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包装、装潢情况
养元智汇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系采用圆柱型金属易拉罐盛装的饮料产品,外包装为纸盒和手提袋。
易拉罐的一侧为其主要视觉面,剩余部分印有产品的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生产厂商等规格信息以及“感恩有您让孩子们享受到了阅读的乐趣”活动的说明文字及配图。在主要视觉面,易拉罐所附加的装潢具有企业商标、产品文字、背景图案、代言人形象等元素。其中,企业商标以及主要产品文字印制于背景图案之上,并位于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上侧,背景图案的核心部分以及代言人形象位于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下侧。具体而言:1.处于正中位置的“六个核桃”四个白色大字以从上至下的顺序醒目地印在蓝色带状图案上,带状图案左侧以从上至下的方式并用较小字体印有“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字样,其中除“脑”字为红色外,其余文字均为蓝色,带状图案右侧以从上至下的方式印有“精品型核桃乳”,其中“核桃乳”为黄色较大字体,“精品型”为蓝色较小字体,字体更小的“植物蛋白饮料”文字位于“六个核桃”与“精品型”之间,与“精品型”并排位于“核桃乳”的上方,易拉罐底部横向印有“净含量:240毫升”文字;2.红底白字且整体呈椭圆形的“养元”图文商标位于装潢的左上角,即“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文字的上方及带状图案的左侧;3.易拉罐的上部边缘横向印有一圈蓝色的带状图案,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其余部分主要以乳白色为底色,较少部分以蓝色为底色,两者之间以不规则的波浪形线条作为界限,形成乳白色奶液在蓝色平面流淌蔓延的视觉效果,带状图案左侧有一个正在流出奶液的核桃图案,带状图案正下方有一个核桃仁的图案;4.装潢的右下方使用了代言人鲁豫肩部以上的照片,代言人发型为偏分的顺直短发,面露微笑,身形微侧。
总体而言,印制在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装潢选择白色为主要底色,以蓝色为衬托,搭配核桃、奶液、代言人形象等图案,使得整体设计较为简洁、干净,直观地呈现出源于核桃的奶液蔓延一地的效果,较为醒目地提示消费者产品的主要原料为核桃,以此与“六个核桃”的产品名称以及“核桃乳”的产品种类相呼应。
“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采用长方体纸盒作为外包装。外包装的装潢具有企业商标、产品文字、背景图案、代言人形象等元素。具体而言,长方体的顶面是其主要视觉面,其以白色为底色,左上角印有红底白字且整体呈椭圆形的“养元”图文商标,其正中位置印有上述易拉罐向左倾斜的图案,易拉罐的下方为乳液向四周溅起的图案,在乳液外侧印有一条蓝色丝带的图案,呈现出蓝色丝带围绕乳液的视觉效果;长方体的正侧面以白色为底色,左上角印有上述“养元”图文商标,中部位置横向印有蓝色带状图案,带状图案上横向印有“六个核桃”四个较大的白色字体,带状图案下横向印有“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较小字样,其中除“脑”字为红色外,其余文字均为蓝色,带状图案左下角以灰色较大字体印有“核桃乳”字样,带状图案右下角印有上述代言人形象。
“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手提袋以红、蓝两色为主色调,正面底色为红色,中部位置竖向印有蓝色带状图案,带状图案之上印有“六个核桃”四个较大的白字,左边竖向排列白色的“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字样,其中“脑”字为黄色,并用黄色线条装饰,左上部有“养元”图文商标,下方有蓝色飘带,右下侧为形象代言人鲁豫。
二、关于“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知名度的情况
(一)荣誉称号
2012年10月,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组委会给养元智汇公司颁发《2012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荣誉证书》,其上载明:“贵公司‘养元六个核桃’品牌荣获2012年度‘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称号”。
2013年4月,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养元智汇公司颁发《河北省名牌产品证书》,其上载明:“你单位生产的‘植物蛋白饮料’获2012年河北省名牌产品,特发此证。有效期:至二〇一六年四月”。
(二)产销量情况
2014年12月12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证明》,其上载明:“2013年其‘六个核桃’品牌系列核桃乳产品在植物蛋白饮料行业中产销量排名前三位”。
2015年7月24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证明》,其上载明:“2014年,‘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产销量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居第一位”。
2015年5月18日、19日,衡水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有关养元智汇公司的《纳税证明》,其上载明:2012年的销售额(含税)为440245.51万元;2013年的销售额(含税)为870409.62万元;2014年的销售额(含税)为965889.30万元。
(三)宣传情况
2011年至2016年,养元智汇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后标版》《焦点访谈》《加油向未来》等栏目上不定期投放“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宣传广告,合同总金额达到3.7亿元。
本案中,养元智汇公司提供了“六个核桃”品牌产品的广告视频,其中出现了“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形象。
(四)受保护情况
2015年3月6日,宜春市袁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袁区工商公处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的记载,养元智汇公司举报淮滨县润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至尊六个核桃露”产品仿冒“六个核桃”产品的包装、装潢。上述决定书认定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至尊六个核桃露”产品使用了“六个核桃”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没财物等处罚决定。
2015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养元智汇公司在该案中主张,漯河市青松食品有限公司等三名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六个核桃花生露”产品上非法使用养元智汇公司“六个核桃”产品的商标及特有包装、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上述判决书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2016年5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渝高法民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三、关于被诉产品及其生产、销售的情况
2016年3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养元智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玉洁、莫彬炜一同来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万源大道78号,进入标有“金如意张学凯副食店”等字样的店铺。店铺内堆放着几箱标注有“六喜核桃”字样的产品。随后,白玉洁在该店铺以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标注有“六喜核桃”字样的产品,并取得了加盖“新都区石板滩镇张学凯副食店”的印章的送货单,该店铺销售者手写的店铺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张学凯83646128”纸片一张。公证处对房间的内外情况进行拍照,并对上述产品、手提袋、包装纸箱进行拍照、封存。
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产品系采用圆柱型金属易拉罐盛装的饮料产品,其上印制的制造商信息为“成都市蓉城家人食品有限公司”,产品外包装为纸盒和手提袋。
被诉产品的易拉罐的两侧各有一个相同的主要视觉面,剩余部分印有产品的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生产厂商等规格信息。在主要视觉面,易拉罐所附加的装潢具有企业商标、产品文字、背景图案、代言人形象等元素。其中,企业商标位于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上侧,背景图案的核心部分以及代言人形象位于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下侧。具体而言:1.处于正中位置的“六喜核桃”四个白色大字以从上至下的顺序醒目地印在蓝色带状图案上,带状图案左侧以从上至下的方式用较小字体印有“经常用脑,就喝六喜核桃”字样,旁边还用较小的黄色字体介绍了“六喜核桃”,带状图案右侧以从上至下的方式印有“复合植物蛋白饮料”“精品型”“核桃奶”,其中“核桃奶”为黄色较大字体,“复合植物蛋白饮料”“精品型”为蓝色较小字体,“复合植物蛋白饮料”与“精品型”并排位于“核桃乳”的上方,易拉罐底部横向印有“净含量:240ml”的字样;2.蓝底白字且呈横向带状形的“桃园农庄”以及上方的半圆形内部为风景图外部为红底白字的“TAOYUANNONGZHUANG”的图文商标位于装潢的正上方,商标左侧有“四川电视台SCTV-3独家赞助凤姐白领生活”字样及“SCTV-3”图标;3.易拉罐的上部边缘横向印有一圈蓝色的带状图案,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其余部分主要以乳白色为底色,下面的较少部分以蓝色为底色,主要视觉面底部有核桃溅起乳液的图案,底部左侧靠上位置有一个核桃仁的图案;4.装潢的右下方使用了代言人杨二扯的上半身照片,代言人右手扶脸,发型为无刘海马尾发型。
总体而言,印制在易拉罐主要视觉面的装潢选择白色为主要底色,以蓝色为衬托,搭配核桃、奶液、代言人形象等图案,使得整体设计较为简洁、干净,较为醒目地提示消费者产品的主要原料为核桃,以此与“六喜核桃”的产品名称以及“核桃奶”的产品种类相呼应。
被诉产品采用长方体纸盒作为外包装。外包装的装潢具有企业商标、产品文字、背景图案、代言人形象等元素。具体而言,长方体的顶面是其主要视觉面,其以白色为底色,左上角印有“桃园农庄”图文商标,其中部偏左位置印有上述易拉罐向右倾斜的图案,易拉罐的右侧有核桃溅起乳液的图案,后面印有一条蓝色丝带的图案,右边为形象代言人杨二扯的半身像;纸盒长方体的正侧面的图案、颜色、文字及整体布局与顶面基本相同。
“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手提袋以红、蓝两色为主色调,正面底色为红色,中部位置竖向印有蓝色带状图案,带状图案之上印有“六喜核桃”四个较大的白字,右边竖向排列白色的“精品型复合植物蛋白饮料”字样,上部正中有“桃园农庄”图文商标,下方有核桃溅起乳液的图案和蓝色飘带,右下侧为形象代言人杨二扯。
蓉城家人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蓉城家人”上,发布了被诉产品的图片。
2016年4月、9月,养元智汇公司先后在重庆市合川区、四川省金堂县发现有被诉产品在当地副食店或超市销售。
以上事实,有产品实物、证书、证明、广告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授权许可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