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8日间,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事前约定由被告人陈霞通过探探或者陌陌等聊天软件,以与被害人发生性交易为由邀约对方,后由赵某前去与被害人开某,并趁被害人不备将开某地点、房间位置等通过QQ发送给夏某2。收到信息后,被告人常昊、张洪全与夏某2等人前往开某地点,谎称是赵某的男友或者哥哥,以殴打、通知被害人的家里人等暴力、威胁方式,向被害人讨要说法,索要财物,先后6次共计索要财物计人民币3474元。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杨某、王某、黄某1生(均另案处理)结伙,在靖江市格林豪泰酒店江平路店,采用上述方式,向顾某索要得人民币500元。
2.2017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杨某、王某、黄某1生结伙,在靖江市俪都宾馆,采用上述方式,向李某索要得人民币974元。
3.2017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刘某某、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靖江市时代广场科逸酒店,采用上述方式,向瞿某索要得人民币2000元。
4.2017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结伙,采用上述方式,在靖江市格林豪泰酒店江平路店,向季某某索要财物未得逞。
5.2017年10月7日0时许,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结伙,在靖江市格林豪泰酒店江平路店,采用上述方式,欲向高某某索要财物,因被高某某识破而未得逞。
6.2017年10月8日夜间,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与夏某2、赵某、黄某2(另案处理)结伙,采用上述方式,在靖江市百恒宾馆206房间内向向某某索要人民币6000元,因被告人张洪全与夏某2、黄某2在跟向某某回家取款时被当场抓获而未得逞。
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昊、被告人陈霞及其辩护人陈良、被告人张洪全及其辩护人李文伟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顾某、李某、瞿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常昊、陈霞、张洪全的供述,共同犯罪人夏某2、赵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