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证人查某1、孙某某、司徒某某的证言,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协议、保证书及保证书截图照片、银行转账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关于案发经过的证明,原审被告人查宝腾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查宝腾因赌博欠债无力偿还,于2017年4月间,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以杀害被害人董某1相威胁,向董某1索要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董某1被迫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查宝腾账户汇款15万元。
2017年9月间,查宝腾再次以杀害被害人董某1及其家人相威胁,向董某1索要30万元,并多次至被害人居住的本市虹口区虹关路323弄小区寻找并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全家因恐惧躲避在外。2017年10月18日11时30分许,查宝腾经与被害人董某1约定,至本市虹口区曲阳路、祥德路路口欲取其敲诈勒索的钱款30万元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查宝腾身上查获其事先写好的保证书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