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欧金才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此前被羁押29日已扣除。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新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全玉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黄庆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