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被告人楚长绪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长绪(曾用名楚长燕),男,1966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2月6日因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7年10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同一事实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长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纳、代理检察员田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长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长绪明知其在北京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会给朱集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造成心理恐慌,会使朱集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害怕受上级领导处分。在其房产未被拆迁的情况下,以单县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强拆其房产等问题为由,采取不给钱就在北京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手段,分别于2015年3月北京召开“两会”期间、2016年2月6日除夕节日前、2017年9月30日在北京召开“十九大”前分三次向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财物共计12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楚长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长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楚长绪辩解称,2009年新农村建设,因朱集镇政府强拆其的房屋给的补偿太低而不同意,后自己的房屋被毁,树木被砍而上访。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其上访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2017年给的1万元,是单县信访局姜局长联系给的,是朱集镇政府以前违法对其关押等的损失,其没有给朱集镇政府要过钱。2015年、2016年其在北京上访,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让其回单县,每次都答应给1000元钱,而没有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朱集镇党委、政府决定对被告人楚长绪所在的楚洼村进行新农村建设,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拆迁房屋的村民补偿,楚长绪以补偿款过低为由拒不拆迁。并以强制拆迁违法为由,长期上访,朱集镇政府多次与其协商补偿问题。楚长绪要求朱集镇政府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土地损失9万元、房屋财产被盗1.5万元、围墙2万元、安置费5.8万元、树木被砍3万元、妻离子散7万元、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元,共计43.3万元。朱集镇政府没能满足其提出的条件,楚长绪便多次进京上访、非访,朱集镇政府多次作劝返工作,为此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楚长绪于2015年“两会”期间、2016年农历春节期间进京上访、非访,当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作劝返工作时,以不给钱不回来相要挟,向劝返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2017年8月,为使楚长绪在“十九大”召开期间不去北京非访,朱集镇政府承诺给楚长绪建60平方的安置房,安排到环卫所上班,月工资1500元,另外再给予一些其他的补助,楚长绪要求支付8万元安置费,朱集镇政府没有同意楚长绪的要求。楚长绪认为,以前谈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现在只给1500元,条件还没以前的好,朱集镇政府没有诚意,心里不平衡便不同意。2017年9月29日楚长绪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后,便隐匿行踪。当县信访局工作人员与其联系,劝说其回单县,楚长绪便向县信访局工作人员提出,要朱集镇政府支付在北京期间的费用一万元。以不给钱就不回单县,继续非访相要挟,为使其能不再非访,朱集镇政府给楚长绪汇款10000元。楚长绪收到汇款后又关闭手机,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再次与楚长绪失去联系。案发后追回赃款9054元,已发还朱集镇政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照片证明,楚长绪的房屋至今没有被拆除。

2、户籍证明,证明楚长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训诫书证明,楚长绪于2014年5月4日、2016年2月5日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予以训诫。

4、单县公安局单公(朱集)行罚决字(2016)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2月6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5、单县公安局单公(经侦)行罚决字(2017)116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7年10月14日因本案指控的同一事实,被单县公安局先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

6、信访记录证明,楚长绪自2014年4月至2017年9月通过来访或信访的方式向国家信访局等单位就2009年朱集镇政府拆迁其房屋问题,信访登记50余次。

7、单县人民法院(2010)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楚长绪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8、存款交易明细查询作证、山东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发还清单证明,2017年10年9日向楚长绪银行卡汇款1万元,卡内存款余额9054元被追缴,发还朱集镇政府。

9、证人黄某1、李某、杜某证言证明,2015年3月“两会”期间楚长绪在北京上访,在作楚长绪的劝返工作时其提出向朱集镇政府索要4000元钱,否则不回单县。经商议答应给楚长绪1000元,并约定在北京南站西门入口见面,到约定地点后,楚长绪要2000元,最后给楚长绪1000元,另花309元给其买了一张到徐州的高铁票。2016年2月5日春节,楚长绪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在对其作劝返工作时索要2000元钱,否则不回单县,最后给楚长绪1000元,将其带回了单县。给楚长绪钱都是迫于其进京非访。

杜某另证明,2017年十月,在十九召开前,楚长绪到北京上访并向朱集镇政府索要1万元的事实。

10、证人姜某证言证明,十九大期间,其在北京接访,朱集镇楚洼村的楚长绪于9月29日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让其与楚长绪联系。其先给楚长绪发信息约他见面,并劝他不要在北京闹事。两天后楚长绪打电话说欠别人七八千元的房租及其他费,让给他一万元钱,否则不见面。其将楚长绪的要求转告朱集镇和上级领导,朱集镇政府迫于维稳压力给楚长绪的账号汇了一万元。钱汇给楚长绪后再和他联系又联系不上。楚长绪的账号是62XXX96。

11、证人董某、黄某2证言证明,楚长绪系朱集镇楚洼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上访,先后到国家信访局、民政部、住建部山东省信访局等信访或上访五十多次,并两次到中南海周边非访。主要反映2009年朱集镇新农村建设赔偿;2015年家里失火和被盗;2016年因在北京非访被拘留等问题。房屋失火和家被盗,因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而没有立案。2009年新农村建设楚长绪的三间砖混带大厦堂屋,一间厨房,评估11000余元,楚长绪要求按城区开发补偿,因要求不合理,他的房子并没有拆迁。为化解矛盾也曾多次和楚长绪协商,2014年楚长绪列出赔偿清单,索要40多万元。2017年8月为使楚长绪不再上访,和楚长绪协商由镇政府给他建新房,让他到镇公益岗工作月工资1500元,为他提供一个蔬菜种植大棚,每年收益不低于2万元,楚长绪答应十九大期间不去北京。2017年9月29日楚长绪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朱集镇政府通过县信访局姜某局长与楚长绪取得联系,让他回家。他说他是老上访户,到北京上访国家每年按人头拨到镇政府5万元,要求把国家拨的钱给他,姜局长解释没有这个钱。最后楚长绪要一万元。经向上级领导请示,镇政府同意给楚长绪一万元钱。黄某2安排朱某向楚长绪账户汇了一万元钱。楚长绪收到钱后还是不回来。

另证明,2015年“两会”期间和2016年春节期间,楚长绪在北京上访为了劝返,经由李某、黄某1、杜某给楚长绪2000元。朱集镇政府共给楚长绪12000元。

给楚长绪钱是为防止他非访。

12、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7年10月9日根据黄某2镇长的安排,通过单县农村商业银行向楚长绪的卡号为62XXX96的银行卡汇款1万元。

13、被告人楚长绪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11月3日,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2016年因去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6年2月6日因非访扰乱公共秩序,被单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017年9月28日自己到菏泽坐火车到北京。2017年9月29日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反映朱集镇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由,在未与我签订拆迁协议情况下强行将我的房子拆除,至今没有安置补偿。过了几天,手机上收到单县信访局姜局长的信息,说让我不要在北京闹事,抓紧时间回单县,我便给姜局长打电话,说镇政府专门的维稳资金,让姜局长给我转账一万元,赔偿我到北京上访的损失和费用,我才回去,否则在北京继续上访。我把银行卡号给了姜局长,后来姜局长同意,让人给我转了一万元,我就把手机关了,也没有回单县。

2009年的时候,朱集镇楚洼村因新农村建设要拆迁,原居住的土地复垦为耕地。整个楚洼村除我以外都同意拆迁。我认为朱集镇政府给予的拆迁条件过低,不符合国家规定,我一直拒绝拆迁。朱集镇政府拿我没办法,把我的三间瓦房留在那里。到2012年的时候,省国土厅把复垦耕地验收了,整个楚洼村就剩我一户,一直没有拆迁。因为就剩我一户,也没有自来水和电,我就没在原先的房子居住。后来房子围墙和旁边的树都没有了,光剩房子在那里闲着。自拆迁以来我就一直到县、市信访部门上访,反映政府对我的房子进行强制拆除,侵犯了我个人的权益。2014年至今一直不断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建设部、民政部、山东省信访局等各级信访部门进行上访几十次,一直反映这个问题。

我的房子是三间瓦房,位于朱集镇楚洼村,现在房子还在那里,一直没有居住,因为没有居住,房屋着过火,也被盗过,现在房子里面没有东西。房子旁边都已变成耕地,原先的邻居都搬到了新农村建设的房子,原先村里的住户就只有我一家了。

我要求朱集镇政府赔偿房屋损失5万元、土地损失9万元、房屋财产被盗1.5万元、围墙2万元、安置费5.8万元、树木被砍3万元、妻离子散7万元、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元,共计43.3万元。

这么多年来,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一直找我谈,想让我不再去上访,因为我提出的条件政府工作人员认为过高,没有答应,所以我就一直上访。今年九月份,朱集镇政府镇长黄某2跟我谈,重新给我建60平方的安置房,给我安排到环卫所上班,月工资1500元,另外再给予一些其他的补助,我向黄某2要求领取8万元安置费,黄某2没有同意。我认为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诚意,之前谈的工资是每月2000元,现在只给1500元,给的条件还没之前的镇长给的条件好,我就心里不平衡,之前没有答应现在更没有答应。我知道北京快要召开十九大了,我就在国庆节前两天坐火车到北京上访去了。

我去北京上访的目的,就是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我的受益。因为我知道2017年10月18日北京就要召开十九大了,政府人员不想让我去北京上访,害怕处理人,为了给政府工作人员施加压力,尽快解决我的问题,答应我提出的条件。后来姜局长给我发信息以后,我就给姜局长加了一个电话。因为我知道镇政府有五万元专门处理上访事件的维稳资金,我就要求镇政府给我一万元为条件,我从北京回家,否则我就继续在北京上访。

一万元是转账到我名下的银行卡的,具体是谁给转账的不知道。通过手机信息知道钱进账了,我就把手机关机了,没有再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联系。

辩解称,2015年3月北京“两会”期间,因政府拆迁我房子的事去北京上访,朱集镇工作人员找到我后让我回家,我索要在北京的开销费用,工作人员当时同意给我一千元钱,给我买高铁票回家,我自己回家了,但一千元钱没有给。2016年2月份(农历春节)在中南海地区上访,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第二天朱集镇工作人员事带我回家时,我提出要两千元钱,当时镇政府工作人员同意,回单县后,不但没给钱,还被治安拘留了十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长绪不顾自己的房屋未被拆迁的事实,以房屋拆迁补偿过低、朱集镇政府强拆房屋由,以上访、非访要挟朱集镇政府,多次向朱集镇政府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楚长绪的辩解意见,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楚长绪辩解称,2015年3月、2016年2月,两次索要的2000元,只是答应给钱,但是没有给钱的辩解意见。经查,两次索要行为属实,但证明给楚长绪2000元的事实,只有镇工作人员的证言,没有镇政府支付该2000元的凭证,被告人楚长绪始终不予供认,证明实际支付该2000元的证据不够确实,该两起敲诈勒索应认定为未遂。

二、关于被告人楚长绪2009年新农村建设,因朱集镇政府强拆其的房屋给的补偿太低不同意,后自己的房屋被毁,树木被砍而上访。上访是公民的权利,自己上访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2017年给的1万元,是单县信访局姜局长联系给的,是朱集镇政府以前违法对其关押等的损失,自己没有给朱集镇政府要过钱的辩解意见。经查,楚长绪的房屋并没有被朱集镇政府强行拆除。房屋着火及东西被盗的责任不能确定是朱集镇政府所为。2017年10月向朱集镇政府索要1万元的事由,由本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转款记录证实。其通过单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向朱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转达勒索要求,不影响对其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其辩解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国家建立信访制度的目的,是让公民通过信访的方式反映合理诉求,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同时,通过信访的方式,拓宽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不能借上访之名,实现非法目的。其上访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辩解,不能成立。

被告人楚长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因违反《治安处罚法》受过行政处罚;因进京非访被训诫;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中二次未遂。综上,对被告人楚长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楚长绪所得赃款大部分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楚长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与本罪系同一事实,应当折抵本罪判处的刑罚的刑期,罚款应当折抵本罪判处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楚长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应当折抵刑期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应当折抵罚金一千元。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罚金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赃款九百四十六元,继续追缴,发还朱集镇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克柱

人民陪审员朱媛媛

人民陪审员白兴烈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