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8 0:00:00

刘孝敏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孝敏,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上饶县人,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横峰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孝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宜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孝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刘孝敏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害人金某,之后,两人发生了几次男女关系。期间,刘孝敏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保存,并且拍摄了很多两人亲昵的照片。同年7月,刘孝敏因赌博欠高利贷无钱偿还,找被害人要三万元,被害人拒绝,刘孝敏为逼迫被害人给钱,在知道被害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将两人平时在一起的合影及聊天记录打印成宣传单,并于7月下旬送了一张到金某的家中。一个半月后,刘孝敏见金某没反应,不肯拿钱,又塞了一张在金某的白色奥迪车上。同年9月4曰,刘孝敏被抓获,办案人员在其驾驶的越野车后备箱搜查出二十一张打印出来的宣传单。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主要证据: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孝敏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孝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人民币三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孝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孝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孝敏辩解其没有向被害人提出勒索3万元,是向被害人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刘孝敏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认识了被害人金某,之后,两人发生了男女关系。期间,刘孝敏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保存,并且拍摄了很多两人亲昵的照片。同年7月,刘孝敏因赌博欠高利贷无钱偿还,找被害人要三万元,被害人拒绝,刘孝敏为逼迫被害人给钱,将两人平时在一起的合影及聊天记录打印成宣传单,并于7月下旬送了一张到金某的家中。8月24日,刘孝敏见金某没反应,不肯拿钱,又塞了一张在金某车上。

2017年8月26日,被害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9月4曰,被告人刘孝敏被抓获,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驾驶赣E×××××车辆后备箱垫子下面搜查出刘孝敏和金某合影及聊天记录21张打印出来的宣传单。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被告人刘孝敏的供述;证明2017年4月通过QQ搜索附近的人而添加金某为好友并聊天成为朋友,之后他们经常在上饶万达玩,这期间她们发生了几次男女关系,并且把他们聊天记录保留下来,而且还拍了很多一起照片,其中有一起睡及亲吻照片。7月中旬,因赌博借了高利贷,他就要金某帮他一把,拿三万钱给他,金某说没有。之后他就把他们在一起的照片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共打印了四十份,在7月中旬送了一张到金某家里(后面还写了先送你一张),几天后又塞了一张到金某车上,之后他们就一直通过QQ争此此事;

2.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通过QQ搜附近的人,她和刘孝敏互加了微信成为朋友,她们见过七八次面,发生过七八次性关系。2017年7月,刘孝敏因赌博欠了五万元高利贷,没钱还债,就向她开口要三万元钱,她拒绝,刘孝敏就将她和他平时一起一些合影及聊天记录打印成宣传单发了两份给她,第一份是刘孝敏开口要钱的一星期之后放置在她铁门内,背后写了“先送你一张”的句话;第二份是8月24日下午,放置在她车上,刘孝敏还发微信给她说:“到时候我实在没办法我就发完就去外面。”刘孝敏的意思是如果还拿不到三万元就把打印出来的照片发到社会上去,她没有给刘孝敏三万元;

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8月28日经金某对十张不同照片进行辨认,其指出2号就是刘孝敏;

3.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9月5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刘孝敏驾驶的赣E×××××车辆后备箱垫子下面搜查出刘孝敏和金某合影及聊天记录共21张;

4.照片及截图,证明被害人金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侦查机关提交照片和聊天记录,内容涉及金某与刘孝敏聊天情况和刘孝敏因借高利贷向金某索要3万元;

5.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金某于2017年8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刘孝敏于2017年9月4日被抓获;

6.视听光盘,证明侦查机关搜查被告人刘孝敏驾驶车辆情况;

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孝敏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孝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披露亲昵照片”要挟方法,强行勒索被害人现金3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刘孝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孝敏辩解其没有向被害人提出勒索3万元,是向被害人借款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刘孝敏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聊天记录相证实,故对其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孝敏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孝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孝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甘为华

人民陪审员王水良

人民陪审员李晓东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黎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