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审原、被告主体资格方面的事实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563509号)载明以下内容,软件名称: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简称:360浏览器]V6.0。著作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2年8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2012年10月7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3SR057747。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729945号)载明以下内容,软件名称:360安全浏览器软件[简称:360浏览器]7.0.0.116。著作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4年4月11日。首次发表日期:2014年4月11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4SR060701。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BJ30731号)载明以下内容,软件名称:搜狗高速浏览器应用系统软件[简称:搜狗高速浏览器]V2.0。著作权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0年3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2010年4月8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0SRBJ5348。
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343448号)载明以下内容,软件名称:搜狗高速浏览器应用系统软件[简称:搜狗高速浏览器]V3.0。著作权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1年7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2011年7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1SR079774。
搜狗科技公司于2011年7月30日出具的授权书载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搜狗高速浏览器应用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著作权人,现授权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行使下列权利:1、权利人授权被授权人在www.sogou.com网站对搜狗浏览器软件进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软件发布、升级、下载等服务,并通过搜狗浏览器软件为用户提供服务等。2、权利人将其对搜狗浏览器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授权给被授权人使用,被授权人可作为权利人的专有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被授权人可依上述授权对任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独立或与权利人一起以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并且接受和获得侵权行为人支付的赔偿金。三、本授权书自权利人盖章之日起生效,于权利人出具书面的《授权终止书》时终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名称:搜狗网,网站首页网址:www.sogou.com,主办单位:北京搜狗信息服务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11001839-1。原审庭审中,搜狗信息公司承认其为网站www.sogou.com,ie.sogou.com的主办单位。
二、关于涉案侵权行为的事实
1、2016年3月30日,经奇虎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257号公证书及光盘载明,在公证处的电脑上,使用IE浏览器访问www.baidu.com,搜索“搜狗浏览器”,搜索结果中自动出现“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浏览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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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3月30日,经奇虎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涉案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256号公证书及光盘载明,在公证处的电脑上,使用IE浏览器访问www.sogou.com,搜索“搜狗浏览器”,搜索结果中自动出现“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浏览器”字样。点击搜索结果页中第一条“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浏览器”,网页跳转到搜狗高速浏览器官网(ie.sogou.com),网页左上角和标题栏处出现“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浏览器”字样,且在网页打开后,前述字样始终存在。查看搜狗高速浏览器官网(ie.sogou.com)的源文件,在title处显示“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浏览器”字样,在keywords处显示“搜狗浏览器,搜狗高速浏览器,高速浏览器,搜狗,浏览器,chrome,ie,搜狗浏览器下载,双核浏览器,预取引擎,秒开网页,简洁,加速,跨平台,腾讯,电脑管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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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11月14日,经奇虎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涉案侵权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5932号公证书及光盘载明,在公证处的电脑上,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搜狗浏览器官网”,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为“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高速浏览器”。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搜狗浏览器主页”,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为“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高速浏览器”。在百度搜索中输入“搜狗浏览器官方下载”,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为“搜狗高速浏览器―上网最快的高速浏览器”。
三、关于奇虎科技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的有关事实
奇虎科技公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了其主张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第一,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通过搜狗浏览器官网直接展示虚假宣传用语获利800万元,或者说凭借该行为节约了广告开支800万元。其依据是(2013)二中民初字第15709号案件中搜狗公司提交的搜狗导航(123.sogou.com)推广合同显示,展示一条链接每3个月就要交300万元广告费,也就是每个月100万元,而涉案的搜狗浏览器官网用户访问量是大大超过搜狗导航的,本案中搜狗浏览器官网侵权行为至少持续了8个月。所以二原审被告通过搜狗浏览器官网直接展示虚假宣传用语获利800万元。第二,二原审被告借助各搜索引擎展示虚假宣传用语获利1亿零800万元,或者说二原审被告凭借该行为替自己节约了广告开支1亿零800万元。搜索引擎展示1次搜索结果,商家就要交至少0.3元广告费,根据二原审被告提供的Alexa网站截图中sogou.com的流量变化统计,搜狗浏览器官网每天访问数约为120万,120万除以访问比例80%,可以得出二原审被告利用搜索引擎每天的展示次数为150万,用150万乘以0.3元,可以得出二原审被告每天节约的广告费为45万元。二原审被告侵权行为至少持续了8个月,因此,用45万乘以30天再乘以8个月,二原审被告通过各搜索引擎的获利总额约为1亿零800万元。本案中,原审原告仅主张1000万元损失赔偿额及合理开支,但对于合理开支,原审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计算方法。
二原审被告不认可原审原告的计算方法,其认为关于损失的计算应当和涉案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关联性,搜狗浏览器官网(ie.sogou.com)不等同于搜狗导航(123.sogou.com),原审原告提交搜狗导航推广合同只能证明搜狗导航对外设置链接的价格,和本案无关;并且原审原告起诉我方的行为是不当的宣传用语,因此,原审原告即使有损失,应当以不当广告对消费者的影响来计算,而做广告行为本身是正当的,不能以广告费来计算我方的获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二原审被告的宣传用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二原审被告是否应就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一、原审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奇虎科技公司系360浏览器的著作权人,搜狗科技公司为搜狗高速浏览器的著作权人,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网(www.sogou.com)的主办单位,搜狗科技公司授权搜狗信息公司在www.sogou.com网站对搜狗高速浏览器进行运营。由于原审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和原审被告搜狗科技公司均为浏览器软件的开发者,原审原告奇虎科技公司和原审被告搜狗信息公司均是浏览器软件的经营者,在该领域具有竞争关系,故原审原告和二原审被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