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所在村集体所有的财物,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缴,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且侵占的钱款系征地专项款项,依法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郭俊华是否构成立功问题。经查,郭俊华归案后交代其职务侵占所得的部分款项被他人敲诈并给付的事实,该事实系其供述赃款去向,属于其自己必须供述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且其属于行使因他人对其实施其他犯罪的控告权,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控辩双方关于郭俊华构成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侵占集体财产的事实被后任韩指挥营村村主任发现后,对二被告人进行敲诈索要钱款,二被告人向该村主任承认了侵占集体财产的事实,后给付被敲诈钱款的目的亦为不让司法机关追究;后纪律检查机关及公安机关在掌握了二被告人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后,分别对二被告人进行调查、传唤,而非二被告人自行主动投案,二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荣杰清的辩护人提出的荣杰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互有分工,缺一不可,赃款基本均分,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的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全额弥补村集体的损失,均无前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犯职务侵占罪,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村集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