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在夏邑县济阳济北村孙付庄家中被抓获。
3、夏邑县公安局银行账户查询明细清单。证刘某立吴某2霞账户的收汇款情况
4、北市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刑初字第18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帀10000元。
5、证冯某1东的证言。2014年9、10月份,我姐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老刘某立吴某2霞有婚外情,让我冯某2坤吴某2霞离婚,吴某2霞撵走,我考虑到两边家庭的情况,就劝她说出这种事情双方都有责任,以后你们两家各过各的,少交往就行了,但冯某某不愿意,说不会吴某2霞好过。之后她又给我打过了几次电话。说她吴某2霞要100000元钱,如不给,她就把这事告吴某2霞的娘家人和我弟冯某2坤,吴某2霞丢人,要是给钱了,就当封口费。我给她说这种行为是是犯法的。后她又给我打电话,吴某2霞已经给了她100000元。
6、证冯某2坤的证言。2014年10月,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传我妻吴某2霞和她老刘某立有不正当关系。我不相信,就去北京找冯某某问怎么回事,她说都是外人传的,她也不能确定,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冯某某来家找我,给我吴某2霞刘某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说了一吴某2霞刘某立婚外情的细节,我听后非常生气。到了晚上我就吴某2霞咋回事吴某2霞就给我说了她刘某立的事情,一开始刘某立先骚扰她,后来发生过两次关系。还说冯某某先后向她要100000元钱当封口费,不给的话她就闹的所有人都知道,让她丢人,还说在夏邑县宾馆,冯某某还带家人打过她三次。之后我想找冯某某刘某立问清楚这件事,但他俩一直躲着不见我,我吴某2霞也因这事一直闹离婚。后吴某2霞就报案了,冯某某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她又给我发信息,不让我吴某2霞离婚了,吴某2霞别告她了。
7、证刘某立的证言。我与妻子冯某某2004年开始就一直在北京潘家园市场做卷烟销售生意,2012年下半年,我妻子冯某某给他弟冯某2坤打电话让他也到北京潘家园市场做烟草生意冯某2坤和他妻吴某2霞就来北京了。我们两家的店面离得很近,我们家的店面是71号冯某2坤的店面是63号,因为是亲戚,我们一直帮冯某2坤的生意。2012年年冯某2坤回夏邑上班了,他们店里吴某2霞一人照看生意,2013年3月24号上午,我妻子回家做饭,我自己在店里时吴某2霞来到我家店里对我说,她生意周转不开,想借我100000元钱,还不让我把借钱的事告诉我妻子,2013年3月26号中午,我妻子看店,我在租住的住房里把80000元现金交给吴某2霞,也没吴某2霞打欠条,2013年4月5日晚,我酒喝多了,就吴某2霞打电话说想与她发生男女关系吴某2霞刚开始不同意,后来同意了,我们就在我租的一间库房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我们又连续发生了七八次性关系,我妻子冯某某就开始怀疑我吴某2霞有不正当关系了,2013年4月28号吴某2霞回夏邑,我开车吴某2霞去火车站,冯某某分别给我吴某2霞打电话,我感觉吴某2霞的事瞒不住了,回家后就把我吴某2霞发生性关系的事告诉了我妻子冯某某。从此冯某某就开始给我天天吵闹,我受不了啦,就带吴某2霞给冯某某赔情、道歉,让冯某某出出气吴某2霞还给冯某某发了手机信息,内容是她给冯某某100000元钱,补偿冯某某的精神损失,让冯某某不要再闹啦,冯某某当时说不吴某2霞的100000元钱,我看我妻子冯某某还是不依不饶,我就吴某2霞打电话商量,吴某2霞把我之前借给她的80000元钱拿出来,我再凑20000元,共100000元,吴某2霞给冯某某精神损失费的名义到时候交给冯某某,让冯某某不再闹了吴某2霞同意了。2014年下半年吴某2霞第一次往我银行卡上转了40000元,过了一段时间又往我银行卡上转了20000元,吴某2霞说她没钱了,我吴某2霞不想给钱了,就吴某2霞欠我80000元钱的事给冯某某说了,冯某某知吴某2霞欠我钱的事情后,就一直打电话吴某2霞要钱,后吴某2霞又往我卡上打了20000元钱,之后冯某某还是吴某2霞要钱,吴某2霞说给100000元钱的精神补偿费,还差20000元。我吴某2霞确实拿不出来钱了,我就找到在北京干生意吴某2霞的弟弟吴建伟,我对吴建伟说,你吴某2霞现在不想给20000元钱了,我给你20000元钱,你交给你姐,我吴某2霞之间的事情就算过去了,这样也能哄住我妻子,以后就没事啦,后我分两次交给了吴建伟20000元钱,这20000吴某2霞到我银行卡上了。
8、证毛某珍的证言。冯某某是我表妹。前段时间找过我,让我帮忙说和她吴某2霞之间的事,吴某2霞告她了,她吴某2霞要的钱想通过我退吴某2霞,吴某2霞撤诉。我就吴某2霞打电话,吴某2霞来夕阳红敬老院找我,我吴某2霞,冯某某为啥退钱吴某2霞告诉我,她和冯某某的丈夫相好被冯某某知道了,冯某某向她要80000元封口费,她把80000元给了冯某某后,冯某某还是把她与其丈夫相好的事情告诉了她丈冯某2坤,所以她就到公安局告了冯某某,冯某某害怕,才让我中间给她说和这事。我吴某2霞别告冯某某了,吴某2霞就是不同意撤诉。后冯某某和她丈夫一起又来找过我,冯某某说,她吴某2霞要的80000元钱都退吴某2霞,再吴某2霞20000元精神损失费,吴某2霞不要再告她。我又打电话把冯某某讲的条件吴某2霞说了吴某2霞还是不同意。
9、证闫某银的证言。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婆姐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丈刘某立吴某2霞有婚外情,一直吴某2霞。说她吴某2霞要了100000元钱吴某2霞也给她了,算是封口费,我当时劝她事情都过去了,就这样算了吧。但她不愿意,说她心里还难受,她让我吴某2霞联系,吴某2霞离开这个家,我就吴某2霞打电话说冯某某让她离婚吴某2霞说,她已经给冯某某钱了,为啥又跟别人说这事,还让她离开这个家。我问她为啥要给冯某某钱吴某2霞说那是封口费,还说等她的孩子考上学她就离开这个家,冯某某不同意,还说我吴某2霞是一伙的。我不想问这事,之后就与冯某某基本不联系了。后冯某某又来找我,刘某立对她好了,她不想再闹了。让我去吴某2霞,吴某2霞也不要再闹了,好好冯某2坤过日子。我当时不知吴某2霞报警,还奇怪为啥冯某某又来劝和。我去吴某2霞,她说她已经报案了,所有人都知道了,让我别过问了。
10、证吴某1委的证言。2014年4月,我吴某2霞的婆姐冯某某把我叫到她家,说我吴某2霞与她丈刘某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冯某某和她丈刘某立以将这事告诉我姐冯某2坤为由,向我姐要钱,我姐找我借钱,说他们要60000元,已准备了50000元,让我想办法整10000元,我从生意里抽出10000元送刘某立家里。2014年7月17日前后,我姐给我打电话刘某立、冯某某准备到我家里去闹,我姐怕把事情闹大,在家丢人,怕我姐夫跟他离婚就让我再刘某立转20000元,我姐给了刘某立工商银行的账户,我刘某立的这个账户分两次转了20000元,2014年9月11日刘某立找到我,说他妻子要100000元,现在还差20000元,他给了我20000元,让我还转到上次转的那个卡里,就啥事都没有了,我就于2014年9月12日,将这20000元钱转到刘某立上次那个账户里,最终我姐与我姐夫还是离婚了。
11、证张某玲的证言。我和我丈吴某1委2014年初到北京给我婆吴某2霞帮忙,2014年5月份吴某2霞因为与她婆姐夫相好的事情被她婆姐冯某某发现后,冯某某就一直闹吴某2霞也没有办法继续在那做生意了,就把她的生意转给了我们。2014年7、8月份,我丈吴某1委给我说,他吴某2霞给他打电话说冯某某要钱,说如果给了钱就不再吴某2霞闹啦,当时还差20000元,我看吴某2霞当时挺可怜的,生意也干不成,冯某某一直这样闹下去也不是办法,帮她凑了20000元钱转给了冯某某,具体转到冯某某还是冯某某丈夫的银行账户我不清楚,是我丈夫吴建伟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的。没有多长时间,冯某某的丈夫找到我丈吴某1委说冯某某又吴某2霞要钱来吴某2霞没钱,他也不想把事情闹下去了,冯某某的丈夫就给了我丈吴某1委20000元钱,让我丈夫再把这20000元钱转到他的账户上,意思就是瞒着冯某某说吴某2霞给的钱,稳住冯某某,不让冯某某再闹了,之后我们就把这20000元钱转给冯某某的丈夫。
12、被害吴某2霞的陈述。冯某某刘某立是我的婆姐和婆姐夫,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市场卖烟,摊号是71号和72号,2012年9月份,他们打电话让我也去北京卖烟,之后我和丈夫也在潘家园市场弄了个摊位,摊号是63号。2013年9月份,我丈夫从北京回夏邑照顾小孩刘某立就经常去我住的地方帮忙送货。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立给我打电话让我出去吃饭,之后将我拉到他租用的库房内,说喜欢我,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在我住的地方也发生一次性关系。之后没几天,因家中有事回夏邑刘某立开车送我,被冯某某发现刘某立给我打电话说冯某某经常给他吵架,折磨的没法,把啥事都给她说了。我就打电话向她求情,给她道歉,恳求她不要告诉我丈夫,并提出给她100000元钱弥补她。她说她不要钱,一定要告诉我丈夫。后她又说我没有将事情告诉你丈夫,你之前要弥补给我的钱要给我。如果不给钱,就把我刘某立发生性关系的事宣扬出去,让我的亲戚、邻居都知道。让我的丈夫跟我离婚,让我的女儿上不成学,考虑到我女儿上高中,我不想离婚就被冯某某夫妻敲诈了80000元,最后他们还是把这个事到处宣扬。2016年5月5日,我到夏邑县公安局报案后,冯某某刘某立找到我丈夫的亲戚出面给我做工作,把钱退给我,还要弥补给我钱,让我撤案,我没同意。
1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012年四、五月份,我在北京的生意不错,就想让我弟冯某2坤及弟媳吴某2霞也来这做生意,就帮他们找了个店面,距离我们很近,我们家的店面是71号,他们的店面是63号,2013年阴历八月十五过后,我弟回夏邑上班了,我弟媳吴某2霞一个人照看生意。2014年4月4日,也就是清明节前一天,我准备回家烧纸,吴某2霞与我一起回去,她不愿意回去,我老公也说让我回去,我当时看他俩说话有点不对劲,感觉不正常,就在晚上翻看我老公的通话记录,也没有找到他俩的通话,我也就没当回事。2014年4月28日吴某2霞准备回夏邑,晚上她还在我家里吃的饭,饭后我让我儿子送她去火车站,她不同意,然后她就走了。中间我老公不知道什么时候也出去了,我想起吃饭的时候,我老公吴某2霞的弟弟帮他下载一首“真的好想你”到他手机上,感觉不正常,等我老公从外面回来后,我就问他这个事,他就跟我承认了他吴某2霞有不正当关系的事。我知道这个事后,就天天给他打、闹,我越闹,他越不进家,后来我想,她与我丈夫相好,让我们夫妻不和,经常生气吵架,丈夫的心经常在她那里,让我终日处于痛苦之中,心里实在受不了啦,就想给她要钱,她让我不好过,我也不能让她好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证实案件事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对被害人的退赔问题,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冯某某亲属与被害吴某2霞达成调解协议,退回被害人被敲诈勒索的人民币80000元并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害人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