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
罪犯徐安龙,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安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八年一月四日提出(2017)沪司狱南减25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1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代表薛某、储某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某、代理检察员厉某,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徐安龙,证人杜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安龙自入监服刑以来,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不断提高,主动递交认罪服法书,服从管教,虽于2016年9月因特定岗位罪犯利用劳役之便徇私舞弊或实施其他违纪行为被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同时,该犯能认真参加“三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特别是在从事医务犯劳役中,能积极靠拢政府,及时提供老病残罪犯病情等情况,为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另,该犯经教育,表示将通过自身的努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制订了还款计划书,并已按计划履行了部分财产刑判项。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安龙减刑。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徐安龙的罪犯认罪悔罪评估意见书、认罪服法书、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表、关于罪犯徐安龙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刑事判决义务情况申报表、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还款计划等证据材料,并当庭申请证人杜某出庭作证。
罪犯徐安龙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证人杜某的证言没有异议,并当庭提供了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一张,证明其在2017年第四季度又履行附加没收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