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湘01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案
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湘01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案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赋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航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鑫。
被执行人齐玉秀。
被执行人杨进明。
本院执行的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鑫、齐玉秀、杨进明借款合同纠纷(2017)湘012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宁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鑫、齐玉秀、杨进明应支付案款221.5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的执行。
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