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8 0:00:00

郭俊华、荣杰清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俊华,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原代理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小学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1区8排15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红艳,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荣杰清,曾用名荣洁清,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原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立琴,天津玖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7〕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翠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俊华及其辩护人叶红艳、被告人荣杰清及其辩护人程立琴到庭参加了诉讼。2018年2月9日,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2018年3月9日,公诉机关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俊华于2009年4月至2012年9月任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村委会主任,自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任该村代理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内全面事务。被告人荣杰清自1999年7月开始担任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主要负责村集体财务工作。

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在任职期间,经预谋后,于2009年至2012年间,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以本村村民郭某、赵某等共计16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先后多次将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因天津京滨工业园占用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土地后,已补偿到该村村委会账户中的1937558.9元虚报冒领到上述16人的银行账户中,二被告人后将其中大部分钱款取出。

二被告人后经他人举报后被查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俊华还主动交代了其被韩书香敲诈勒索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俊华退缴人民币806681元至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被告人荣杰清退缴人民币579535.8元至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后将二被告人开立的郭某、赵某等16人银行账户中的共计人民币84724.94元予以冻结。郭俊华后又退缴人民币186012.96元至本院,荣杰清退缴人民币280604.2元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止付申请书、天津农商银行开户账号、账户明细查询、取款凭条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函及征收土地补偿款协议、韩指挥营村粮补款记录、韩指挥营村地上物赔偿款表、韩指挥营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韩指挥营村记账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金领(借)据、信用社批量代发工资数据转换表复印件、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二被告人退缴赃款的票据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二被告人基本信息、韩书香取保候审决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及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二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所在村集体所有的财物,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二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缴,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系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且侵占的钱款系征地专项款项,依法均可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郭俊华是否构成立功问题。经查,郭俊华归案后交代其职务侵占所得的部分款项被他人敲诈并给付的事实,该事实系其供述赃款去向,属于其自己必须供述的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且其属于行使因他人对其实施其他犯罪的控告权,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故对控辩双方关于郭俊华构成立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侵占集体财产的事实被后任韩指挥营村村主任发现后,对二被告人进行敲诈索要钱款,二被告人向该村主任承认了侵占集体财产的事实,后给付被敲诈钱款的目的亦为不让司法机关追究;后纪律检查机关及公安机关在掌握了二被告人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后,分别对二被告人进行调查、传唤,而非二被告人自行主动投案,二被告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荣杰清的辩护人提出的荣杰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互有分工,缺一不可,赃款基本均分,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的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全额弥补村集体的损失,均无前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犯职务侵占罪,法定量刑幅度均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村集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俊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没收个人财产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荣杰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没收个人财产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将被告人郭俊华、荣杰清已退缴至中国共产党天津市武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本院及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冻结的共计人民币1937558.9元发还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韩指挥营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殷健

人民陪审员沈玉霞

人民陪审员李克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