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9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C。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文科,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塘水围一区12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U。
原告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品牌与空间设计公司,被告是餐饮管理公司,因被告要在湖南省××市步步高商场开一家餐饮店,特委托原告做商业策划、品牌形象和空间设计,原告根据市场调研为被告的餐饮店策划命名为特厨-“拾里”,双方于2015年5月7日签订了《品牌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设计成果也得到被告的高度认可。原告向被告交付设计成果后,被告根据原告的设计成果完成了湖南耒阳市步步高商场特厨-“拾里”餐饮店的品牌形象建设和空间建设,由于原告的成功策划与设计,被告的经营非常成功,被告在经营成功后擅自使用原告的策划与设计另外装修了一家特厨-“拾里”的餐饮店。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约定,原告在向被告交付完设计成果后,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16万元,但是被告在交付11万元后没有继续支付,剩余的5万元,原告经过再三的催缴也无济于事。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并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品牌设计合同》第七条第03款的约定“违约方承担总设计费20%的违约赔偿”;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项目总额未全部支付完前,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版权以及使用权归设计方所有”。因此,对被告恶意欠款的行为,被告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设计的特厨-“拾里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因此,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原告的设计费5万元;2、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3.2万元;3、特厨-“拾里”品牌及空间设计成果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品牌合同设计合同正本》,合同就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特厨品牌的项目,并就支付设计费和违约责任作了如下约定:1、设计费:特厨品牌整体设计费用为160000元,分四个阶段支付完毕,最后一笔100,000元应当在项目开业后两个月内支付完毕;2、权利归属:被告拥有本项目设计产品的一切版权及使用权,有权使用任何形式的传播、复制、修改、出版或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原告拥有本项目设计产品的永久著作权,但是在项目总金额未全部支付完前,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版权及使用权归原告所有;3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
2016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内容为特厨-“拾里”品牌形象和空间设计得到了你司实际决策人的高度认可,你司拒付设计费5万元属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司要求你方在收到律师函后10日支付拖欠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5万元设计费。
以上事实,有《品牌合同设计合同正本》、《律师函》、《中国邮政快递单及发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品牌合同设计合同正本》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合同中约定,特厨品牌整体设计费用为160,000元,该项目的所有的设计费用应当在该项目开业后两个月之内全部支付完毕,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被告拥有本项目设计产品的一切版权及使用权,有权使用任何形式的传播、复制、修改、出版或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原告拥有本项目设计产品的永久著作权,但是在项目总金额未全部支付完前,本合同约定的设计项目成果的所有知识产权、版权及使用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应经按时按约全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设计成果,但被告仍有5万元的设计费没有支付给原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和违约金、特厨-“拾里”品牌及空间设计成果著作权归原告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2,000元;
三、特厨-“拾里”品牌及空间设计成果著作权归原告湖南创新者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深圳市邦特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波
人民陪审员张能汉
人民陪审员陈李芬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温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