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九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苏泊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苏泊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深证字第15486号公证书、第870579号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320号、(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838号公证书;(2012)浙杭钱证经字第13754号公证书、(2012)深证字第15520、15519、15518、15494、15493、15492、15499、15495、15522、15510、15511、15508、15514、15521、15515、15517、15491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6871号公证书、苏泊尔公司2014年度报告;(2017)深南证字第1117、1119号公证书(1119号公证书附公证封存实物);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以证明其主张。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苏泊尔公司营业执照、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均为相关行政机关颁发或出具,上述公证书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证实复印件与原件无异或保全证据的过程,其中(2017)深南证字第119号公证书所附的封存实物封条完好,与该公证书相互印证,第870579号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与(2012)深证字第15486号公证书相印证,故上述证据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苏泊尔公司2014年度报告中的公司简介、子公司情况部分与原告营业执照、部分公证书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苏泊尔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小型家电及炊具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等。
1996年9月14日,玉环县压力锅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70579号“苏泊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高压火锅、电器玩具、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等,后原告苏泊尔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3日。2010年10月14日,原告苏泊尔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7081363号“苏泊尔”(指定颜色)商标、第7081373号“苏泊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热气烤箱、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烹调器具等,注册有效期均至2020年10月13日。
200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高压锅商品上的“苏泊尔”及图商标、“SUPOR”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1999年至2003年期间,原告苏泊尔牌压力锅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自2004年起,原告“苏泊尔”企业商号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原告SUPOR苏泊尔牌不粘锅、压力锅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自2008年起,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烹饪锅商品上的“SUPOR苏泊尔”商标多次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2年,原告被评为“2011年中国高效节能产品企业榜”上榜企业(产品种类:家用电磁灶)。2012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的关联公司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及其生产的“SUPOR苏泊尔”牌产品均获得了众多荣誉称号,原告苏泊尔公司更是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获得众多公益荣誉称号。
为维护合法权益、保全证据,原告苏泊尔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提出保全行为、证据公证及保全网页证据公证申请:
(一)2016年12月28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芳一同来到位于深圳市××东××路中通快递营业点,杨芳接收工作人员送来快递单号为423636301181的邮包,并将邮包交给公证员,由公证员检查邮包的密封,邮包密封完整,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随后,两名公证员与杨芳一同来到该公证处,由公证员将上述全部邮包拆开,内含两个包装箱,分别装有一个电磁炉和一个电压力锅,取出电磁炉和电压力锅后进行拍照,并重新封存,再进行拍照。保全结束,现场拍摄照片共计二十二张。2017年3月21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深南证字第111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二)2017年1月3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芳一同在该公证处内,由杨芳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对相关网页进行截屏保全: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在主页中点击链接“淘宝网”,进入淘宝网主页,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进入新页面,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进入新页面,点击“2016-12-27订单号:2940878237025419”右侧的“查看物流”,再点击“订单详情”,页面显示“正品SUBOLE电压力锅特价智能2.5L迷你电高压锅1-4人学生焖饭煲”,点击“点此查看最新商品详情进入新页面,显示“正品SUBOLE电磁炉特价触摸屏家用火锅电磁炉2200W爆炒电池炉”,点击网页上方的“店铺活动”,将光标移至“广东顺德中九电器有限”右侧的图标可见相关“工商执照”的信息。保全结束,现场实时截屏并保存图片二十二张。2017年3月21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7)深南证字第1117公证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当庭拆封了上述公证所购得的产品,原告指控本案的侵权产品系电压力锅和电磁炉。包裹内有纸箱包装的电压力锅和电磁炉各一个,电磁炉包装箱正面及左侧均标有“深圳市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左侧还有地址、电话及公司网址等信息,拆封包装箱,内含电磁炉一个,产品面板上标有“SUBOLE电磁炉由深圳市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字样,底部的3C标贴上标注有“制造商:深圳市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产地:广东”字样。拆封标注“多功能豪华电压力锅”包装箱,内含电压力锅一个,电压力锅的正面标有“SUBOLE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产品说明书的背面标有“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东阜二路199号电话:0760-22636935传真:0760-22636925”。
原告还主张“广东顺德中九电器有限公司”淘宝店上标注有“苏泊尔电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苏泊尔公司称其主张被告中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是结合原告“苏泊尔”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因素,由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