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宁明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撤销宁明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黄某补偿上诉人周某5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