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唐正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建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应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小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朱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白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七、随案移交的37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八、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