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判令双方离婚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再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状况也清楚,双方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上诉人外出打工,被上诉人与公婆共同生活,双方沟通较少,出现感情危机。但此种生活方式属婚后外出打工人员的普遍生活方式,双方应加强相互沟通培养婚后感情。现双方均认可10万元彩礼钱被上诉人部分用于结婚花销,被上诉人也表达了愿意与上诉人单独生活的意愿。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也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条件。故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返还彩礼10万元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返还彩礼是以双方离婚为基本条件,现双方感情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同时也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国贤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