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刘德才、刘健宇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德才,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健宇,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上海市嘉定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2017年10月16日至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临时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2017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富检公诉刑诉(201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才、刘健宇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维维、书记员安浦鑫出庭支持公诉,刘德才、刘健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办理低保,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乡政府每天给其80.00元钱养老,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或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不合理诉求。在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后,刘德才伙同其儿子被告人刘健宇约定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其不合理诉求。2017年10月10日,刘德才罔顾工作人员让其走正规法律途径、不能有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行为的劝阻,到天津打算与刘健宇汇合到北京上访,次日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健宇得知刘德才被抓获后自己进入北京欲递交上访材料,因未找到机会,在北京停留3天后返回天津,于2017年10月16日在天津被侦查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刘德才、刘健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德才、刘健宇的犯罪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德才、刘健宇二人系共同犯罪,刘德才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刘健宇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刘德才、刘健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德才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建议本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健宇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德才、刘健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办理低保,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乡政府每天给其80.00元钱养老,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或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不合理诉求。在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后,刘德才伙同其儿子被告人刘健宇约定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其不合理诉求。2017年10月10日,刘德才罔顾工作人员让其走正规法律途径、不能有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行为的劝阻,到天津打算与刘健宇汇合到北京上访,次日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刘健宇得知刘德才被抓获后自己进入北京欲递交上访材料,因未找到机会,在北京停留3天后返回天津,于2017年10月16日在天津被侦查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刘德才、刘健宇犯罪时系成年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德才于2017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健宇于2017年10月16日在天津被侦查人员抓获。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刘德才所有的手机和诉状、被告人刘健宇所有的2部手机、葛某1所有的2部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扣押手机被返还。

4.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电力派出所出具的告诫书,证实电力派出所已于2017年10月3日告知被告人刘德才不允许有非正常上访行为,刘德才拒绝签字。

5.被告人刘德才购票信息截图,证实刘德才购买了2017年10月14日18时T48次从齐齐哈尔到北京的火车,座位号14车0023号。

6.情况反映、举报信、检举信,证实被告人刘德才上访原因。

7.住院病案,证实被告人刘德才2016年4月就患有心脏病并住院治疗的事实。

8.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纪检委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2017年5月10日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纪检委接到市局“12389”专用举报电话信息转办件,被告人刘德才投诉富拉尔基公安分局电力派出所私闯民宅。经调查,刘德才投诉电力派出所私闯民宅一事不能认定并已将调查结果告知刘德才和其子刘健宇。

9.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健宇于2017年10月16日至23日临时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于2017年10月8日、10日、12日、16日、11月13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长青乡乡长。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办理低保,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乡政府每天给其80.00元钱养老,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或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不合理诉求。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让其走正常信访渠道,不能到省里和北京进行越级访和非法访。刘德才对乡政府答复非常不满意,表示要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其不合理诉求。其子刘健宇也威胁乡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要一同去北京上访。

2.证人邹某于2017年11月14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德才这几年就有心脏病。2016年还因为心脏病住过院。干不了家里的活了。村里人都知道刘德才住院的事。

3.证人肖某于2017年10月8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因为上访的事及其接待过被告人刘德才。刘德才称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了劳动能力,提出:为其办理低保,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或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不合理诉求。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让其走正常信访渠道,不能到省里和北京进行越级访和非法访。刘德才对乡政府答复非常不满意,表示要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其不合理诉求。并称已买了10月14日去北京的火车票。信访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刘德才联系,让其提供其诉求的书面证据,但刘德才始终未提供。

4.证人贾某于2017年10月8日、17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副乡长。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办理低保,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乡政府每天给其80.00元钱养老,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或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不合理诉求。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让其走正常信访渠道,不能到省里和北京进行越级访和非法访。刘德才对乡政府答复非常不满意,表示要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其不合理诉求。其妻子葛某1也威胁乡政府工作人员如不满足诉求就上北京告状,以此要挟政府。

5.证人弓某于2017年10月9日、17日、18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副乡长。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办理低保,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乡政府每天给其80.00元钱养老,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的不合理诉求。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让其走正常信访渠道,不能到省里和北京进行越级访和非法访。刘德才对乡政府答复非常不满意,表示要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其不合理诉求。其妻子葛某1也威胁乡政府工作人员如不满足诉求就去北京告状,以此要挟政府。

6.证人赵某于2017年10月9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民政助理。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多项诉求。其中,有一项是要求为其办理低保。其经过调查认为刘德才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并已明确告知刘德才。

7.证人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9月30日9时许,在富拉尔基区信访局参加上访人员协调会。上访人叫刘德才。刘德才提出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赔偿诉求。其劝刘德才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德才拒绝。信访局要求刘德才把具体诉求列出清单,但刘德才始终不列出清单。刘德才表示想通过上访解决诉求,不想走司法程序。

8.证人刘某于2017年10月13日、14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岗阿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刘德才系该村村民,从小就认识。十多年前刘德才得了心脏病,后来就严重了,最近四五年前就不怎么干重体力劳动了。

9.证人甘某于2017年10月21日的证言,证实其现在天津市打工。其原先在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岗阿村居住。与被告人刘德才、刘健宇家是邻居。2017年10月十七八号,刘健宇到天津其打工的地方找其,其问刘健宇干什么来了,刘健宇称来告状,去北京上访。其问什么事,刘健宇称,其父刘德才因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受到惊吓,其父刘德才要钱,要上北京告状。后刘健宇被警察带走了。

10.证人李某于2017年10月21日的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市大兴区99优选宾馆业主。2017年10月12日,有一名男子用“许云龙”的身份信息入住了其经营的宾馆,10月15日离开该宾馆。

11.证人葛某1于2017年10月17日、18日、31日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德才妻子。刘德才上访是因为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刘德才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想让政府给刘德才办理低保,赔偿医药费,再要点地种。刘德才从乡里开始找,一直到北京。上访的事其帮着刘德才去乡政府、区检察院、省公安厅递交过材料。

12.证人陈某于2017年10月17日、25日、11月1日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刘健宇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刘健宇因为其父刘德才被警察把心脏病下犯了,开始去北京上访。其与刘健宇和葛某1都有联系。葛某1告诉其刘德才被警察抓走了,其将此消息转告了刘健宇。刘健宇听后挺激动的,准备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表示要么闯政府车队,要么闯天安门。造成影响,给政府施压。刘健宇在北京期间通过其与葛某1联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德才于2017年10月13日、31日的供述,证实其自2017年9月开始,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办理低保,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乡政府每天给其80.00元钱养老,或在江东给其划分200亩耕地。后又提出如不能满足其上述诉求,政府给其人民币40万元作为赔偿或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诉求。但乡政府告知其不符合相关条件,不同意其诉求。告知其走正规法律途径、不能有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行为。其同其儿子被告人刘健宇约定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让刘健宇先到天津,条件允许的话就到北京上访。2017年10月10日,其到天津打算与刘健宇汇合到北京上访,次日在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刘健宇于2017年10月16日、24日、25日的供述,证实其自2017年9月开始,其父刘德才多次找到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政府,以公安机关到其家找人,导致其受到惊吓,心脏病加重,丧失劳动能力为由,向政府提出为其赔偿人民币20万元并为其办理低保的诉求。但乡政府告知其父亲不符合相关条件,乡政府工作人员让其父走正规法律途径、不能有过激行为和越级上访行为。刘德才与其约定在“十九大”期间去北京上访,以给乡政府施加压力,让乡政府尽快答应诉求。2017年10月11日前后,其从上海做火车到天津,打算与刘德才汇合后到北京上访,其后来与刘德才失去联系后就自己进入北京欲递交上访材料,在北京停留3天后返回天津,在北京期间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住宿的,于2017年10月16日在天津被侦查人员抓获。

四、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富)公(刑技)鉴(电)字〔2017〕9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刘德才等人手机的信息进行了鉴定,检出了符合鉴定要求的数据文件。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才、刘健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十九大”的敏感时期,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的威胁手段,向政府索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德才、刘健宇敲诈勒索财物20万元(未遂),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德才、刘健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刘德才、刘健宇二人系共同犯罪,刘德才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刘健宇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刘德才、刘健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刘德才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刘健宇的量刑建议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刘健宇认罪态度好,并积极劝解刘德才认罪,故本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对刘健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德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健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红

审判员王龙?

人民陪审员贾敬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