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孟祥职务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祥,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初中文化,原系哈尔滨圆通融盛速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鸡西市鸡冠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临时寄押,同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3月2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星火,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祥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7)黑0102刑初994号刑事判决。孟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孟祥在担任圆通网络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会会长期间,利用插手管理哈尔滨圆通融盛速递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市场部的职务便利,指使市场部经理张云胜(另案处理)使用单位资金人民币295856元为其购买大众牌辉腾轿车支付首付款及购置税,车辆落户后由孟祥使用。同年6月,孟祥为更换车辆,将大众辉腾轿车交给张某,由张某将大众辉腾轿车出售后使用部分售车款偿还了银行贷款。2014年6月19日,孟祥指使并伙同张某使用剩余的售车款人民币18万元和另一笔单位资金人民币152000元为孟祥购买奥迪A8轿车支付首付款。其后,孟祥指使张某使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44500元陆续为孟祥支付了自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的银行贷款。奥迪A8轿车落户后一直由孟祥使用。最终,该车被孟祥用于抵偿个人欠款。孟祥侵占被害单位共计592356元。2017年2月17日,孟祥在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公安部门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周某、路某、刘某、贾某、吴某等人的证言;3、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4、被告人孟祥的供述。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孟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退赔被害人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损失592356元。宣判后,上诉人孟祥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孟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且系初犯,请求对孟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一致。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祥赔偿被害方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损失59235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孟祥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孟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二审中,孟祥认罪、悔罪,退赔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刑初99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即被告人孟祥犯职务侵占罪,退赔被害人黑龙江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损失592356元(已履行)。

二、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2刑初99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即判处孟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孟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继华

审判员蓝日皎

审判员卢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