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张军职务侵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汉族,初中文化,配送员,住邢台市桥西区。因本案,2017年5月1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佳玄,系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及各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李佳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张军在担任邢台市某贸易公司通路部配送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某贸易公司给客户调换的商品据为己有,经审计该商品总价值为147545.89元。

2、被告人张军在担任邢台市某贸易公司通路部配送员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某贸易公司多名客户预付款共计154000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有异议,对职务侵占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军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成立诈骗罪,均系公司财物,属于竞合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军在担任邢台市某贸易公司通路部配送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某贸易公司给客户调换的商品据为己有,经审计该商品总价值为147545.89元。

二、被告人张军在担任邢台市某贸易公司通路部配送员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某贸易公司多名客户预付款共计154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军的供述,我是2004年到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配送员,负责联系商户订货、收取货款,并配送货物。我发现在订货会上订货的大商户不会一次将货物领取完,剩余的货物就在我公司账上挂着,这样在小商户要货的时候,我可以以大商户的名义去公司领货,但还是按照60元一件向小商户收取货款,等收取的小商户的货款多了,在公司开订货会的时候,我就可以按照大商户价格进行订货,也就是每件55元,订货后,就可以将以大商户名义领取的货物补上,这样我从小商户那每件可以赚5元钱。后来我为了提高销售量,多赚些钱,我就私自降低价格,让小商户多订货。这样小商户订货就多,然后我再将大商户的货配送给小商户,这样我每件还可以从中赚取3元钱,但问题是小商户订的越多,我在大商户这窟窿就越大,如果不能及时将大商户的货补上就会出问题。如果大商户要货要得急了或者公司优惠的额度小了,我就得自己先将货款按照小商户的价格补上,从公司领取货物配送给大商户,这样每件我就会赔2元钱。就这样后来这个窟窿越来越大,为了把这部分货物补上,我跟商户谎称公司开订货会,于是商户就将预付款给我,我就用商户后面订货的钱来补前面订的货物,就这样欠商户的货越来越多,今年3月份公司要重新划分配送区域,我配送的区域变了,我欠的货物补不上了,我实在没办法了,就去公司辞职了。

日常的配送是由配送员先收取货款,货款交到公司后,公司再出货。但如果是公司开订货会的时候商户订货,公司不允许配送员收取货款,要让商户将货款转到公司的账户上。多数商户的货款都是转到我工行卡上,还有一部分是给我现金,然后我将钱转到公司的账户上,我跟公司说明这些货款是哪个商户的,然后公司会在这个商户的账目上记录订购了多少货物,以后每次出货从这个商户的账目上减去就行了。我自己收取的商户是预付款,这部分预付款我认为我就可以自己支配了,不管放在哪个商户名下,都是在我的账户上,我就可以按照预付款的金额领取货物,并且我可以跟公司申请活动价格,并不是收谁的款就以谁的名字在公司立户的。公司是不允许的,我是瞒着公司做的,我就是想私自再赚些钱。我占有预付款金额是154000元,占有调换商品金额是147545.89元。我从商户收取的需调换的商品,都从公司调换了。我没有直接占有需调换的临期商品。我没有得到多少钱,因为有些商户知道我需要钱,所以故意压价,鑫秋、长虹、顺兴、和利这几个超市我都是按此公司价低4元、5元的价格给他们,这样我挣的钱还没有后来亏的多。

2、张军所欠各商户款账目明细表。

3、被害人许某的陈述(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我是受我单位委托来报案的,我公司通路部配送员张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物,现在人也联系不上了。张军是我公司通路部配送员,今年3月份张军突然要辞职,随后我公司陆续收到商户未收到货物的投诉,于是我公司对张军负责配送货物的商户进行逐一核实,结果发现张军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让其配送给商户的货物占为己有。一是在2017年1月,张军收到我公司8家商户共计376000元货款,张军将货款交给我公司账户,我公司已于今年3月之前将376000元的商品全部交给张军配送,现已发现有三家门店共计104081元的商品张军没有配送。二是公司规定产品在门店销售过程中,保质期在6个月的产品,离生产日期还有两个月的时间要调回,保质期在30天的产品,离生产日期还有14天的时间要调回,在销售门店产品以旧换新。一些商户将快过期的商品交给张军调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将新货如期交给张军配送,张军未把部分货物还给门店。现已查明这些货物价值66500元。三是武景波系我公司库管,2017年2月份盘点时,公司货物正常,3月份公司盘点时发现公司缺少1470提特仑苏是张军拉走的。四是张军采取欺骗手段,向合利商店老板谎称公司开订货会,骗取店老板21977元货款,按照规定如果公司开订货会,货款是由公司收取,而不是配送员收取,并且我公司并未开订货会,张军收取合利商店的21977元货款也未交到公司,现在张军和武景波都不到公司上班了,也联系不上了,只好来报案了。

4、被害人宋某、何某、周某、母某等人的陈述,均证实被告人张军收取货款欠其货物的事实,并有收条、转账凭证、货物收据等予以证实。

5、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明材料,兹证明张军,1981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自2005年5月至2017年3月在本公司工作,任传统通路部区域配送。

6、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说明,张军职务侵占案,我局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侦查,张军于2017年5月3日批准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7年5月14日张军被许某等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7、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张军挪用公司订货会货款。张军共代缴纳8家门店货款(376000元),其中三家有问题(104081元)。张军利用工作职务之便,私吞公司货物价值66500元。张军利用公司名义,向合利商店老板谎称公司开订货会,骗取店老板21977元。张军系我公司正式员工。张军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退货明细。张军市场退货手工单据明细。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张军在公司账户明细。

8、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张军订货会货款收据及商户转账凭证。

9、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产品出库证明材料。

10、张军把货物退回到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明细表。

11、张军在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账户销售单和收款单明细表。

12、邢台市同和会计师事务所邢同会审字(2017)第76号专项报告书及张军占有收取客户预付款明细、调换商品明细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给客户调换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军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军的犯罪所得应予以退赔。根据本案被告人张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张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邢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147545.89元。

三、责令被告人张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晨萌商店宋某13020元、合利超市何某46800元、鑫秋奶站周某27420元、顺兴烟酒母某30780元、和平烟酒宁某4320元、祥军烟酒王某9600元、鑫华超市尚某5160元、万通超市韩某14680元、青云烟酒张某1260元、长星副食商店殷某960元,共计15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永平

审判员马军骁

人民陪审员赵迪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