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7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的路边,打开吕某1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盗走,并放置一张纸张“江湖救急!!!加微信XXX红包或转账300元,钱不多,收到即告知证件在何处取”,对吕某1索要钱财,后吕某1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颜正峰,后在其指引下找回被盗物品。
2、2017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云龙海岸3期9幢楼下路边,打开柳某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柳某驾驶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张“加微信XXX,红包或转账400元,钱不多,望应允,收到钱即微信告知所有证件在何处拿,江湖救急!!!”,在微信上对柳某索要钱财未遂。
3、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潘厝安置房C区6号楼下,打开邹某停放在此的闽E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邹某驾驶证等物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钱救急,即告知证在何处拿”,对邹某索要钱财。邹某发8.88元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颜正峰,后未谈妥。邹某报警后自行在停放车辆不远处的一个废旧轮胎内找到被盗的行驶证、邹某驾驶证。
4、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潘厝安置房C区16幢楼下,打开吴小青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吴小青驾驶证、吴小青身份证盗窃,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钱救急,即告知证在何处拿”,对吴小青索要钱财。吴小青报警后自行在停放车辆不远处的一棵树上找回被盗物品。
5、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白礁慈济宫前停车场,打开周某停放的闽C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蔡某驾驶证、蔡某身份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账400元,即告知证件在何处取回”,对周某和蔡某索要钱财。后蔡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500元给被告人颜正峰,后在其指引下找回被盗物品。
6、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华坤花园1期13栋楼下路边,打开林某停放的闽DXXXXX白色小轿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林某驾驶证盗走,并放置一张纸条“加微信XXX,转点小钱,即告知何处取回证件”,对林某进行索要钱财。林某通过加微信向被告人颜正峰转账200元,后被告人颜正峰正要把行驶证、驾驶证放在指定地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7、2017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颜正峰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龙池开发区保生路“志斌中医诊所”门口,打开王某停放的赣KXXXXX号白色小轿车车门,将放在车内的一个棕色钱包等物品盗走。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发还被害人蔡某400元、林某200元、王某棕色钱包一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正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邹某、吕某1、吕某2、柳某、周某、蔡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电子证据说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颜正峰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