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王凤孝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凤孝,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霞,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展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凤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代理检察员孙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凤孝及其辩护人刘淑霞、曹展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凤孝向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某索要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某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未果后,于同年11月某日,驾驶汽车将该工地大门堵住,阻碍正常施工,并以纠集建新村村民堵门相威胁,继续向吕某索要工程项目,后被他人劝离。数日后,被告人王凤孝再次来到该工地项目部,以堵门等手段相威胁,向吕某索要钱款,于同年11月13日,通过其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收到吕某指派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2从该公司账户支取的人民币20000元,并取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凤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凤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凤孝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凤孝辩称其并未驾车堵过该工地的大门,其认为卡中的20000元系刘某1给其的劳务费。同时其表示愿意退缴赃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凤孝的辩护人发表意见称,被告人王凤孝主动退缴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孝在向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吕某索要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尚智园项目工程未果后,于2014年11月某日,驾驶津L×××××号“比亚迪”牌汽车将该项目工地大门堵住,阻碍工地正常施工,并以欲纠集村民堵门相威胁,继续向吕某索要工程项目或者钱款,后被他人劝离。后吕某被迫指派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刘某2从该工程管理部账户中支取人民币20000元,于同年11月13日存入被告人王凤孝所有的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中。被告人王凤孝将该款取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凤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凤孝的家属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凤孝的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被查获的情况。

(3)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负责北闸口镇某一期项目时,建新村的刘某1带着王凤孝找到其。王凤孝向其索要工程被其拒绝。在2014年,王凤孝以用牌照尾号为2511的黑色轿车堵住工地大门,并威胁要带其他村民一起堵工地大门的方式向其索要工程或者钱款,后其安排刘某2向王凤孝银行卡中存了人民币20000元的情况。

(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北闸口镇建新村的村长。2014年,其带着王凤孝找到某项目的负责人吕某。王凤孝向吕某索要项目工程未果。过了几天,吕某给其打电话称王凤孝用一辆牌照号为津L×××××号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将工地大门堵住,阻碍了工地施工,并向吕某索要工程或者钱款。其到现场将王凤孝劝走。过了几天,其听王凤孝说,因为嫌某开发商打入其银行卡中的20000元少,其还要到某二期工地闹。

(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公司副总经理吕某指派其从项目部负责财务的白某处支取20000元存入王凤孝农行卡账户中的情况。

(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在北闸口镇某二期项目部负责财务工作。2014年11月份,其受吕某的指示从项目部的资金中支取了20000元给了刘某2。后刘某2称该款存到了一个叫王凤孝的人卡里了,于是其在账目支出上记了给王凤孝存款20000元。

(7)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人。2014年其在尚智园(某二期)工地负责盯现场施工。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一辆尾号为2511的黑色小客车堵住了工地门口,堵了大约一两个小时左右。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人。2014年其在北闸口镇尚智园工地工作。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一辆尾号为2511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堵住了工地门口,工地的工程车和水泥都进不了工地,导致工地不能施工。过了两三个小时,车就挪开了。听别人说,那个堵门的中年男子的外号叫“小豆腐”。

(9)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其自2013年11月份至2015年11月份在天津市津南区工程工地上班,负责现场帮管施工质量。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一辆黑色的“比亚迪”三厢轿车将某二期工程工地大门堵住。该车车牌中有一个数字5,两个数字1。听说堵门的人是一个外号叫“小豆腐”的男的。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情况。

(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凤孝归案的情况。

(12)辨认笔录,证明吕某、刘某1指认出用汽车堵北闸口镇尚智园工地大门阻碍该工地正常施工,并以此威胁吕某的人即为被告人王凤孝。

(13)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表,证明牌照号津L×××××号黑色“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的车辆基本信息情况。

(14)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供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及《欧筑1898项目2014年流水台账》,证明2014年11月13日向王凤孝所有的银行卡存款人民币20000元。

(15)卡号为62×××75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1月13日该卡存入人民币20000元。

(16)天津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提供的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吕某、刘某2、白某系该公司员工及北闸口镇尚智园项目建设期间成立了工程管理部,现该工程管理部已撤销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凤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强行向公司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有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王凤孝以汽车堵工地门口及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行向被害单位索要财物的事实,被告人王凤孝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凤孝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关于此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凤孝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凤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军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宝晶

人民陪审员闻桂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刘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