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王保全敲诈勒索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全,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全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豫1726刑初8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保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保全以被害人王某3嫖娼、卖壮阳药、向王某3卖淫的小姐被家人发现、为王某3协调事等理由,多次敲诈勒索王某3,王某3担心自己的声誉,被迫给予王保全钱财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材料,泌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查询明细,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证人王某1、王某2、郑某、李某、张某、刘某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保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王某3害怕被发现其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及卖壮阳药,担心自己声誉受损的心理,对王某3多次敲诈勒索,金额达30万元,属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王保全犯罪罪名定性不准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计算问题,经查,泌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王某3报案时称其被王保全骗走三四十万元,王某3在2017年8月4日的陈述中证实其被王保全骗走有三四十万元,结合王保全在2017年8月6日供述中证实的骗王某3是二三十万元,在8月21日的供述证实的骗王某3是三十万元,认定王保全敲诈勒索王某3的数额是三十万元。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保全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保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王保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王保全人民币300000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王保全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王保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保全的亲属主动缴纳罚金50000元人民币,其他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且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保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王某3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保全及其辩护人关于王保全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保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3的财产,利用王某3害怕被发现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其因卖壮阳药担心自己声誉受损的心理,对王某3多次索取钱财,金额达30万元,与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内容相互印证,另有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查询明细,证人王某1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王保全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原判认定犯罪数额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王保全主动缴纳罚金五万元人民币,有悔罪表现,可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刑初897号刑事判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全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部分、罚金刑部分(已缴纳)及第二项。

二、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刑初89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全犯敲诈勒索罪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傅云峰

审判员马洪涛

审判员曹黎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