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颜正峰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正峰,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高邮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高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正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超、代理检察员黄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正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的路边,打开吕某1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盗走,并放置一张纸张“江湖救急!!!加微信XXX红包或转账300元,钱不多,收到即告知证件在何处取”,对吕某1索要钱财,后吕某1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颜正峰,后在其指引下找回被盗物品。

2、2017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3期9幢楼下路边,打开柳某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柳某驾驶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张“加微信XXX,红包或转账400元,钱不多,望应允,收到钱即微信告知所有证件在何处拿,江湖救急!!!”,在微信上对柳某索要钱财未遂。

3、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潘厝安置房C区6号楼下,打开邹某停放在此的闽E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邹某驾驶证等物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钱救急,即告知证在何处拿”,对邹某索要钱财。邹某发8.88元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颜正峰,后未谈妥。邹某报警后自行在停放车辆不远处的一个废旧轮胎内找到被盗的行驶证、邹某驾驶证。

4、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潘厝安置房C区16幢楼下,打开吴小青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吴小青驾驶证、吴小青身份证盗窃,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钱救急,即告知证在何处拿”,对吴小青索要钱财。吴小青报警后自行在停放车辆不远处的一棵树上找回被盗物品。

5、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白礁慈济宫前停车场,打开周某停放的闽C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蔡某驾驶证、蔡某身份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账400元,即告知证件在何处取回”,对周某和蔡某索要钱财。后蔡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500元给被告人颜正峰,后在其指引下找回被盗物品。

6、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华坤花园1期13栋楼下路边,打开林某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林某驾驶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小钱,即告知何处取回证件”,对林某进行索要钱财。林某通过加微信向被告人颜正峰转账200元,后被告人颜正峰正要把行驶证、驾驶证放在指定地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7、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保生路“志斌中医诊所”门口,打开王某停放的赣KXXXXX号白色小轿车车门,将放在车内的一个棕色钱包等物品盗走。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颜正峰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颜正峰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颜正峰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颜正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7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的路边,打开吕某1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盗走,并放置一张纸张“江湖救急!!!加微信XXX红包或转账300元,钱不多,收到即告知证件在何处取”,对吕某1索要钱财,后吕某1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颜正峰,后在其指引下找回被盗物品。

2、2017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3期9幢楼下路边,打开柳某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柳某驾驶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张“加微信XXX,红包或转账400元,钱不多,望应允,收到钱即微信告知所有证件在何处拿,江湖救急!!!”,在微信上对柳某索要钱财未遂。

3、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潘厝安置房C区6号楼下,打开邹某停放在此的闽E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邹某驾驶证等物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钱救急,即告知证在何处拿”,对邹某索要钱财。邹某发8.88元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颜正峰,后未谈妥。邹某报警后自行在停放车辆不远处的一个废旧轮胎内找到被盗的行驶证、邹某驾驶证。

4、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潘厝安置房C区16幢楼下,打开吴小青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吴小青驾驶证、吴小青身份证盗窃,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钱救急,即告知证在何处拿”,对吴小青索要钱财。吴小青报警后自行在停放车辆不远处的一棵树上找回被盗物品。

5、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白礁慈济宫前停车场,打开周某停放的闽C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蔡某驾驶证、蔡某身份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账400元,即告知证件在何处取回”,对周某和蔡某索要钱财。后蔡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500元给被告人颜正峰,后在其指引下找回被盗物品。

6、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华坤花园1期13栋楼下路边,打开林某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林某驾驶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小钱,即告知何处取回证件”,对林某进行索要钱财。林某通过加微信向被告人颜正峰转账200元,后被告人颜正峰正要把行驶证、驾驶证放在指定地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7、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保生路“志斌中医诊所”门口,打开王某停放的赣KXXXXX号白色小轿车车门,将放在车内的一个棕色钱包等物品盗走。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发还被害人蔡某400元、林某200元、王某棕色钱包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正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邹某、吕某1、吕某2、柳某、周某、蔡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电子证据说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颜正峰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正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六次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共计1408.88元(其中400元未遂),被告人颜正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后,被告人颜正峰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颜正峰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颜正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交。)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颜正峰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吕某1300元、邹某8.88元、蔡某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碧祥

人民陪审员郑树根

人民陪审员曾庆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蔡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