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娄小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小玉,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2013年8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9月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

审理经过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小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媛、王学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小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刘某系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包村干部,被告人娄小玉系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村民。被告人娄小玉因其低保2009年被停发一直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2016年12月19日被害人刘某为被告人娄小玉协调信访救助金7000元,被告人娄小玉签订停访息诉保证书。2017年以来,被告人娄小玉又以低保停发造成损失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娄小玉要求在三个月内分三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由于被害人刘某负责被告人娄小玉信访案件,被告人娄小玉不断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某要求被害人刘某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其40000元,否则就在重大会议即将召开之际进京上访。2017年9月5日,被害人刘某迫于信访及维稳压力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出40000元交给被告人娄小玉。

案发后,40000元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证人吴祖峰、张某、别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娄小玉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娄小玉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小玉有坦白情节、赃款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至两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娄小玉认罪,表示知道错了,以后不再上访,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系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包村干部,负责处理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村民被告人娄小玉信访案件。被告人娄小玉因其低保2009年被停发等问题一直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2016年12月19日,靳堂乡人民政府给被告人娄小玉信访救助金7000元,被告人娄小玉保证不再到信访部门反映,并写了停访息诉保证书。2017年以来,被告人娄小玉又以低保被停发造成损失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娄小玉要求在三个月内分三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并不断联系负责处理去信访案件的被害人刘某,要求被害人刘某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其人民币40000元,否则就在重大会议即将召开之际进京上访。2017年9月5日,被害人刘某迫于信访及维稳压力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出40000元交给被告人娄小玉。当日赃款4000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

另查明,2017年9月5日11时55分,被害人刘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娄小玉家中,口头传唤被告人娄小玉到原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被告人娄小玉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娄小玉,男,1955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中心路南八排004号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9月5日,公安民警接到刘某报案后,民警到娄小玉家中,对在家中休息的娄小玉口头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询问的事实。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娄小玉因2013年8月9日9时许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于2013年8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

4、范永宽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7月25日晚,其受靳堂乡政府指派去北京接上访人娄小玉,娄小玉要求乡政府或周红旗赔偿因停低保给其造成的损失12万元,并签订协议,否则两周后还要到北京上访;2017年8月16日其再次受乡政府指派到北京接上访人娄小玉,娄小玉要求乡政府为其写付款12万元的协议,否则坚决不回来的事实。

5、火车票28张,证明娄小玉坐火车去北京的时间、次数等事实。

6、会议记录,证明2017年8月22日,在靳堂乡娄凤鸣庄村委会开会研究娄小玉反映赔偿专题会,会上娄小玉同意在一个月内给其40000元,2017年9月20日前给完,下余80000分四次给完付,三个月内120000元全部付清,否则仍然赴京上访的事实。

7、银行存款凭证,证明2017年9月5日,刘某从其工商银行卡中取款40000元的事实。

8、收到条,证明2017年9月5日,娄小玉收到刘某现金40000元,并保证2017年9月20日前不去北京上访的事实。

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反映、反映材料、控告状,证明娄小玉从2013年开始信访,要求办理低保,要求村主任周红旗赔偿治疗青光眼造成的损失等事实。

10、娄小玉信访反映农村低保等问题查处情况的说明,证明靳堂乡人民政府对娄小玉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的事实。

11、保证书、领条,证明娄小玉因低保被停等问题上访,2016年12月19日收到政府信访救助金70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就此问题信访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吴祖峰证言,证明其在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娄小玉在信访反映的问题得到政府的救助和解决后,仍要求赔偿20多万元,并称不给就去北京上访及多次上访的事实。

2、张某证言,证明其是乡政府工作人员,娄小玉在信访反映的问题得到救助和解决后,仍要求赔偿120000元,并称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刘某就给了娄小玉40000元的事实。

3、别某证言,证明其是靳堂乡乡长,娄小玉经常在国家敏感时期到北京等重点部位信访,给乡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和靳堂乡党委书记因此事都受到了处理。刘某拿自己的40000元钱给了娄小玉,如果娄小玉再信访,上级部门就会对刘某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免职的事实。

(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证明其是靳堂乡副乡长,负责处理娄小玉信访案件,娄小玉信访反映的问题得到救助和解决后,仍要求赔偿120000元,并称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其迫于无奈给了娄小玉40000元的事实。

(四)被告人娄小玉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9年前其是低保户,2009年底低保被停了,2013年因此事开始信访,其共去北京上访了十几次,要求政府补发低保被停三年零九个月的费用,赔偿眼睛伤残、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万多元,后来降为12万元,后来政府给了其7000元和危房改造款14400元,还给其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其2017年去北京上访了五次,并给刘某说反映的问题十九大前解决不了就去北京上访,其一上访刘某就害怕,2017年9月5日其要了刘某40000元的事实。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娄小玉家中搜查出去北京的车票28张的事实。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娄小玉收到40000元钱,并称不给钱上访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小玉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小玉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小玉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娄小玉违法所得40000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娄小玉赃款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六个月量刑的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罪责行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娄小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英杰

审判员堵丽敏

人民陪审员朱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娄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