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漆磊系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派驻娄底市的服务工程师。2010年9月30日,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远大公司的空调托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漆磊及其他远大公司员工继续为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空调托管服务,并从远大公司领取相关维修配件。2014年6月,漆磊向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谎称远大空调公司不同意降低托管服务价格,欺骗院方与漆磊本人实际控制的长沙广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补签了2010年至2013年的空调托管合同,将本应支付给远大公司的空调托管服务费用401850元据为己有。2016年11月至12月间,漆磊又伪造了远大公司的联络函、合同等文件提供给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以掩盖其非法占有远大公司资金的事实。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漆磊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将赃款全部退缴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空调维护、托管等合同、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空调维修记录单、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底市监察局娄底市审计局关于对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审计中反映问题进一步核实与处理意见的报告、证人汤某、王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收缴、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入所体检表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醴陵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漆磊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醴陵市司法局经(2018)醴评字008号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漆磊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已消除部分。结合被告人平时表现,再犯风险较小,亲属愿配合监管,矫正环境具备,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