偿款3000元,此赔偿为一次性赔偿。

6.枞阳县横埠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区域内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整改和通道内树木清障的通知》、《关于2016年防汛期间大力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竹清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和清理线路树障告知书证实:2016年5月5日横埠镇政府发出电力安全清障通知、6月1日发出防汛清障紧急通知后,6月2日横埠供电所、左山村向周纪红发出清障告知书。

7.侦查机关在横埠供电所调取横埠供电所向章某5告知的限期内移栽或清除樟树的安全告知书证实:因周纪红电话称其房屋门前合铜公路沿线栽种的所有树木均已出卖给章某5,横埠供电所遂向章某5发出安全告知书,要求章某5于2016年6月14日前将在周纪红门前购买的严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移栽或清除,逾期将组织强行砍伐。章某5在告知书签收人一栏签收。

8.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3年,吴某3任横埠供电所所长,供电所将周纪红家的树木全部砍掉了,周纪红到县里上访,搞了一年左右,后来没有办法,镇、村才跟供电所协商,横埠供电所支付了周纪红3000元。2016年6月2日对周纪红家树木进行清障,他们供电所特地提前跟周纪红说要砍他家的树了,并依法送达了告知书,贴在他家门口,也照了相。当时周纪红说那个树已经卖给章某5了,跟他没有关系。他们也到章某5家,章某5说砍树就要给钱。章某5还把他和周纪红签订的卖树合同给其看。到6月底的时候,周纪红和章某5没有自行清理。6月28日,他们供电所组织人员对周纪红家门前的36棵树木进行修剪,周纪红没有出现,也没有阻止。章某5就打其电话,找其要求赔偿。后来其就安排供电所的支部书记和副所长到章某5家去了,他们还录了音,章某5就主张要给钱,没有说具体多少钱,我们工作人员就跟他说可以到法院起诉,章某5说不去起诉,他是残疾人又是中风,不行就到供电所去,就这样威胁他们。2016年8月底的一天,章某5到横埠供电所办公室递给其一个要求赔偿的报告,一棵树5000元,要求横埠供电所赔偿被砍周纪红家树的钱。其心里知道是周纪红操作的,让章某5来供电所要钱的。

9.证人吴某3的证言:2013年供电所清障砍了周纪红门前7棵香樟树。清障前左山村电工胡某跟周纪红说好了,后来周纪红多次纠缠其,要赔偿一棵树5000元,如果不赔偿就把他家老奶奶搞到供电所来。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条例》及《电力设施条例实施细则》均无相关规定和惯例,所以其拒绝给付。周纪红就不停地到县政府、县纪委上访,县纪委多次找其谈话,到后期其都躲着他,没办法正常工作。

10.证人黄某的证言:2013年横埠供电所清障修剪了周纪红门前几棵树,周纪红找供电所要3万元,不停地上访,找供电所麻烦。吴某3所长被缠得没办法,找左山村干部王某2做工作,经王某2协调,由供电所支付周纪红3000元,把这事了断。

11.证人胡某的证言:2016年6月份,横埠镇政府下发文件保障汛期供电安全,对横埠镇所有可能影响到供电线路安全的障碍树木进行清理。周纪红家门前靠路边的香樟树正好影响到了沿路的供电电线安全,供电所和村里送了告知书到他家,他不在家就贴在他家门口了。他们就对周纪红家门前的香樟树进行了清理,就是用电锯将树拦腰截断。大概在上个世纪九几年,周纪红在合铜路北边盖了楼房,在门前种植了香樟树。供电所在2010年架设电线经过他家门前的时候,周纪红已经种植了香樟树。当时树不大,二米左右高,玻璃茶杯差不多粗。

12.证人王某2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横埠供电所对周纪红家的几棵樟树影响电线安全进行了清障、修剪。电工胡某说修剪之前已经跟周纪红说了,周纪红讲砍不要紧的。后来周纪红从外地回来,就找供电所要钱,说他家树先栽的,供电所的电线是后拉的,供电所就应该赔偿。供电所所长吴某3明确说了不符合规定不会赔偿,周纪红经常到县里上访,还到北京上访。2014年上半年周纪红到县里上访提出十二条要求,其中有一条就是供电所砍他家的树,县长批示答复他,县让镇处理,镇让供电所处理,吴所长找其要求其协调做周纪红工作。后来供电所只同意给3000元,周纪红答应了。

13.证人章某6的证言:2016年5月8日,章某5和周纪红订的合同是其执笔写的和打印的,内容为周纪红门前的80棵树卖给章某5,每棵5000元,章某5付1万元定金,树在周纪红门前养20年,20年后树款一次性付清。周纪红让其把合同时间写在2015年3月2日。合同是假的,定金也没有付。到8月份的一天,周纪红打电话给其,让其送章某5到供电所要钱,说送一次给其100元。其就送章某5去了,章某5找供电所要钱,还递了一份报告,供电所讲不可能给钱。过了一段时间其到章某5家,周纪红讲章某5没本事,话都不会说,钱又要不到,如果要不到钱就找他。章某5讲要不到钱怎么搞,不会拿命拼的,双方就吵起来了。又过几天章某5对其讲,供电所长说周纪红门前的树供电所一次性买断了,不可能再付钱,他和周纪红吵了,让其打电话给周纪红。当天下午,其和章某7、左孝池、周某3在打牌,周纪红来到章某5家就大骂章某5,钱都要不到,要不到不会放过章某5的,双方又吵了起来。其代他们写的合同是假合同,就是周纪红找章某5签合同让章某5找供电所要钱,因为章某5是残疾人,他去供电所搞不要紧。章某5对其说,周纪红让他带钉锤去供电所,他不会那么孬,真带钉锤去闹事。

14.证人章某5的证言:2016年5月8日周纪红到其家和其订一份假合同,向供电所要钱。2014年供电所砍了周纪红几棵树枝,周纪红找供电所要了3000元钱。现树长高了,供电所要砍他家的树,让其和他订假合同帮他要钱。当时章某6在其家,周纪红不识字就让章某6写,周纪红口述,写好后周纪红让章某6打印。过了几天,章某6把打印好的合同拿到其家通知周纪红,其和周纪红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周纪红还让其把日期写成2015年3月2日。7月份防汛期间,供电所砍了周纪红家36棵树。砍树时周纪红打电话给其让其报警,其就报了警。后来周纪红一直打电话给其,让其找供电所要钱,其也就打电话找所长王某1要砍树赔偿款。8月20日防汛结束,周纪红安排章某6送其到供电所找王某1要钱,王某1讲研究一下。9月22日,王某1电话回复,周纪红家门前挡电线的那些树已经被供电所买断了,不会再赔偿了。其就让章某6打电话给周纪红。当天下午周纪红来到其家拍桌子大骂,让其必须把钱要来,要不然不放过其。周纪红答应按2014年供电所砍了他家7棵树赔偿3000元,平均每棵430元,如供电所要到的钱超过430元的部分和其平分,还许诺章某6,骑电瓶车送其到供电所每次给章某6100元。其与周纪红签的购买树木合同是假的,合同上写的由其预交定金1万元给周纪红,实际其一分钱都没有给周纪红。周纪红找其签假合同主要是因为其是残疾人,让其出面向供电所要钱好要些,可以赖供电所。因为钱没有要到,周纪红逼其向供电所王某1要钱,并说王某1要是不给钱就带钉锤到供电所打砸供电所玻璃、电脑,让其扛棉被、带电饭锅吃住在供电所。其不是孬子,没有同意这么做。周纪红就逼其,威胁说:“你要不去供电所要钱,我到时候拿合同书到法院告你,让你把买树钱给我。”其担心周纪红拿着假合同告其,就报警了。

15.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8月15日周纪红经传唤至枞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16.户籍证明证实周纪红自然人身份情况。

17.书证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1991年1月23日周纪红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周纪红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8.书证报案材料证明周某1、章某1、章某5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对于上诉人周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敲诈勒索罪问题。经查,原判认定周纪红以继续上访举报相威胁,迫使周某1、章某1、左某1给付钱财7000元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周某1、章某1、左某1的陈述,还有证人吴某1、章某3、章某2、吴某2、章某4等人证言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周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节意见与查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此节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二)对于上诉人周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诈骗罪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横埠供电所因防汛排涝期间电力设施安全需要,对区域内周纪红家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36棵树木进行了清障后,周纪红指使章某5以其与章某5签订的假合同向横埠供电所索要赔偿款18万元,并唆使章某5采取至横埠供电所打砸物品、吃住的方法迫使横埠供电所给付树木赔偿款,当章某5其要求后,其又以向法院起诉要挟章某5,章某5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致其目的未得逞。本院认为,其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相符,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定性错误,出庭检察员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周纪红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不符,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上访举报相威胁方法索取周某1、章某1、左某1财物7000元,数额较大;其企图指使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方法索取横埠供电18万元,数额巨大,因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周纪红敲诈勒索既遂数额较大,未遂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部分损失定性错误,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纪红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并发还被害人”。

二、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周纪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纪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郜源安

审判员周正利

审判员郑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