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系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包村干部,负责处理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村民被告人娄小玉信访案件。被告人娄小玉因其低保2009年被停发等问题一直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信访,2016年12月19日,靳堂乡人民政府给被告人娄小玉信访救助金7000元,被告人娄小玉保证不再到信访部门反映,并写了停访息诉保证书。2017年以来,被告人娄小玉又以低保被停发造成损失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娄小玉要求在三个月内分三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并不断联系负责处理去信访案件的被害人刘某,要求被害人刘某于2017年9月20日前给付其人民币40000元,否则就在重大会议即将召开之际进京上访。2017年9月5日,被害人刘某迫于信访及维稳压力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内取出40000元交给被告人娄小玉。当日赃款4000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
另查明,2017年9月5日11时55分,被害人刘某报警,公安民警到被告人娄小玉家中,口头传唤被告人娄小玉到原阳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询问,被告人娄小玉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公安机关于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娄小玉,男,1955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原阳县靳堂乡娄凤鸣庄村中心路南八排004号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9月5日,公安民警接到刘某报案后,民警到娄小玉家中,对在家中休息的娄小玉口头传唤到公安局进行询问的事实。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娄小玉因2013年8月9日9时许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于2013年8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的事实。
4、范永宽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7月25日晚,其受靳堂乡政府指派去北京接上访人娄小玉,娄小玉要求乡政府或周红旗赔偿因停低保给其造成的损失12万元,并签订协议,否则两周后还要到北京上访;2017年8月16日其再次受乡政府指派到北京接上访人娄小玉,娄小玉要求乡政府为其写付款12万元的协议,否则坚决不回来的事实。
5、火车票28张,证明娄小玉坐火车去北京的时间、次数等事实。
6、会议记录,证明2017年8月22日,在靳堂乡娄凤鸣庄村委会开会研究娄小玉反映赔偿专题会,会上娄小玉同意在一个月内给其40000元,2017年9月20日前给完,下余80000分四次给完付,三个月内120000元全部付清,否则仍然赴京上访的事实。
7、银行存款凭证,证明2017年9月5日,刘某从其工商银行卡中取款40000元的事实。
8、收到条,证明2017年9月5日,娄小玉收到刘某现金40000元,并保证2017年9月20日前不去北京上访的事实。
9、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反映、反映材料、控告状,证明娄小玉从2013年开始信访,要求办理低保,要求村主任周红旗赔偿治疗青光眼造成的损失等事实。
10、娄小玉信访反映农村低保等问题查处情况的说明,证明靳堂乡人民政府对娄小玉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并处理的事实。
11、保证书、领条,证明娄小玉因低保被停等问题上访,2016年12月19日收到政府信访救助金7000元。并保证今后不再就此问题信访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吴祖峰证言,证明其在乡政府负责信访工作,娄小玉在信访反映的问题得到政府的救助和解决后,仍要求赔偿20多万元,并称不给就去北京上访及多次上访的事实。
2、张某证言,证明其是乡政府工作人员,娄小玉在信访反映的问题得到救助和解决后,仍要求赔偿120000元,并称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刘某就给了娄小玉40000元的事实。
3、别某证言,证明其是靳堂乡乡长,娄小玉经常在国家敏感时期到北京等重点部位信访,给乡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和靳堂乡党委书记因此事都受到了处理。刘某拿自己的40000元钱给了娄小玉,如果娄小玉再信访,上级部门就会对刘某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免职的事实。
(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证明其是靳堂乡副乡长,负责处理娄小玉信访案件,娄小玉信访反映的问题得到救助和解决后,仍要求赔偿120000元,并称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其迫于无奈给了娄小玉40000元的事实。
(四)被告人娄小玉的供述与辩解
证明2009年前其是低保户,2009年底低保被停了,2013年因此事开始信访,其共去北京上访了十几次,要求政府补发低保被停三年零九个月的费用,赔偿眼睛伤残、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万多元,后来降为12万元,后来政府给了其7000元和危房改造款14400元,还给其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其2017年去北京上访了五次,并给刘某说反映的问题十九大前解决不了就去北京上访,其一上访刘某就害怕,2017年9月5日其要了刘某40000元的事实。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娄小玉家中搜查出去北京的车票28张的事实。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频光盘一张,证明娄小玉收到40000元钱,并称不给钱上访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法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