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漆磊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磊,曾用名漆吕,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大专文化,2008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任远大空调有限公司驻娄底服务工程师,住湖南省醴陵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5月24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予以释放。

辩护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建业,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磊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冰支持公诉,被告人漆磊及辩护人曾星球、李建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漆磊系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派驻娄底市的服务工程师。2010年9月30日,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远大公司的空调托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漆磊及其他远大公司员工继续为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空调托管服务,并从远大公司领取相关维修配件。2014年6月,漆磊向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谎称远大空调公司不同意降低托管服务价格,欺骗院方与漆磊本人实际控制的长沙广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补签了2010年至2013年的空调托管合同,将本应支付给远大公司的空调托管服务费用401850元据为己有。2016年11月至12月间,漆磊又伪造了远大公司的联络函、合同等文件提供给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以掩盖其非法占有远大公司资金的事实。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漆磊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将赃款全部退缴至公安机关。

该院认为,被告人漆磊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漆磊有坦白情节,赃款已全部退缴公安机关,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漆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漆磊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漆磊认罪、悔罪,并已将侵占的财产退缴,同时被告人漆磊是整个家庭的顶梁柱,尤其是他父亲身患尿毒症,每月开支巨大,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人一个悔过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漆磊系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派驻娄底市的服务工程师。2010年9月30日,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远大公司的空调托管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漆磊及其他远大公司员工继续为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空调托管服务,并从远大公司领取相关维修配件。2014年6月,漆磊向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谎称远大空调公司不同意降低托管服务价格,欺骗院方与漆磊本人实际控制的长沙广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补签了2010年至2013年的空调托管合同,将本应支付给远大公司的空调托管服务费用401850元据为己有。2016年11月至12月间,漆磊又伪造了远大公司的联络函、合同等文件提供给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以掩盖其非法占有远大公司资金的事实。

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漆磊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将赃款全部退缴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漆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空调维护、托管等合同、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空调维修记录单、远大空调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底市监察局娄底市审计局关于对娄底市第一人民医院审计中反映问题进一步核实与处理意见的报告、证人汤某、王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收缴、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入所体检表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醴陵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漆磊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醴陵市司法局经(2018)醴评字008号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漆磊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已消除部分。结合被告人平时表现,再犯风险较小,亲属愿配合监管,矫正环境具备,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磊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漆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漆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醴陵市司法局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漆磊认罪、悔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较小,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漆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从漆磊处收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185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凌

人民陪审员刘坚文

人民陪审员刘传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