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1.因被告现在已经停止了对原告产品的销售及宣传,同意注销微信公众号“天津达安大众生物”(微信号×××);2.被告之前的销售行为,因原、被告之间为代理商关系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公众号已经变更为“大众基因超市”;3.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没有基础。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所涉商标列表及原告商标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是本案所涉商标的合法权利人。2.案外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外人于2017年4月删除被告涉嫌侵权的文章。3.委托合同、案件转移协议,证明原告代理人转所。对于被告提交的新的营业执照及准予变更通知书,证明被告已经更名为诺好生物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2017)粤广萝岗第2561号公证书、(2017)粤岗黄埔1413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被告是在对原告产品进行宣传,并没有对被告的产品或其他产品进行宣传。2.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邮寄给原天津达安大众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快递底单及送达证明,证明原告委托律所于2016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于2016年12月25日收到该律师函,但并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存在侵权恶意。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且没有收到。3.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费的发票以及差旅费票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票据与本案有关。4.原告的纳税证明、原告2010-2014年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中山大学达安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度报告摘要;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报告摘要;我方2009-2014年所获的荣誉。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享有的商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原告的商誉且与本案无关联。5.(2017)粤广广州第16228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内容所宣传的是基因检测的专业性文章,并没有针对原告的企业名称或商标进行宣传,与本案无关。6.案外人广州合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谐医疗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其与王娟娟仅为买卖合同关系,不是代理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事实不符,案外人合谐医疗公司出具过撤销代理商通知,说明原告与被告为代理关系,被告有权以达安基因的名义开展活动。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达安基因基因检测产品代理商合作合约书》(以下简称《代理商合约书》)、《情况说明》、达安基因大众基因产品资质文件,证明原告的关联公司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仕雅集公司)与原告及其参股子公司合谐医疗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被告经营产品来源于原告。2.名仕雅集公司和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户口页,证明被告与名仕雅集公司的关联关系。原告对报告的真实性认可,对户口页的真实性不认可。3.转帐记录,证明原告股东王娟娟向合谐医疗公司付货款;4.增值税专用发票、基因产品收货回执单、物料订单、提货通知,证明《代理商合约书》的实际履行主体为合谐医疗公司和被告,合谐医疗公司对此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已经知晓并认可,被告经营产品的来源合法。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仅证明王娟娟与合谐医疗公司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增值税发票是根据王娟娟提供的名称开具的。被告所购货物有两件不是合谐医疗公司供货的。5.撤销独家代理权通知书、天津市独代合同款缓交申请,证明被告与合谐医疗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有权进行相应的产品经营和推广。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6.电子邮件截图,证明被告的宣传资料均为合谐医疗公司提供。原告对上述证据中tan×××@ggkang.net、gua×××@qqkang.net、daa×××@qqkang.net三个邮箱发送的邮件真实性认可。7.大众基因产品照片、网页照片截图,证明被告产品来源于合谐医疗公司。原告对大众基因产品照片真实性认可,对网页照片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当庭陈述可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分别于2003年6月7日,注册第3088496号“达安”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用测试仪;医疗分析仪器。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6日。于2015年4月7日,注册第10108137号“达安”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0类验血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于2015年4月7日,注册第12106590号达安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货物展出,组织技术展览。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于2010年2月14日,注册第5187534号达安图文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42类地质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于2008年6月14日,注册第4388497号达安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44类医院;美容院;动物育种;灭害虫;卫生设备出租。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对于第3088496号注册商标,因原告当庭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至2013年6月6日,故本院对该商标不予审查。对其他注册商标均予以确认(上述注册商标以下简称“达安”系列注册商标)。
又查,原告成立于1988年8月17日,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是以分子诊断技术为主导的,集临床检验试剂盒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全国连锁医学独立实验室临床检验服务为一体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被告成立于2016年5月25日,股东为自然人王捧花和王娟娟,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医疗技术、健康信息咨询、中西医学研究等。被告原企业名称为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诺好生物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对此企业名称的变更行为原告表示认可,并当庭撤销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天津名仕雅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股东为王捧花和牛亚彪,经营范围为健康信息咨询,休闲健身活动。
根据被告提供的《基因检测系列产品代理商合作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显示,原告(甲方)与案外人名仕雅集公司(乙方)于2016年6月12日在该《合约书》上签章,合谐医疗公司为原告参股子公司,其作为合约书丙方未签章。合约书中“签约主体说明”约定,原告系“达安基因”品牌的唯一拥有方,A+动力、B+守护、C+防御系列产品的检测技术拥有方和提供方,是授权主体及合作关系最终裁定方。甲方授权丙方为A+动力、B+守护、C+防御系列产品唯一运营方,受甲方授权围绕上述产品行使以下权力:a.同意实施上述系列产品的品牌推广及品牌监管;b.制定渠道管理政策及监理全国销售渠道;c.渠道管理,包括代理商资格的审核、授予、认定及撤销,奖励及惩罚;d.产品的生产、发货、收款、售后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e.旨在使达安基因与个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及有效沟通。在其他约定中显示,本合同期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
2016年4月13日,申请人王娟娟作为乙方向合谐医疗公司提出天津市独代合同款缓交申请,主要内容为乙方与原告签订天津市十五个区独家代理协议,合同款50万及保证金10万元,乙方提出缓交申请,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款35万元,余款25万元,须在2016年7月13日前完款,申请书下方有王娟娟签字,以及合谐医疗公司盖章。2016年4月30日,王娟娟个人向合谐医疗公司汇款30万元,随即合谐医疗公司发货,收货回执单显示收货单位为王娟娟。2016年12月30日,合谐医疗公司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名称显示为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合谐医疗公司通过其邮箱tan×××@ggkang.net和daa×××@99kang.net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3月6日向被告发送邮件,抬头均为达安代理商;2017年2月6日,合谐医疗公司通过gua×××@qqkang.net邮箱向被告发送邮件,内容为撤销独家代理权通知书,显示的接收人为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娟娟,内容为合谐医疗公司经原告授权,可以对达安基因品牌进行运营及管理,授权人发现贵司/阁下在产品宣传推广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当行为1.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达安”作为商号注册商业主体“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未完成首款情况下运作达安基因大众基因产品;2.擅自注册微信公众号“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完成授权的情况下在该公众号推广达安基因的大众基因产品。故要求贵司/阁下进行整改,其中前两项的内容为1.在未经特殊授权不可再以达安基因名义进行市场活动和产品售卖,撤销贵司代理商资格,终止合作。2.注销微信公众号、删除互联网宣传和一切实体店面相关的品牌展示。被告认为在《代理商合约书》实际履行过程中,合谐医疗公司作为原告唯一授权方已经明知被告作为实际独家代理商,根据合谐医疗公司向被告发送的撤销独家代理权通知书可知,合谐医疗公司曾经认可被告的独家代理商资格。被告认为合谐医疗公司向王娟娟供货的行为,仅为买卖合同关系,因合谐医疗公司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才发出撤销独家代理权通知书。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与合谐医疗公司的经营模式为被告支付款项后,合谐医疗公司将基因检测产品提供给被告,被告再进行销售。消费者自行采集基因样本后,寄送给原告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由原告解读后寄送给被告或者消费者。
原告委托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原告代理人张晓威于2017年8月25日到该公证处对其使用的号码135××××8916的移动电话内存的相关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此,该公证处为原告出具(2017)粤广广州第16228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确认了所附照片为公证员对张晓威的操作过程及移动电话屏幕显示内容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其具体过程为对该机重新装机开机后,打开微信右上角的“添加朋友”,搜索“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浏览公众号首页,点击查看历史消息中的“2017第一届解码生命大会在津完满闭幕”、“基因检测,你想知道的都有!”、“2017天津达安大众基金超市招商会在津完满闭幕!”、“达安大众基因超市招商会邀请函”、“天津达安大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达安大众生物面向全国诚招代理”、“为何年年体检正常,为何突然被查出癌症晚期”,浏览相关内容。其中2017年5月26日发布的公司简介中显示“我们是一家专业的运营公司,公司目前引入的产品线有达安基因核心子公司基因检测项目,博奥生物基因检测项目、贝瑞和康基因检测项目,亿昊基因技术基因检测项目,免疫细胞及干细胞抗衰诊疗项目等”;2017年6月29日发布的“达安大众基因超市招商会邀请函”中显示“我们是一家专业的运营公司,公司目前引入的产品线有博奥生物基因检测项目、贝瑞和康基因检测项目,亿昊基因技术基因检测项目,免疫细胞及干细胞抗衰诊疗项目等”;2017年7月14日发布的“2017天津达安大众基金超市招商会在津完满闭幕!”中显示有“到目前为止引进了多家国内知名基因品牌为我司所用,仿效苏宁、国美”。
庭审中,原告认为公证内容表明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的经营项目上使用,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擅自在二维码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使他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微信公众号。被告认可其公众号发布的上述内容,但认为1.被告原使用的企业字号为“达安大众”并非原告的商标“达安”,故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认及混淆。2.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是基于为原告代理其产品基因检测服务,经过授权,被告并没有实际代理其他品牌产品,故没给原告造成损失。
另,原告为证明其为维权所支付合理支出,提交了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金额25000元;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9500元;复印费票据以及差旅费票据若干。庭审中,原告认可上述费用包含原告另案起诉被告侵害商标权案件的合理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