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2 0:00:00

项卫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卫民,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元氏县,住元氏县。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21日、2017年4月25日分别三次被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各十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4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卫民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卫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项卫民因交通事故致左小腿截肢,其民事诉讼经各级人民法院多次裁定、判决后,项卫民已得到赔偿。项卫民以对判决和赔偿不满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2017年7月27日项卫民伙同其妻子胡某(在逃)以项卫民进京上访,不给钱就不回来为由,向南因镇政府施压,索要南因镇政府5000元现金。收到5000元后,项卫民于2017年8月4日再次进京,项卫民、胡某再次以不给钱不停止上访为由,向南因镇政府索要2500元现金。后项卫民、胡某要求南因镇人民政府一次支付其130万元或者先支付60万元、然后每月支付1万元直到项卫民去世,作为其停止非正常上访的条件。被告人项卫民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项卫民对起诉书指控其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本人这种行为是错误的,但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项卫民因其本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判决和赔偿不满为由,多次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7月27日项卫民再次进京上访,以不给钱就不回来为由,向南因镇政府施压,其妻胡某(在逃)于7月27日晚收到南因镇政府5000元后,即电话告知项卫民已经收到5000元,让其返回,项卫民于2017年7月28日返回元氏。后被告人项卫民以不给钱不停止上访为由又于2017年8月4日再次进京。当晚,其妻子胡某向南因镇政府索要2500元现金。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项卫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证人代某的证言,我现任南因镇镇长,2017年7月27日下午,我在得知辖区北杜村一村民项卫民到北京上访后,和镇包村干部王某2及北杜村支书常某赶到项卫民家里做项卫民妻子胡某的思想工作,让胡某劝返项卫民。但是胡某提出我们必须给其5000元现金才会打电话让项卫民回来。最终我在向南因镇党委书记请示后,于当晚和王某2、韩某在项卫民家将5000元现金交到胡某的手中,胡某在满足她向我们提出的要求后,给项卫民打了个电话说:镇里已经把5000元现金给了我,你想法买票回来吧。胡某挂断电话后向我们打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并且向我们保证让项卫民回来。2017年7月28日(第二天)上午,我在项卫民家见到项卫民,之后项卫民在胡某打的5000元的收条上补签了一个自己的名字,并且在名字上按了手指印。2017年8月4日上午,王某2在给胡某打电话时,胡某告诉王某2项卫民又去北京上访了,王某2将这件事向我进行了汇报,我随即向镇党委书记进行了汇报,当天上午我和镇党委副书记魏某、王某2赶到了项卫民的家中,经反复做胡某的工作,胡某拒不答应劝项卫民回来。我又向镇党委书记进行了汇报,然后把身上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了胡某,胡某又给我们打了一张2000元的收条,但胡某仍不答应劝返项卫民回来,我随即离开项卫民家,并由镇党委副书记和王某2继续给胡某做工作,王某2向我汇报称胡某仍嫌钱少,拒绝劝返项卫民,我在向镇党委书记汇报后,由王某2先行垫付500元又给了胡某。当晚,我和镇党委书记李某、王某2再次赶到项卫民家中,让胡某继续劝返项卫民,但是胡某依然坚持不满足其之前提出的要求,其是不会劝返项卫民的,后见劝说无望,李书记、我和王某2只好离开。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是南因镇干部,项卫民一共向南因镇政府索要过两次钱,第一次是2017年7月27日下午,我给项卫民的妻子打电话,胡某说项卫民当天中午已经坐火车去北京上访了,我把这件事向南因镇镇长代某进行了汇报。当天下午代某和我去了项卫民家,希望通过做胡某的工作,能将项卫民劝返让其主动回来,但是胡某提出我们首先得给她5000元现金,否则她是不会劝返项卫民的。迫于无奈,当天晚上镇长代某、镇综治办主任韩某和我带着5000元现金又赶到项卫民家,代某将5000元现金交到胡某手中,胡某当即给身在北京的项卫民打电话说她收到镇里的5000元现金了,并让项卫民买火车票回来。挂断电话后胡某给我们打了一个收条。我们给项卫民查找了个车次,胡某打电话告诉项卫民买那趟火车票,然后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早晨,胡某说项卫民已经回到北杜村的家中。第二次是2017年8月3日早上,我给胡某打电话,想了解下项卫民的情况,胡某称项卫民又要去上访,镇党委副书记魏某、我和北杜村支书常某赶到项卫民家给其做思想工作,下午项卫民还和代某通过电话,后同意第二天在家里等镇里主要领导和其见面。第二天(2017年8月4日)上午,我又给胡某打电话,胡某称项卫民当天早晨6点多已经从家出发去北京上访了,得知这个情况后,代某、魏某和我立即赶到项卫民家中做思想工作,胡某仍坚持向我们索要130万现金,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先答应给胡某2000元现金让其劝说项卫民从北京回来,但是胡某收到代镇长2000元现金后却不给项卫民打电话,无奈我又给了其500元现金(我先替镇政府垫付),胡某收到这500元后仍然不肯打电话劝说项卫民回来。当天晚上,镇党委书记李某、代某镇长和我又赶到项卫民家中劝说胡某,但是胡某依然不肯打电话劝返项卫民。这就是项卫民夫妇两次向我镇里索要钱财的经过。

4、证人韩某的证言,我现任南因镇综治办主任,2017年7月27日晚上,镇长代某、我和王某带着5000元现金赶到项卫民家,经过做工作,胡某称得不到钱绝对不会劝说项卫民回来,无奈,代某将5000元现金交到胡某手中,胡某接到钱点好数后,给身在北京的项卫民打电话说她收到镇里的5000元现金了,并称她会让项卫民购买返程票,挂断电话后,给我们打了一个收条。2017年8月1日,我到北京出差,8月4日上午11时许,代某打电话称项卫民已经买了去北京上访的车票从家里走了,让我赶到北京西站寻找项卫民。下午18时,镇党委李书记给我打电话说项卫民现在北京站。晚上21时30分左右我在北京站广场附近找到项卫民随即对其展开思想工作,对其进行劝返,但是项卫民称这件事解决不了死在北京也不回去,无奈,我在请示镇党委李书记后,在2017年8月5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租车将项卫民从北京带回。从北京回来后,听说项卫民妻子又向镇政府索要了2500元现金。

5、证人魏某的证言,我现任南因镇副书记。2017年8月3日早上,南因镇镇长代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一起去北杜安抚上访户项卫民,然后北杜村支书常某、王某和我就一起到了项卫民家。项卫民、胡某讲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后来我们做工作没有起效。只是说第二天镇领导会和他们见面详谈。等到8月4日上午,王某给胡某打电话问项卫民的情况时,胡某却说项卫民已经在早上6点多去北京上访了。接着代镇长、王某和我就立即赶到项卫民家,让胡某联系项卫民赶紧回来,可是胡某就是不打电话,还说如果拿不到钱,项卫民死都不回来。无奈之下,我们就答应先给胡某2000元,可是胡某收到钱以后还是不给项卫民打电话,王某又自己拿出500元代替镇政府垫付给胡某让她打电话联系项卫民,然而胡某收了这500元仍然不肯给项卫民打电话,当天没有谈成,我们就回去了。

6、证人李某的证言,我现任南因镇书记。2017年7月27日,代某汇报说,项卫民妻子提出要5000元,如果不给,她就不让项卫民从北京回来。为了把项卫民劝回来,也怕项卫民在北京做出过激行为,我同意给项卫民夫妇5000元。后来,代某给了胡某5000元,项卫民第二天凌晨就坐火车回来了。2017年8月4日上午,项卫民又进京上访,代某和其他干部去项卫民家做工作,先后给了胡某2500元后,胡某还是不让项卫民从北京回来。我就安排在北京的镇干部韩某在北京查找项卫民,后在北京站发现项卫民,并让他回来了。项卫民夫妇一共向镇里索要7500元,都是镇里出的。

7、证人常某的证言:我现任北杜村支书,项卫民几年前出了车祸左小腿被截肢,因为不满法院判决,向法院和镇政府施压,大概从2012年开始上访,曾经因为上访被公安机关拘留三次,仍然以上访威胁向镇政府索要钱财。2017年7月27日下午,听王某说项卫民去北京上访了,魏某、王某和我去他家了解情况,胡某说要想让她劝项卫民从北京回来先给她5000元,不给钱项卫民不回来,后来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听说项卫民回到家中。2017年8月3日,得知项卫民又打算去北京上访,魏某、王某和我赶到项卫民家给他做工作,当时,项卫民也在家,项卫民说给不了他钱,他还会去北京上访。项卫民要钱的目的他说是给他孩子买房结婚用的。

8、同案犯胡某的供述,项卫民的腿被截肢后,我们就找有关部门解决,可迟迟不给解决,我们也想给南因镇里施加压力。7月27日项卫民从家走后,我给镇里包村干部王某打电话告诉她项卫民去北京上访了。后来,村支书常某、镇长代某、干部魏某、王某就先后来了我家,他们给我做工作,让我把项卫民从北京劝回来。我就给代镇长说,现在给5000元,我让项卫民从北京回来,从下午一直说到晚上23时许,代镇长给了我5000元,我收到钱后,就给项卫民打电话,告诉他镇里说好了钱给了,你回来吧,项卫民在28日天亮前就回来了。后来,王某拿5000元的收条过来,项卫民在上面补签了名。2017年8月4日,项卫民又去北京上访了,代某、魏某、王某、李某先后到我家做工作,代某给了我2000元,王某给了我500元,他们在我家说了半天,也没有说出个好办法来,他们就都走了。第二天项卫民被从北京弄回来了。我们一共收了镇里7500元,买电动车、买煤花了。

9、被告人项卫民供述,2006年的时候,我因为交通事故被截肢,我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请求政府解决我的事情。我要求南因镇解决我女儿上学问题及女儿放假想在县城打工需要个电动车,南因镇迟迟不给解决,我就在2017年7月27日去北京上访,给南因镇施压,南因镇给了我妻子胡某5000元后,我就从北京回来了。回来后南因镇还是没给我好好解决事,我就在8月4日又去北京了,这次是镇干部把我从北京劝回来了。南因镇政府一共给了我7500元,除去第一次上访时的5000元,剩下的2500元是我第二次去北京回来后,我媳妇胡某跟我说是乡里给的。

10、收款条三份,胡某于2017年7月27日、8月4日所打支款条证实其分三次收到南因镇镇政府现金7500元的事实。

11、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证明2017年11月7日将嫌疑人项卫民当场抓获的事实。

1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项卫民的现实表现及元氏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项卫民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6月21日、2017年4月25日分别三次被元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各十日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卫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到北京上访、滞留,不给钱不返回元氏县为由,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强行索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项卫民的犯罪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项卫民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敲诈勒索犯罪的侵害对象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故被告人项卫民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对被告人项卫民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项卫民到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庭审中承认其行为是错误的,但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项卫民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庭审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项卫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项卫民犯罪所得75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建芳

审判员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次茹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