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绍兴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4、原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9)工商企外合独准沪字第`267号登记核准通知书、1990年4月21日的解放日报、2000年4月11日的新民晚报,以证明原告的名称于1989年12月15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登记核准,原告于1990年10月14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安装压力容器、常压容器、配管及上述产品的附件和金属结构件,销售自产产品等,后经营范围扩展至设计、生产、安装压力容器、常压容器、配管及上述产品的附件和金属结构件,销售自产产品,制药、日化、生物行业专用设备、系统的设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形式从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以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的形式从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石油化工装备、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民用核电设备、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光伏、能源设备、成套制药设备等大型成套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1990年4月21日的解放报上记载,“李鹏总理4月18日在上海宣布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开发浦东开放浦东的决定后,日本森松工业株式会社昨天第一个赶到地处XX外XX杨园乡,表示愿投资40万美元合资筹建一个生产压力容器的工厂”,2000年4月11日的新民晚报曾称原告为“浦字一号”;
5-7、原告关联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关联关系说明及森松集团主页“公司介绍”,以证明原告成立后,投资方日本森松工业株式会所还陆续在上海、江苏等地直接或间接投资成立多家以“森松”作为企业字号的关联公司;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第3677772号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原告于2005年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压力水箱;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进水装置;中央加热设备用膨胀水箱;水过滤器,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第14179269号、第14179313号、第14179360号、第14179392号、第14179432号、第14179465号、第14179509号、第14179543号、第14179615号、第14179635号、第14179687号、第14205068号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和2017年在第6、7、11、37、40、42类上申请注册了12枚“森松”商标;
10-17、原告及其关联企业的2013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资质列表、荣誉列表、公证书、资质证书、荣誉证书,广告宣传列表、广告宣传合同/协议、宣传杂志、在绍兴当地的销售合同,以证明原告及关联企业的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等;原告及关联企业获取的相关资质;原告及关联企业获取的相关荣誉;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进行的宣传;原告及其关联企业在绍兴也有业务;
18、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压力容器、热交换器、不锈钢水箱、化工设备、暖通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注册资本为3万元,实缴出资为0,公示报告上的企业资产状况载明,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均为0,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350000元,但净利润为0,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未公示;
19-20、公证费付款联系函及公证费、资料费、复印费发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合理支出公证费、资料费、复印费共计6269.1元。
上述证据,被告绍兴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未质证,视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所有证据中涉及其关联公司的部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其余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是日本森松工业株式会社于上海浦东新区开发的第一年(1990年)在华投资成立的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0年10月14日,曾于2000年4月11日被新民晚报誊为“浦字一号”,自成立至今一直使用“上海森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企业名称。其原先的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安装压力容器、常压容器、配管及上述产品的附件和金属结构件,销售自产产品,后经逐步发展,经营范围扩展至设计、生产、安装压力容器、常压容器、配管及上述产品的附件和金属结构件,销售自产产品,制药、日化、生物行业专用设备、系统的设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形式从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以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的形式从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石油化工装备、生物工程成套设备、民用核电设备、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光伏、能源设备、成套制药设备等大型成套设备的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原告现注册资本为1700万美元,2013年的营业收入为7亿多元,总利润达6000多万元。
原告于2005年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压力水箱、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进水装置、中央加热设备用膨胀水箱、水过滤器、饮水过滤器。后原告于2015年和2017年在第6、7、11、37、40、42类别上注册并取得了12枚“森松”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标范围主要涵盖原告的产品及服务。
原告自1990年成立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宣传,原告获得了很多荣誉,从1998年开始,多次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双优企业”、“全国外资投资双优企业”等,并系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中国化工装备协会会员及理事等。原告于2011年、2012年在绍兴上虞亦有相关业务。
被告成立于2014年3月19日,注册资本仅3万元人民币,且截至目前实缴金额仍为0。其经营范围为压力容器、热交换器、不锈钢水箱、化工设备、暖通设备的设计、安装、销售。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所载,2014年的营业总收入为零,净利润为零,2015年的营业总收入为350000元,净利润为零,2016年、2017年其企业资产状况信息未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