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贾某、金文福共同预谋盗窃红小豆。贾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黑GXXXXX的银色松花江牌面包车、金文福驾驶其车牌号为黑GXXXXX的银色松花江牌面包车,拉载金的雇工被告人宋某,三人采用装袋运走的方式多次盗窃红小豆。
1.2017年9月15日晚,被告人贾某、金文福、宋某来到黑龙江省八五O农场东沟林场场院,撬开场院门将被害人张某乙的隔年红小豆6175斤(价值14017元)盗走,运至贾某在黑龙江省宝清县租用的车库存放。次日在宝清县销售,获赃款12350元。赃款分给宋某300元,其余12050元被贾某、金文福分赃。
2.2017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贾某、金文福、宋某来到黑龙江省云山农场3连场院外,从栅栏缺口处进入场院,将被害人张某丙灌装成袋的红小豆59袋(价值16796元,其中2袋放在场院北侧沟内垫路未带走)盗走,运至贾某在宝清县租用的车库存放。次日在宝清县销售,获赃款17720元。赃款分给宋某300元,其余17420元被贾某、金文福分赃。
3.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贾某、金文福、宋某驾来到黑龙江省八五O农场3连场院外,撬开场院门盗走被害人孙某红小豆6400斤(价值16640元)。三人将所盗赃物存放到宝清县贾某租用的车库中。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2017年5月8日晚,被告人金文福驾驶其车牌为黑GXXXXX银色松花江牌汽车来到黑龙江省八五五农场馨园小区3号楼1单元门前,将被害人杨某的车牌为黑RXXXXX黑色豪爵HJ110型摩托车(价值967元)盗走供自己使用。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金文福盗窃作案4起,涉案价值48420元;被告人贾某盗窃作案3起,涉案价值47453元;被告人宋某盗窃作案3起,涉案价值47453元。
经侦查,被告人金文福、贾某、宋某于2017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宝清县抓获。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金文福、贾某、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贾某、金文福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金文福曾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金文福、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金文福具有累犯,主犯,多次盗窃,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贾某具有主犯,多次盗窃,坦白,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宋某具有多次盗窃,从犯,坦白,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